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法律知识问答篇
一、污染防治法的一般问题
1.“公害”、“环境污染”、“环境破坏”、“污染损害”、“环境问题”等用语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2.我国目前有哪些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主要内容是什么?
3.我国各污染防治法之间的法律效力如何?怎样运用具体的法律条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我国环境法规定了哪些污染防治的基本法律制度?
5.公民享有哪些环境权?
6.什么是环境违法行为?它有哪几种表现形式?
7.为什么有些合法的排污行为也要被追究法律责任?
8.环境法上的“过激行为”发生的原因是什么?怎样行使正当防卫权?
9.公众怎样参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维护自身权益?
10.国家有关部门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分工是什么?
11.污染环境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二、环境权益救济的途径
1.发现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时,公民应当怎样提出检举或者举报?
2.公民如何向有关环境保护机关申请行政执法?
3.环境纠纷发生后,纠纷双方怎样达成和解或者调解?
4.环境纠纷发生后,纠纷双方怎样申请仲裁?
5.污染受害者怎样要求有关环境保护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理?
6.环境污染受害者怎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7.环境污染受害者怎样提起环境行政诉讼?
8.环境污染受害者怎样通过刑事诉讼追究环境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9.对有关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处理决定不服,怎样提起行政复议?
10.公民环境权益受到侵害后,怎样申请法律援助或者请求诉讼支持?
11.环境污染赔偿案件判决生效后,责任人拒绝赔偿怎么办?
12.怎样通过其他途径维护自己的环境权益?
三、关于环境诉讼的特别问题
1.怎样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中获得支持起诉?
2.怎样在环境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怎样确定共同诉讼及其诉讼代表人?共同诉讼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4.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是否经过行政处理后才能到法院起诉?
5.怎样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中使用鉴定结论?
6.环境民事诉讼的时效期间怎样计算?
7.如果污染者、受害者和第三方在环境民事纠纷中都有过错,怎样分配损害赔偿责任?
8.环境信访与环境诉讼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9.污染受害者怎样向人民法院申请帮助调查收集证据?
10.污染者应当承担什么样的环境民事责任?
11.怎样请求环境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12.在环境民事诉讼中,污染者和受害者分别承担什么样的举证责任?
四、常见类型环境污染及其纠纷处理相关问题
1.水污染的类型有哪些?
2.因房屋装修和家具导致室内空气污染受到损害,能否要求损害赔偿?
3.餐馆排放油烟受什么法律限制?
4.燃烧沥青、农作物秸秆等是否属于污染环境的行为?
5.噪声污染的认定标准是什么?是否对所有发出噪声的行为都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6.什么是固体废物污染?固体废物污染对环境有何损害?
7.当前较为突出的固体废物污染有哪些情形?
8.什么是危险废物?发生危险废物污染,受害人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9.向海洋中偏僻且无人使用的地方排污合法吗?
10.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的行为是否合法?如果造成污染损害,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11.我国关于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污染有何法律规定?
12.农药污染的危害有哪些?法律对农药污染规定了什么法律责任?
13.放射性物质污染会造成哪些危害?
14.电磁辐射污染的产生原因和危害是什么?我国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了哪些防止电磁辐射污染的措施?
案例分析篇
一、污染防治法的一般问题
1.广东省王某等诉某化工厂损害赔偿案——法律法规之间有不同规定的如何适用?
2.深圳市民张某等就机动车黄牌事宜诉深圳市环境保护局案——后制定的污染防治法规对发生在前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5
3.浙江省某市环境保护局就金都阳光酒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举行听证——公众如何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听证?
4.辽宁省刘某诉某铸管实业有限公司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是什么?
5.云南省宾某等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案——怎样正确行使正当防卫权和紧急避险权?
6.重庆市甲村村民投诉重庆市某区恒达化工厂案——环境污染承担了刑事责任就可免除民事责任吗?环境刑事案件中如何追究民事责任?
二、环境权益救济的途径
1.吉林省图们市某造纸厂排污误农时赔偿案——怎样通过申请行政处理维护环境权益?
2.河北刘某向“12369”热线举报使用落后生产工艺的某厂污染案——如何通过举报维护自身的环境权益?
3.浙江省某市西天目乡雷竹园因受废气污染环境民事诉讼案——如何通过调解获得赔偿?
4.张某等状告某县油脂厂环境污染财产损害赔偿案——怎样通过环境民事诉讼获得环境损害赔偿?
5.江苏省齐女士向环境保护部投诉南京某小区餐馆油烟污染案——怎样通过投诉信访维护环境权益?
6.河南省某市张某诉河南省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水污染损害赔偿案——怎样求助民间环保组织获得赔偿?
三、关于环境诉讼的特别问题
1.河南省某水库管理局诉某板纸厂水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达标排放时是否还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河北省宋某等三人诉何某等四人噪声污染损害赔偿案——环境污染纠纷能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吗?
3.江苏省郭某诉某食品公司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环境污染诉讼中原告应该承担哪些举证责任?
4.青海省四个行政村村委会诉某水泥厂超标排放粉尘损害赔偿案——受害者采用过激方式自力救济能否免除法律责任?
5.北京市某区182户居民诉某规划委员会撤销核发的许可证案——怎样通过提起环境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6.天津市费某等诉某有色金属加工厂和张某污染菜地案——损失由多个被告人共同造成时,原告应当如何请求赔偿?
四、常见类型环境污染及其纠纷处理相关问题
(一)水污染
1.山西省某人民检察院诉杨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案——环境污染事故责任人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2.江苏省谢某等97人诉某纸业公司等水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单方委托的监测站报告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3.海南省吴某诉某糖厂水污染损害赔偿案——怎样计算原告的损失额?
4.四川省某丝绸厂诉某造纸厂等三被告水污染损害赔偿案——水污染损害赔偿案件中怎样进行司法调解?
5.陕西省刘某诉某石油开发公司水污染损害赔偿案——被告对污染损害无过错,还要承担责任吗?
6.安徽省某青蛙养殖示范基地诉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水污染民事纠纷中怎样申请检察机关介入?
(二)大气污染
1.某电影摄制组焚烧垃圾致大气污染案——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应申请行政许可吗?
2.韩某诉内蒙古某冶炼厂大气污染损害赔偿案——大气污染案件受害者怎样取证和举证?
3.北京市27户居民诉某煤炭开发经营公司空气污染案——大气污染案件如何提起代表人诉讼?
4.广西宾阳四家滑石厂排放废气致农民果树损失案——大气污染损害赔偿的免责条件如何适用?
5.程某等诉湖北大冶有色金属公司大气污染赔偿案——大气污染案件诉讼中的因果关系怎样确定?
6.河北某县松香剥皮毛散发异味污染居民生活环境案——怎样处理环境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的排放异味行为?
(三)噪声污染
1.辽宁省大连市某娱乐城噪声污染案——噪声污染受害者怎样获得救济?
2.江西南昌某居民小区汽车报警器噪声扰民案——噪声污染受害人可否采取自力救济措施?
3.湖南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噪声污染致养殖户甲鱼死亡案——怎样确定噪声污染损害赔偿范围?
4.江苏南京室内装修施工噪声污染致人死亡案——噪声污染案件中如何确定因果关系?
5.王某诉北京市综合投资公司、北京市公路局等噪声污染案——房地产开发商对交通噪声污染是否应承担责任?
6.江苏徐州某小区居民与铸造厂噪声污染纠纷案——噪声污染案件可否选择行政处理程序?
(四)固体废物污染
1.云南省某铜矿未依法建成固体废物贮存设施案——未依法建成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将受到何种行政处罚?
2.山东省王某诉刘某、村委会、环境卫生管理处损害赔偿案——非法填埋固体废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如何分担?
3.安徽省梁某走私废物案——如何追究非法走私废物的刑事责任?
4.天津市李某诉某研究院损害赔偿案——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五)海滩海港环境污染
1.广西刘某诉某油气公司、某地矿建设工程发展中心滩涂污染损害赔偿案——环境纠纷案件中的诉讼时效中断如何认定?
2.山东省某学院诉某市港务局及其分公司港口作业污染损害赔偿案——怎样证明环境污染损害的事实?
3.浙江省林某诉卢某、阎某、谢某养殖水产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中原告的举证责任如何承担?
4.山东省某水产公司诉某市航道局、某市港务局水域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非法养殖的污染损失能否要求损害赔偿?
(六)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放射性物质和电磁辐射污染
1.北京市金某诉某装饰公司装修污染致人损害赔偿案——室内装修污染是否属于环境污染?
2.北京市李某等诉某汽车公司车内苯含量超标致人死亡案——车内空气适用什么环境标准?
3.辽宁省三名警员遭放射源辐射索赔案——怎样确定环境犯罪引起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
4.天津市孙某诉某研究所放射性污染损害赔偿案——怎样在环境损害诉讼中请求诉讼时效延长?
5.福建省李某诉某市电业局排除妨碍案——行为受到电力法律法规限制是否属于电磁辐射损害?
法律法规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附录篇
一、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简介
二、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法律服务中心简介
三、部分环境保护及相关部门的联系方式
四、部分民间环境保护组织
主要参考文献
4.环境纠纷发生后,纠纷双方怎样申请仲裁?
环境纠纷的仲裁解决,是指环境纠纷当事人双方之间的争议由特定的第三方居中调解,作出判断或裁决的活动。对于环境纠纷的仲裁,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环境仲裁机构,也没有专门的环境仲裁法规。有明确规定的环境仲裁只适用于海洋环境污染纠纷。根据我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如果当事人之间是因为海洋环境污染所发生的争议,可以通过申请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根据我国《仲裁法》第2条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这就意味着,不管当事人之间的污染纠纷属于何种类型,只要涉及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就可以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达成仲裁协议之后,向我国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据此,因环境污染侵害他人财产权而发生的纠纷,如果双方当事人自愿采用仲裁方式解决,并达成了仲裁协议的,就可以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按照《仲裁法》和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作出裁决。
应当注意的是,我国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环境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任意的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当事人申请仲裁后,也可以自行和解。如果能够达成和解协议,就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仲裁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我国的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也就是说,裁决一旦作出,环境纠纷双方当事人就不能再就同一纠纷再次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即使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也不会受理。
5.污染受害者怎样要求有关环境保护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理?
环境纠纷的行政处理,是指有关人民政府或者环境行政管理机关根据纠纷当事人的请求,依法对环境纠纷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目前,由环境行政管理机关处理环境纠纷,已经成为我国解决环境纠纷的一条主要途径。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涉及以下三类问题时,受害者可以通过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机关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方式解决。这三类问题是:跨行政区的环境污染、环境破坏纠纷;环境污染发生后的污染责任纠纷;赔偿金额纠纷。不过实践中,许多其他环境纠纷,如停止污染侵害、排除污染妨碍、消除污染危险纠纷也有请求处理的,而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一般也予受理。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负责处理。这里的“其他部门”是指:港务监督部门负责船舶污染海洋纠纷的处理,渔政渔港监督部门负责船舶污染海洋渔业水域纠纷的处理,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负责内陆水域船舶污染纠纷的处理,公安部门负责社会生活噪声纠纷的处理。
应当注意的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2款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因环境污染损害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所作的处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这是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起的民事诉讼,不能以作出处理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这是由于《环境保护法》第41条所说的纠纷是当事人之间因环境污染损害引起的有关赔偿问题的民事纠纷,环境保护部门对这类纠纷的处理,在性质上属于行政机关居间对当事人之间民事权益争议的调解处理。
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具体处理这类纠纷时,应当认真调查,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通过调解的方式,合理确定赔偿金额,并促成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污染赔偿纠纷所作的处理决定,不同于环境保护部门依职权主动作出并体现环境保护部门单方意志的具体行政行为;它与其他行政部门就赔偿问题所作的裁决和强制性补偿决定在性质上也是有区别的。环境保护行政管理机关对环境纠纷的行政处理,既不是必经程序,也不是最终程序。纠纷当事人可以不经行政处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经过行政处理,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同样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但既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换言之,我国立法并没有赋予环境纠纷行政处理决定以强制执行的效力。
6.环境污染受害者怎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当环境污染已经对财产或者人身造成了实际损害,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目的在于请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选择到法院打官司来解决遭受的环境污染危害问题,是法律赋予环境污染受害者的权利。受害者提起诉讼需要注意以下四项:
第一,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我国现行司法解释中关于“侵权行为地”作了进一步的明确界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即:环境污染受害者提交起诉状时,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也可以选择污染行为发生地或者污染危害结果发生地的人民法院。
第二,确定被告。起诉必须以实施了侵权行为的主体作为被告,只有这样原告才可能实现自己的诉讼请求。确定被告的难点体现在涉及多个污染源共同致害时的情况。如果当事人受到的污染损害是由于多个主体共同作用而产生的,在法律上被称做“环境共同侵权”。此时,原告原则上应在起诉时把所有的排污者都作为被告人,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证获得足额赔偿。但是,从减小诉讼阻力方面考虑,原告也可以只把主要污染排放者列为被告。原告一般应当在起诉状中明确提供被告的以下信息:如果侵权者是个人,那么需要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如果侵权者是法人或非法人团体,那么需要写明其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
第三,收集和保全证据。诉讼请求得到支持有赖于法院对证据的认定和采信,因此,证据的收集对于打赢环境侵权官司至关重要。由于环境诉讼有受害范围较大、受害潜伏期长、诉讼时间较长等特点,原告应该积极采取委托公证机关公证或者委托鉴定机构鉴定等手段,及时取得或固定相关证据。在诉讼中,由谁负责举证,会对案件的判决结果产生很大的影响。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往往比无举证责任的一方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6日通过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的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环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按照这一规定,环境污染受害者仅需要对自己受到损害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不需要对污染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举证。然而,如果被告举出了损害结果与其排污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原告就需要提供排污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或者举证证明被告所提供的证据是虚假的。此外,原告最好在起诉书中附有相关的证据资料,如能够说明受到污染的照片、视听资料等。 第四,确定合理的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是原告提起诉讼想要达到的目的。在我国,环境民事诉讼的原告可以提出的诉讼请求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环境原状、损害赔偿等。一起环境纠纷,原告可以同时提出多种诉讼请求。比如,对因化工厂排放工业废弃物污染渔业水体的行为,如果已经造成了鱼的死亡,而且污染还在继续,那么,原告至少可以提出停止侵害、恢复水体质量原状、赔偿损失三种诉讼请求。
7.环境污染受害者怎样提起环境行政诉讼?
除了环境民事诉讼外,公民也可以提起环境行政诉讼,也就是环境保护中的“民告官”,这是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当前我国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重要法律依据。具体来说当行政机关拒绝履行保护环境的法定职责、不依法制止违法侵害环境的行为、作出有关环境的行政许可严重影响公民权益时,公民可以向法院起诉环境行政管理机关,请求它履行相关职责或者请求行政赔偿。此时,需要注意的事项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公民所起诉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清楚的、具体的,是可以指认的、不存在任何含糊的、能够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一般来说,除了在当地辖区内属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之外,环境行政诉讼应当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其次,环境行政诉讼必须针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从事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在内的行为类型,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明确规定了法院受理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该法第52条还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实质上是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否进行审查。比如,如果公民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职责,导致某建设项目产生污染,就可以针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起行政诉讼。再如,根据《行政许可法》第36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据此,在该法实施之后,如果某待批准的行政许可涉及对公众环境权益的影响,行政机关必须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否则,利害关系人可以直接以《行政许可法》第36条规定为依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与上述具体行政行为相对应,如果公民仅仅对某项环境保护行政法规、规章或者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服,则不能提起环境行政诉讼。值得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审理环境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再次,起诉应当符合法定的期限。由于具体的环境行政行为与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以及人民身体健康关系十分密切,有时甚至是非常紧急的,必须及时解决,所以环境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比较短。根据法律规定,我国行政诉讼中有两种时效: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诉讼时效为3个月(例外:环境行政处罚行为应当在15天内提起诉讼);对行政复议不服的,诉讼时效为15天(例外:《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规定为30天)。可见,仅有“告官”的权利意识是不够的,还要有时间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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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公众环境保护和环境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污染受害者倾向于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环境权益。然而,由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环境法律的高度专业性,公众在环境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感到无所适从,不知道选择什么途径、适用什么法律、依循什么程序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此,我们在总结十几年来环境法律维权实践和相关学术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编写了本书。
全书内容共分四篇。在基本法律知识问答篇中,我们归纳了污染防治法的一般问题、环境权益救济的途径、关于环境诉讼的特别问题和常见类型环境污染及其纠纷处理,以使读者对污染受害者权益维护的重要法律问题有一个较为清晰的认识。在案例分析篇中,我们基于一些近年来发生的真实案例,对上述方面的问题进行详细深入的分析,使公众在受到类似的困扰后能够有所依循、有所参照,以便其能够更好地通过法律途径维护环境权益。在法律法规篇中,我们收录了环境维权实践中一些适用频率较高的法律文本,以便读者能够在需要时方便地查阅。在附录篇中,我们整理了我国主要环境法律维权机构、部分环境保护及相关部门以及主要民间环境保护组织的联系方式,这些机构、部门和组织在环境权益救济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本书由来自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CLAPV)、武汉理工大学、全国人大、环境保护部和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的环境法专家以及环境立法、环境司法、环境执法人员共同撰写,这些人员具有丰富的环境法律维权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环境法律理论水平。在此,我感谢各位作者为本书作出的贡献。我同时还要感谢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的编辑,有他们的大力支持,使本书得以顺利出版。
限于作者水平,书中难免存在疏漏,敬请读者批评指正。
王灿发
2010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