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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 21堂女性法律课:你的底气,源于自己
内容
内容简介

本书从案件介绍入手,分为律师谈一谈、法律这样说、温馨小贴士3个模块,讲述了多个典型的涉及女性情感、职场的真实生活案件,并从职业律师的角度分析案件,根据每一类纠纷的特点为女性提出有效的建议,让女性读者从法与情两个角度了解生活中常用的法律知识和司法判例。

作者简介

李兴霞,山东祥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山东大学教育集团人民调解员,济南市保险协会调解中心调解员。执业15年来,主要代理民事家事纠纷案件,专注于女性、未成年人、老年人等弱势群体权益维护及公益诉讼案件。成立了乐享家庭工作室,为夫妻情感、儿童教育、家庭矛盾、情绪疏导等提供免费咨询与辅导。

目录

目录:

01 财产被控制?不离婚也能分割! / 001

02 想把血汗钱给“小三”?没门! / 010

03 夫妻财产纷争不断?财产约定来叫停! / 020

04 虚假离婚?小心弄假成真! / 032

05 冒用他人名义登记结婚?不受法律保护! / 044

06 结婚不领证?同居关系有风险! / 052

07 早生还是晚生?我的子宫我做主! / 061

08 就这么默默忍受?家暴并非家务事! / 071

09 忙到没时间?还得常回家看看! / 084

10 父母想再婚?早做财产安排! / 093

11 重男轻女?女儿也有继承权! / 104

12 丧偶后有无继承权?关键看赡养与否! / 114

13 再婚后财产继承怎么办?关键看有无抚养关系! / 124

14 离婚后想看子女怎么办?探望权用起来! / 136

15 性教育难以开口?让孩子远离恶魔! / 145

16 遭遇职场性骚扰?要敢于说“不”! / 159

17 失业权益有哪些?不要漏了补偿金! / 169

18 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关键看是不是劳动关系! / 184

19 安排重体力劳动?特殊劳动保护来护驾! / 196

20 怀孕被辞退?单位支付赔偿金! / 207

21 必须上夜班?哺乳期大忌! / 222

精彩书摘

01 财产被控制?不离婚也能分割!

张琴和李炜结婚 30 年来,家庭收入和日常开销一直由李炜掌管。2011 年,张琴和李炜继承了一套李炜父母的房产。2016 年,该房产因拆迁获得 258 万元补偿款,这笔钱也一直由李炜掌管。

2013 年,张琴患上乳腺癌,通过保乳手术切除肿瘤后,还需要长期服用抑制肿瘤复发的药物。虽然该类进口药价格昂贵且不在医保范围内,但由于同类国产药刚上市,效果有待检验,张琴打算选择进口药。然而,李炜认为进口药太贵,每年需要花费数十万元且必须连续服用 5 年,效果也不见得比国产药好多少,不愿意为张琴购买。

由于家中的钱都掌握在李炜手中,张琴无法购买进口药进行治疗。看着眼前的“铁公鸡”丈夫把钱看得比自己的命还重要,张琴非常伤心。更令张琴心寒的是,在她患病后,李炜悄悄地将50 万元家庭存款转移到了其哥哥名下。

面对自己无钱治病的被动局面和丈夫自私自利的小算盘,张琴决定把一部分家庭财产掌控在自己手中。在咨询了律师之后,2019 年 5 月,张琴将李炜告上宜兰区法院,要求平均分割夫妻共同存款,并对李炜名下的 208 万元银行存款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法院遂将该款项进行了查封冻结。

李炜坚决不同意张琴平均分割夫妻共同存款的要求,他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于法无据,而且拆迁所得的 258 万元补偿款是他和兄妹的共同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自父母去世后,李炜与兄妹签订了《继承协议》,明确约定宜兰区的老房子由李炜继承,而且该继承发生在李炜和张琴的婚姻存续期间;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拆迁部门根据李炜提交的《继承协议》认定李炜、张琴夫妻二人为被拆迁人。因此,法院认定 258 万元拆迁补偿款为李炜和张琴的夫妻共同财产。

基于李炜存在隐藏和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对患病妻子消极履行法定扶养义务的行为,以及夫妻二人对外没有负债、分割拆迁补偿款不会损害他人利益且张琴掌握部分财产后可以寻求更好的治疗有利于疾病恢复的事实,法院对张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予以支持,判定李炜名下的 208 万元家庭存款可以由夫妻双方平分。最终,张琴分得了 104 万元银行存款。

【律师谈一谈】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管理(占有)夫妻共同财产、排除另一方对财产的支配权的家庭模式并不少见,而且掌管财产的一方往往在家庭生活中处于强势地位。

当夫妻感情破裂或一方身患重病需要支出大额医疗费时,如果掌管财产的一方不愿意将钱花在对方身上,就有可能做出故意刺激、侵害对方的行为,更有甚者会遗弃对方,导致处于财产控制弱势地位一方的基本生活权益得不到保障。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夫妻一方甚至双方不愿意离婚,或者离婚的过程非常漫长,导致不掌控财产的一方急需拿到被另一方掌控的钱财来维持生活或进行救治,出现了在不要求离婚的前提下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特殊诉讼。

本案中,当时的法院依据 2011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规定作出判决。该司法解释针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做了有限度的开放,只要符合司法解释中的特殊条件,夫妻一方就可以在不离婚的情况下,提出分割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这是我国法律人性化地解决多样性问题的体现。

由于李炜和张琴没有家庭对外债务,张琴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会损害他人利益,能够在不离婚的情况下拿到属于自己的家庭财产,为自己进行良好的治疗。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张琴、李炜没有离婚,本次没有进行分割的财产以及今后新增的家庭收入仍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本次张琴所分得的 104 万元属于其个人财产,即使在治疗中没有花完,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做出相应处理。

【法律这样说】

一、夫妻共同财产能否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规定,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规定,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这两条法律规定分别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规定的内容一致,仅对第九十九条做了语序调整。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夫妻双方对财产归属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夫妻以家庭收入购买的住房或者添置的其他财产等都推定为夫妻共同共有。一旦夫妻离婚,财产共有人(夫妻)就丧失了“共有的基础”,共有人可以主张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需要注意的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均可一分为二。

一般来说,在不离婚的情况下,对货币、股票等财产可以进行均分,但对车辆、住房等财产进行均分则会减损其价值或者无法实现分割。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将无法分割的财产用货币量化,由享有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货币补偿。

在离婚的情况下,财产分割不一定都是均分的情况。比如,导致婚姻破裂的过错方在分割财产时可以少分;在离婚过程中有伪造债务来转移、隐匿财产行为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二、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该条法律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规定的内容基础上,删除了“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不再将损害债权人利益作为分割共同财产的限制条件。

这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债务属于夫妻共同之债还是一方个人之债作出了详细规定。如果是夫妻共同之债,那么即使家庭财产分割流转到夫妻一方个人名下,夫妻两人也仍是债务人,不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如果是一方个人之债,一方仅可以动用家庭财产中的个人部分来偿还个人债务,那么在夫妻已经将共有财产做出分割的情况下,反而有利于偿还债务,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家庭财产共同共有既可以提高财产的价值,也有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因此,夫妻在不离婚且没有特殊情形的情况下,是不能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不过,针对婚姻中可能出现的夫妻一方对财产的控制处于强势地位,并且夫妻感情趋于不良,处于财产控制强势地位的一方做出有损于家庭共有财产的行为,或者不控制财产的一方在患病的情况下无法使用共有财产获得更好的医疗帮助,同时夫妻无法或不愿解除婚姻关系的特殊情况,法律允许夫妻在不离婚的情况下分割共有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本案中张琴身患重病需要治疗,李炜不仅不将家庭存款用于为妻子治病,还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满足了特殊情况下可以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两个条件。但在现实生活中,请求在婚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时并不要求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只要满足其中一个条件就可以提起诉讼,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三、什么是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该条法律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内容基本一致,只是在用词和语序上做了调整。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在生活上互相照应、在经济上互相供养、在日常生活上互相扶助、在精神上互为支柱。

夫妻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另一方可以请求对方给付扶养费。扶养费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对方收入的 50%,以能够使被扶养人维持必要的生活支出为限。扶养费的支付时限一般到另一方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温馨小贴士】

一般来说,家庭财产推定夫妻共同共有是为了发挥家庭财产增值保值的作用,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和谐。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因对家庭财产支配发生争议的案件并不少见。

因此,夫妻双方都应当树立正确的财产价值观,对共同财产有正确的认识,涉及大额的财产支出时要互相商议,让对方有充分的知情权和一定的财产掌控权。如果双方的价值观、金钱观差异很大,则可以对财产归属、财产处分进行明确约定,避免日后出现财产矛盾,影响夫妻感情。

当然,家庭是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经营的,既需要法律的保障,更需要情感的呵护。如果不幸遇到了不负责任的另一半,并且不愿或不宜离婚,则可以采用可行的救济渠道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外,女性应该保持经济独立。这种独立不仅指有自己的经济来源,也指对个人及家庭财产的有效掌控,如此才可避免出现仰人鼻息的被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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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21堂女性法律课:你的底气,源于自己
副书名
原作名
作者 李兴霞
译者
编者 李兴霞
绘者
出版社 中国工人出版社
商品编码(ISBN) 9787500874812
开本 32开
页数 228
版次 1
装订 平装
字数 128
出版时间 2021-01-01
首版时间 2021-01-01
印刷时间 2021-01-01
正文语种
读者对象 普通大众
适用范围
发行范围 公开发行
发行模式 实体书
首发网站
连载网址
图书大类 人文社科-法律-法律科普
图书小类
重量 316
CIP核字 2020174981
中图分类号 D920.5
丛书名
印张 7.5
印次 1
出版地 北京
210
145
13
整理
媒质
用纸
是否注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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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商国别 CN
是否套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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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1 23:44: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