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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 法治之源/青青子衿传统文化书系
内容
编辑推荐

我国政府有一项非常重要的共识,那就是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加强法治”。结合近年来的实际情况(比如贪腐严重、权力滥用等问题)来看,加强法治建设是当务之急,刻不容缓。孙汉青编著的《法治之源》并不是法律类专业书籍,而是从弘扬和传承中华民族传统优秀文化的立场出发,帮助青少年朋友认识、了解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法治思想。

内容推荐

孙汉青编著的《法治之源》共分八章,基本按照古代法治思想的流派和特征来划分。第一章“法治源流”,追根溯源,从传统典籍中寻找我国法律思想诞生的背景和缘由。第二章“仁德礼法”,主要介绍儒家的法律思想。第三章“道法自然”,介绍以老子、庄子为代表的道家学派的法律思想。第四章“君国重器”,介绍法家的法律思想。第五章“盛世宽刑”,主要从古代文献中发掘我国法律思想中尊重生命,宽容仁爱的因素。第六章“限政顺天”,探寻古代中国的限政思想。第七章“心系小民”,揭示古代法律思想中关注普通百姓、弱势群体的方面,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第八章“判词精选”,从古代的判词中选择有代表性的判词,具体展示古代官吏审案、判决的文字记录,从中窥探古人的法治观。

目录

第一章 法治源流

 文化典籍

一 法,刑也

二 象以典刑

三 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哉

四 民体以为国,赏罚以为君

五 分定,立禁,立官,立君

六 立法为度量

七 民争,则倍赏累罚

八 制礼作教,立法设刑

八 君长刑政生

九 立刑以明威

 文化倾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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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感悟

第二章 仁德礼法

 文化典籍

一 道之以政

二 听讼

三 季康子问政

四 善人为邦百年

五 卫君待子而为政

六 仲尼论为政宽猛

七 徒法不能以自行

八 法不能独立

九 明礼义,起法正,重刑罚

十 礼义生而制法度

十一 圣王在上,分义行乎下

十二 明德慎罚

十三 法令者,治之具

十四 先德教而后刑罚

十五 政之善者,无取于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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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道法自然

 文化典籍

一 为无为,则无不治

二 大道废,有仁义

三 见素抱朴

四 大制不割

五 法令滋彰,盗贼多有

六 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

七 至德之世,其行填填,其视颠颠

八 圣人不死,大盗不止

九 绝圣弃知,大盗乃止

十 故天下之大不足以赏罚

十 五刑之辟,教之末也

十一 形名赏罚,非知治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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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君国重器

 文化典籍

一 大司寇之职

二 司刑掌五刑之法,以丽万民之罪

三 正法直度

四 君国之重器,莫重于令

五 以法治国

六 法度者,所以制天下而禁奸邪也

七 刑者,所以禁邪也

八 治国刑多而赏少

九 国之所以治者三

十 法者,国之权衡也

十一 刑无等级

十二 明主慎法制

十三 法令者,民之命治之本也

十四 以法治国

十五 抱法处势则治

十六 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

十七 慈母有败子而严家无格虏

十八 治国有二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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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盛世宽刑

 文化典籍

一 有邦有土,告尔祥刑

二 上刑适轻,下刑适重

三 法正则民悫

四 训道不纯而愚民陷

五 用法务在宽简

六 五覆奏

七 不须从坐

八 务在宽平

九 惟须简约

十 合于古帝王钦血民命之意

十一 敬慎庶狱

十二 刑部不独人命大事

十三 刑曹民命攸关,国典所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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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限政顺天

 文化典籍

一 助王宅天命,作新民

二 非汝封刑人杀人

三 天相民,作配在下

四 垂衣裳而天下治

五 圣人南面而听天下

六 威厉而不杀,刑错而不用,法省而不烦

七 蘧伯玉为相

八 以天为法

九 圣君任法而不任智

十 圣法之治

十一 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

十二 善治其国,爱养斯民

十三 三代以上有法,三代以下无法

十四 有治法而后有治人

十五 虚静以慎守前王之法

十六 法制禁令,非所以为治也

十七 圣人贵措刑,不贵烦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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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心系小民

 文化典籍

一 郑人铸刑书

二 五声·八辟·三刺

三 司刺

四 晏子谏景公

五 景公问明王之教

六 发宪出令,设以为赏罚以劝贤

七 法令稍近古而便民

八 贫富异刑而法不壹

九 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十 笃教以导民,明辟以正刑

十一 王者制法,民不迷不惑

十二 知民之所苦而设之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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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判词精选

 文化典籍

一 索马不与,拒不开门判

二 田中种树判

三 盗瓜判

四 邵守愚杀人案参语

五 赎归弟财复宛转判

六 受人隐寄财产自辄出卖

七 母子兄弟之讼当平心处断

八 湮灭古迹判

九 诬人为盗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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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感悟

试读章节

2009年5月16日,当时年仅27岁的云南省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村民李昌奎,将同村19岁的王家飞及其3岁的弟弟王家红残忍杀害。2010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终审判决。就因为有了“自首”这张“免死牌”,“死刑”改为了“死缓”。两份一字之差的判决书,顿时在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

2011年8月22日晚上9点20分左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后,认为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对李昌奎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量刑不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改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法院核准。最高法院终审判决死刑。

继“药家鑫案”之后,“李昌奎案”再一次使得刑事判决面临整个社会的关注。有人讲,李昌奎犯罪手段极其恶劣,不死不足以平民愤、振法纪。在二审后,针对社会公众对被告二审被改判“死缓”存在的疑问,云南省高级法院进行了相关的说明。针对二审改判理由过于简单的问题,该院某副院长表示,判决书不应详细阐述判决理由,“这是由我国的司法制度决定的,判决书的书写是概括式的,法官不能自由发挥”。事实上,这一说法并不符合相关法律要求。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就明确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

但这位副院长所说的情况在我国当前的审判体制下屡见不鲜。不仅在刑事判决中,即便在民事判决中,判决不陈述理由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许多判决书根本没有称述违法事实和裁量标准之间的关系。判决书缺乏充分的说理论证,很容易引起不必要的争端,甚至会在某些情况下,严重损害法律的权威性与司法的公信力。

法谚有云,“正义是从裁判中发声的”;百姓们也常讲,“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判决是否客观、公平、公正,一条重要的标准就是看判决是否符合法律逻辑。然而,成文的法律体现的往往是抽象的、普遍的正义的理念,而这种理念必须通过具体的案件体现在特定的情境之中,这就需要法官对判决进行充分说理,将正义的理念转化为正义的实践。其实,从许多案件的审判结果来看,判决书对当事人双方都是公平公正的,但正因为判决欠缺说理,所以一方或双方会感觉“吃亏”。

因此,强化判决书的说理论证,就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判决书说理能够充分体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审判原则,同时也是法官应尽的责任。从某种意义上讲,每一份判决书都是正义理念在具体社会情境中的体现,显示了法官在将正义理念转化为正义实践方面的能力与水平。在国外,一份判决书可能成为司法实践的样本,在几年、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时间里产生影响。在我国,许多朝代也都对官吏的公文称述提出了具体要求和严格规定。在当今社会,如果法官在判决中不能详细、透彻地称述判决理由,让当事人以及社会公众口服心服,那很难称得上是一名称职的法官。

从具体的操作层面来讲,判决要求法官能够自己说服自己。法官为了能够充分说服自己,就必须在庭审过程中充分听取当事人的辩护意见,认真查明案件事实,严肃对待任何有争议的问题,保证最终的案件裁判结果符合事实真相。同时,法官在判决书中强化说理论证,必须指出适用于待决案件的具体法律规定,澄清一系列问题:为什么要根据待决案件的事实来援引该法条而不是其他法条,该法条如何理解?该法条所确立的规范要件和法律效果是什么?该法条与案件事实的联系性如何?这一系列审慎思辨与精细考量的过程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裁判的客观、公平、公正。如果法官在判决中条分缕析地讲出了充足的、正当的理由,分清是非、明辨曲直,那当事人双方应该都能对判决心服口服。

在当今社会,判决书必须具备说理论证过程,还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那就是说服关注案件的社会公众。现代社会越来越强调对司法的多渠道社会监督,尤其是对于一些热门案件,裁判结果不仅仅需要直面当事双方的合法诉求,更要直面社会公众的质疑与检验。一旦处置不当,很可能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判决书的充分说理以及审判过程的公开透明,可以有效地减少社会公众对判决的质疑,既防止司法专横、肆意裁判,又能够对自由裁量形成一种有效的规范。同时,司法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手段,具有引导的功能。纷繁复杂、瞬息万变的社会生活,绝非有限的法律条文能够完全规范和充分阐述的,这就需要借助司法裁判和解释来进行补充和引导。司法要发挥社会引导功能,前提就是具有公信力,能够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认可和承认。如果法官在判决书中不能进行充分、透彻的说理,那即便判决合理,也难以避免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由于不理解而产生的质疑与不满。在当今社会,对正义的要求,不仅表现为援引法律的正义,在一定程度上也表现为说理论证的正义。强化判决书的说理,不仅是保障司法权威性与公信力的必然要求,也是整个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P246-249

序言

我国政府有一项非常重要的共识,那就是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加强法治”。结合近年来的实际情况(比如贪腐严重、权力滥用等问题)来看,加强法治建设是当务之急,刻不容缓。

那么我们该走怎样的法治道路呢?这就需要我们冷静下来,认真考虑自己的法治传统,审视自己固有的法治资源。古代中国固然不是一个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但我们的传统文化中却存在大量“法”文化资源,挖掘、梳理、思考、利用这些资源,对我们今天的法治建设仍然具有启发和借鉴意义。“法治”是我国古已有之的概念,但是古代的“法治”与近现代由西方引入的“法治”概念(Rule of Law)并不完全相同。中国古代要说法治,也只是“君主法治”“帝制法治”“专制法治”,或者说是“官僚法治”(参见李连贵《法治是什么》一书),而非民主法治。然而,这两种“法治”之间并非毫无联系,从贵族法治到君主法治、官僚法治,再到民主法治,正是我国必经的法治之路。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很有必要回望来路,检视传统。

本书并不是法律类专业书籍,而是从弘扬和传承中华民族传统优秀文化的立场出发,帮助青少年朋友认识、了解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法治思想。

全书共分八章,基本按照古代法治思想的流派和特征来划分。第一章“法治源流”,追根溯源,从传统典籍中寻找我国法律思想诞生的背景和缘由。法不是凭空产生的,它是随着人类社会的产生、发展而自然出现的,从源头探寻,有助于我们深入理解法的本意、立法的目的等问题。第二章“仁德礼法”,主要介绍儒家的法律思想。儒家是我国古代影响最大的思想学派,他们的法律思想内容丰富,影响深远,一直到今天都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比如重视德治。第三章“道法自然”,介绍以老子、庄子为代表的道家学派的法律思想。他们既反对儒家的主张,也反对法家的主张,而坚持只有顺应自然、无为而治才能拯救社会人心。第四章“君国重器”,介绍法家的法律思想。在古代中国,治理国家一向是儒法并用,或者说是“外儒内法”,法家的“法治”思想与儒家的“礼治”思想一样具有巨大的影响力。第五章“盛世宽刑”,主要从古代文献中发掘我国法律思想中尊重生命,宽容仁爱的因素。古代中国在法律上,除了严刑峻法,也有对生命的敬畏和宽待。第六章“限政顺天”,探寻古代中国的限政思想。虽说古代社会君权至上,但在一定程度上还是要受到限制和监督。第七章“心系小民”,揭示古代法律思想中关注普通百姓、弱势群体的方面,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第八章“判词精选”,从古代的判词中选择有代表性的判词,具体展示古代官吏审案、判决的文字记录,从中窥探古人的法治观。

我们今天的法治观念与古人相比,已经有了本质的区别,我们追求的民主法治和古代的专制法治也大不相同,但在对待德治和法治的关系上,在正确认识刑罚的意义和局限上,在处理法律和人情的关系上,古代的法治历程、法律思想都是有反思和借鉴价值的,我们要“取其精华,弃其糟粕”。

法律文化也是传统文化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希望通过这本小书,使读者能对中国的传统法治思想产生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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缩略图
书名 法治之源/青青子衿传统文化书系
副书名
原作名
作者
译者
编者 孙汉青
绘者
出版社 山西教育出版社
商品编码(ISBN) 9787544083478
开本 32开
页数 249
版次 1
装订 平装
字数 176
出版时间 2016-05-01
首版时间 2016-05-01
印刷时间 2016-05-01
正文语种
读者对象 青少
适用范围
发行范围 公开发行
发行模式 实体书
首发网站
连载网址
图书大类 人文社科-历史-中国史
图书小类
重量 0.288
CIP核字 2016065529
中图分类号 K203-49
丛书名
印张 8.375
印次 1
出版地 山西
209
140
13
整理
媒质 图书
用纸 普通纸
是否注音
影印版本 原版
出版商国别 CN
是否套装 单册
著作权合同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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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
印数 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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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5 22:2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