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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 十七世纪的英国社会/世界史学术书系
内容
编辑推荐

本书是对17世纪英国社会史进行综合性研究的学术专著,考察和论述了17世纪英国的社会结构、社会管理、社会纽带、社会细胞和社会文化,涉及等级制度、乡绅自治、家庭、亲属邻里与庇护制度、教育与宗教等问题,认为17世纪英国社会的基本特征是高度分层的农业社会。全书资料翔实,观点新颖,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

内容推荐

本书通过考察和论述17世纪英国的社会结构、社会管理、社会纽带、社会细胞和社会观念,确立了17世纪英国社会的特征——一个高度分层的农业社会。

社会结构表现为一种等级制分层体系:社会分层取决于出身、称号、财富、职业、生活方式和对权位的占有这几个相互影响并具有可变性的因素;任何一种社会等级和职业身份集团都不是自我封闭的种姓集团,而是边缘模糊且相互叠盖的、开放的社会集团;社会流动是英国社会固有的结构性特征和自我调节机制,它使表面上因社会分层的存在而显得稳定的英国社会在17世纪发生了很大地变化。

社会管理的特征是“乡绅自治”分为枢密院法官与巡回法庭、治安法官和四季法庭以及教区管理三个层次。其中,由乡绅自愿担任的、不支薪的治安法官起中枢作用,他们和教区基层管理人员一起维持着英格兰社会的秩序和稳定发展。这是一种以地方社会为中心的、依靠传统文化习俗和社会纽带,以及乡绅们担任公职的自觉意识而形成的“协商”式社会管理机制,它的正常运转与英格兰的分层体系和等级观念丝丝相扣。

家庭即便作为英格兰社会组织的最小单位——细胞,也体现着等级制社会的特征。在择偶行为和择偶标准中,中上层社会的人们强调社会地位和财富的对等,乡绅婚姻的同源性则说明各社会等级基本上是实行内部通婚的。同时,社会中下层婚姻当事人具有更多的择偶自主性和家庭内部的两性平等。可见,家庭的结构特征及家庭内部的两性角色之不同也体现着等级的差异。

社会纽带包括亲属关系、邻里关系和庇护与服从的关系。在中下层社会里亲属和邻居有相当大的叠盖面,但主要是邻里关系在社会生活中起着积极和消极的作用。上层社会和某些职业身份集团更为强调家族亲属关系在加强政治联盟和经济合作中的作用。庇护制在纵向上调节着处于不同社会阶层的人们的关系。

社会观念变化的主要途径是发展教育和推动宗教改革,以及进行移风易俗的活动。从教育设施的扩展、入学率的增长和民众读写能力的提高来看,17世纪是“教育大发展”的时期。然而,对教育资源的利用却有等级差异。17世纪是清教主义广泛传播、巫术尚存和实施风俗改革的时期,这些社会文化的变化垂直地穿越社会各阶层而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但是,倘若从主流上看,它们仍然体现和加强了人与人之间的等级差异。

一句话,17世纪的英国是一个高度分层的等级制农业社会,而不是其他结构和形态的社会。

目录

前言

第一章 关于17世纪英国社会史的研究

 第一节 17世纪的英国与社会史学

一 两峰之间的17世纪

二 需要社会史的验证

 第二节 从托尼到赖特森

一 对传统史学家研究成果的评介

二 狂飙突起的新一代及其成果

第二章 社会的结构——等级社会

 第一节 早期斯图亚特社会的分层

一 一个高度分层的农业社会

二 个案研究:绅士阶层

 第二节 社会流动和社会变化

一 社会的垂直流动和水平流动

二 个案研究:约曼农

三 斯图亚特晚期的社会变化

第三章 社会的管理——乡绅自治

 第一节 枢密院和巡回法庭

一 社会管理的含义

二 枢密院和巡回法庭

 第二节 治安委员会和四季法庭

一 17世纪初期的治安委员会

二 17世纪中期的治安委员会

三 17世纪后期的治安委员会

四 四季法庭

第三节教区和村庄的社会管理

一 教区与村庄、牧师与民警

二 教区社会的“执法”及其他

三 社会管理机制的延续和变异

第四章 社会的细胞——婚姻与家庭

 第一节 婚姻和婚姻特征

一 择偶和择偶标准

二 婚姻和婚姻特征

 第二节 家庭和家庭特征

一 关于家庭研究的问题

二 家庭的结构特征

三 家庭内部的关系

四 家庭的社会功能

第五章 社会的纽带——亲属、邻里与庇护制

 第一节 亲属关系及其社会功能

一 亲属关系的含义

二 亲属关系及其社会功能

 第二节 邻里关系和庇护与服从的关系

一 邻里关系及其社会功能

二 庇护与服从的关系

第六章 社会的观念——教育与宗教

 第一节 教育发展和机会差异

一 英格兰教育的大发展

二 受教育机会的等级差异

三 关于大众读写能力

四 教育发展对社会变化的作用

 第二节 宗教生活与风俗改革

一 清教运动与不信奉国教者

二 以特林村为个案

三 巫术魔法与风俗改革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附录

试读章节

在人类社会生活中,婚姻对象的选择方式对于建立该时代婚姻状况的总体特征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同时,也会影响到该时代所普遍存在的家庭模式,以及家庭内部的权力分配,或者说家庭内部配偶之间和代际之间的双重关系。

从总体上说,在17世纪的英格兰社会,择偶主要是在父母(或长辈)与婚姻当事人共同发挥作用的情况下进行。斯通认为,在16世纪英格兰家庭的主要模式是“开放的世系家庭”(open lineage family)。在这类家庭中,“婚姻由家长和亲戚中的长辈,出于家族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而安排,很少向婚姻当事人进行征询”。从16世纪末到17世纪初的数十年中,“有限的家长制核心家庭”(restricted patriarchalnuclear family)开始在英格兰社会占主导地位。在这种家庭中,父母对子女婚姻对象的选择仍然有相当程度的支配权力,但是,子女对父母的决定已经有了一定的否决权。这种自上而下的控制权和自下而上的否决权相互交叉作用的择偶形式,一直持续到17世纪后半叶和18世纪初。到了18世纪,那种受孩子否决权制约的父母为子女择偶的现象,开始让位于婚姻当事人在获得父母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自我选择的方式。也就是说,对17世纪的状况而言,在18世纪初发生了否决权和决定权持有者的位置对调,择偶决定权已归属于婚姻当事人。而且,这时的年轻人在择偶时,经济和社会的因素开始让位于个人感情等因素。

对于上述这种总体的概括,赖特森认为,斯通对广大群众的生活经历了解不够,上文的解释体系自有它存在的宝贵价值,但这种解释主要以贵族、绅士上层和城市富豪的家庭生活经历为基础。其实,除了这种总体的概括外,在17世纪的英格兰社会,择偶行为与标准和在婚姻安排中的代际权力分配,反映出社会不同等级的人们不同的行为方式,也反映出17世纪英格兰社会的等级制,这才是最为重要的。

从社会分层的角度看,在贵族、城市富豪和大绅士家庭中,婚姻对于它所涉及的财产关系以及它所加强的政治上的家族联盟都有重大意义。结果,在传统上,在英格兰上流社会,婚姻对象的选择并不为当事人留下自我取舍的余地。即便像上文所说,到了18世纪初,那种完全不考虑当事人的做法已成为历史。然而,婚姻安排的议案通常仍由父母提出。或者说在择偶时父母的影响起了决定性的作用。而且,在贵族社会里,父母支配儿女择偶行为的现象,在女性当事人的婚姻中,比在男性当事人的婚姻中更为普遍。一般来说,在非继承人择偶时,当事人的自主性又比男女继承人的自主性大一些。安东尼·弗莱彻指出,在萨塞克斯郡一级有影响的绅士家庭,男女继承人的婚姻常常由长辈们安排,仅仅有待当事人的“同意”而已。G.E.明盖也认为,“在有产者的婚姻中个人利益要服从于家族的利益”。在英格兰社会的顶层,婚姻当事人的认可甚至就只是一种形式而已,而且,年轻人往往是在压力之下不得已而为之。例如,在斯普福德,拉塞尔(Margaret Russell)的日记中,她说自己同意嫁给坎伯兰伯爵(the Earl of Cumberland)只是出于“他的一般状况还好,也没有什么特别值得人喜欢的地方”,后来斯普福德感到这桩婚事没有给她带来丝毫幸福。约克郡的女继承人斯普福德·达金斯(Margaret Dakins)尽管侥幸遇上了较为中意的丈夫,但她的婚姻也是被动地由其长辈安排的。1589-1596年间,这位女继承人从18-25岁就结了三次婚,这三次婚姻都由别人提议和安排。其中,最为明显的是其第三次择偶是由前任监护人亨廷顿伯爵(the Earl of Huntingdon)提议,又通过伯利勋爵(LDrd Burghley)和拉塞尔勋爵夫人(Lady Russell)插手而促成。在他们的安排下,她最后嫁给了托马斯·霍比爵士(Sir Thomas Hoby)。

在小绅士阶层和“中等人”中,择偶的提案权已经留给相关的年轻人。即便如此,对于当事人自己选择的婚姻对象,父母的认可(en—dotsement)必不可少。父母的认可在年轻人择偶时所起的作用的程度,仍依社会群体和性别差异而有所不同。在有财产的中等人家庭,年轻人选择对象时得到父母的同意,对年轻夫妇未来的生活有十分重要的实际意义,因为这一点涉及长辈家庭财产的分配和赠与。例如,在1632年,达勒姆县大哈斯威尔地区(Great Haswell in county Durham)的约曼农威廉·英格尔比(William Ingleby)立下遗嘱,给每个女儿一些金钱和土地,但女儿们的婚姻必须征得母亲和两个叔叔的同意,违约者只能得到金钱而不能得到土地。可见,在处于社会中间阶层的家庭,父母对儿女婚姻的批准权有实际利益和具体代价。

在社会地位相对低下的普通人中,大多数人家的子女通常在十二三岁就离家外出自谋生路,在这一现实状况下,他们在择偶方面获得了更多的自由。而且,在普通中下阶层的家庭中,孩子们常常在早年就丧失双亲或双亲之一,父母对子女行为的约束在客观上放松了。这些年轻人作为仆役而居住在主人家,为生计而在酒店、小客栈、手工场等地方工作。休闲时他们聚集在教堂、酒吧和乡村舞会等公共场所,这些都为英格兰社会中下层青年的自由择偶提供了机会。同时,也使他们一般都只能在同一社会等级和同一职业身份集团中寻找自己的婚姻对象。

在极其贫困的穷人中,择偶、结婚和组织家庭,都要得到教区权威人士的正式同意。因为这些人组织家庭、生儿育女会涉及社区济贫税收的问题,人们往往不乐意教区贫困人口比例增大,因而总是设法阻止穷人、流氓和乞丐的婚姻。但是,在法律上,教区权威人士无权这样做,他们只能通过一些非正式的手段,如不给新婚夫妇居住权、住房和工作机会等方法,来实行对穷人择偶及婚姻的干涉。

从以上17世纪英格兰人的现实生活中,所能总结出的只是一种模糊的感觉,即人们在择偶时所能享受到的自由程度,受其所处的不同社会等级的生活环境和文化习俗影响。一般来说,由于家庭财产和社会地位的负累,越是社会上层家庭的子女,在选择婚姻对象时个人自主度越低;反之,越是处于社会下层的年轻人,所受到的束缚则越小。但是,在择偶时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力分配并不存在着一种一定要遵循的准则。这只是一种约定俗成的习俗,很难看做一种必然的行为规范和用一些准确的术语来概括。

谈到对择偶标准的研究,显然比对择偶时父辈与子辈的权力分配的研究要容易一些,即无论是父母长辈安排的婚姻,还是子女寻偶父母认可的婚姻,在择偶的标准方面都体现出17世纪英格兰社会的等级森严,这一点不言而喻。讨论这个问题的大前提是,在17世纪人们结婚是为了“生活”,或者说“生计”(for life),并不完全是为了个人感情和生理的需要。从总体来看,在确定择偶标准时,人们一般考虑的因素有年龄、地位、财富、声誉、宗教信仰和个人吸引力等各个方面。但是,在这些因素谁主谁次、谁先谁后的排比上,基本上有着一种因人们所处社会等级的不同而有所差异的倾向。

P113-116

序言

在我国,大凡提到17世纪的英国,人们几乎自然而然地想到英国革命,或为克伦威尔的新军而折服,或为查理一世的断头而困惑,或为纳斯比战役而盛赞,或为共和国的飘零而叹息。一言以蔽之:革命的烽火、内战的硝烟似乎遮蔽了一切。然而,在英雄和悲君的后面,在战争与共和的烟幕下,普通的英格兰人是怎样生活的?17世纪的英国社会呈现为何种面貌?是持续还是断裂?这一幅幅被遗忘了的景观,这一个个有待反思的问题,仍是一片有待开垦的处女地。

作为一个亲身经历另一个“革命时代”的人,笔者对17世纪英国革命之谜有一种本能的兴趣:渴望了解,但愿返璞归真。然而,问题在于,20世纪50年代以后,那种源于前苏联史学界的研究方法,似乎一度成为一种不可越逾的思维定式。结果,由于放大了20年的革命,100年的历史蜷缩得默默无闻;由于着眼于政治,社会的大景观成为支离破碎的旁骛。

年鉴学派历史学家布罗代尔对历史的研究,曾提出过“长时段”的概念和“三个层面”的理论。他给我们的启示是:“事件的历史”是短暂的、表象的,是以政治事件、政治人物为中心的历史,它只是一种表征,或者说是“大海的风浪”;“事态的历史”是较长时段、深一个层面的,它涉及的是社会的文化、经济等等趋势的研究,正像“大海的浪潮”;“结构的历史”则构成了长时段和更深层面的研究,在“结构的研究”的宏大精深和底蕴探询中,“趋势的研究”无非是一种对“浪潮”流向的观测,而“事件的研究”就像风口浪尖上的泡沫。溅起的浪花转瞬即逝,只有在了解深海底蕴的基础上看流向、看浪花才是一种对历史的正确把握。倘若通过浪花看底蕴,或许会得出照哈哈镜的效果。应该颠倒过来。

如果对17世纪英国社会有了一定的了解,或许会对发生在那个时代的事件有更为深刻地理解。当然,对17世纪英国社会进行整体研究的不足,还有其他的原因。即便在英国,也曾经有人认为,都铎时代(1485--1603)是英格兰正统社会发展的顶峰,汉诺威王朝(1714—1901)前期是英格兰工业化、现代化的发轫之时,两峰之间的斯图亚特王朝(1603一1714)是英国历史上成就最小的王朝之一。这样,17世纪在英格兰历史上是不是一个承上启下的时期,或者是一个两峰之间的低谷或断裂?在英格兰17世纪本身是不是一个延续发展的时期,这些问题或许是英国通史研究很难回避的问题。

更何况,对于17世纪英国社会的研究,我们和国外的历史学家尤其是与英国历史学家有一定的距离。从英国的情况来看,对17世纪英国社会的研究应该说有两个源头:一是自本世纪以来,英国史学家对“社会史”的研究未中断过。所以,17世纪的英格兰社会作为断代社会史或专题史总是被一些历史学家林林总总地关注着。到了20世纪80年代,在大量涌现的地方社会史研究和专题史研究的基础上,结出了17世纪英国社会史整体研究方面的精湛硕果;二是由“革命和内战”而引发的问题,使一些在战后出生的英国历史学家,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对英国革命研究的传统结论产生了困惑并提出了挑战。他们采取一种地方和社会的角度,从史料和基础人手而重新进行研究的修正态度,提出了“回到图画板前”重新勾勒重大历史事件的底色的口号,对17世纪英国社会史的研究产生了强大的推动力。结果,两个源头的汇合使英国史学界对17世纪英国社会的研究已有相当的深度:诸如基思·赖特森~(1580--1680年的英格兰社会》是一部硕果累累的整体社会史研究的著作,而玛格丽特,斯普福德的《对照的社区:16、17世纪的英格兰村民》、阿兰·麦克法兰《17世纪的牧师——拉尔夫·乔斯林的家庭生活:历史人类学论著》及《都铎和斯图亚特时代的巫术》、基思·赖特森和大卫·列文的《英格兰村庄的贫困和虔诚:1525--1700年的特林村》等均在历史学和社会学、人类学、文化学等交叉相融的基础上建构新的研究方法和方法论,并对最原始的材料进行个案研究,形成一种从局部透析全体的典型。

基于上述理由,本书希望对17世纪英国的社会结构、社会管理、社会纽带、社会细胞、社会观念五个方面作一个浅尝初试的再现,从中梳理出17世纪英国社会最为本质的特征,以加深对英国革命和英国通史的理解,也对社会史研究的方法和方法论做一些揣摩。须要说明的是,按照对英国社会史的理解,本书中“17世纪”主要是指1580一1680的一百年,具体叙事时间或有一个弹性的向前向后的延展,同时,本书以英格兰和威尔士为探讨的地理范围。

后记

1989年夏我在英国格拉斯哥大学现代历史系求学时,得到爱丁堡大学狄更森教授提供的奖学金,参加主题为“20世纪英国文学和社会史”的大型国际研讨会,开启了我对英国社会史的兴趣。1995年秋,我怀着一个在中国“文化大革命”中被贻误了青春,“文革”后又获求学机会而毕业后已在大学任教十多年,却始终对自己作为一个女性未能乘胜一举完成高层面教育而遗憾的念头,在心负着中国普通中年女性所共同面对的工作与家庭的重压下走进南京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的时候,我的经历和我的心时时让我无法忘记一代人在十年浩劫中的蹉跎,它反复询问我“革命”是不可避免的吗?普通的人和最大多数的人难道不总是希望社会的进步在一种相对稳定与祥和中一步步推进吗?历史的延续性何在?除了政治经济军事外交这些课题,更为人本的与我们更为贴近的史学何在?

这样,出于对历史上“革命时代”之真实社会的好奇,出于女性研究者对人本史学的关注,我选择了“17世纪的英国社会”这样一个论文主题。人生是不幸的,因为“革命”带来的错位,在父亲需要我在身边俸汤侍水的时候,我却远离家人在国外求学,在孩子最需要我给予关爱教诲之时又抛家离子圆多年前的博士梦。人生更是幸运的,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我得到了许多人的教诲和帮助:虽是同龄人但已在英国史研究的道路上远远前行的导师钱乘旦先生,通过严格的课题教学、一步步的点拨和细致的指导,指引我在科学研究的无止境中一步步上路并不断攀登;南京大学的陈晓律、杨豫、沈汉教授也热心地给予指导、帮助和同龄人的理解;王觉非先生和李庆余先生给予我点拨,导师的夫人胡秋玲老师给予了思想上的关怀。当我正在构思论文构架时又有幸会见了我在英国求学时的导师,时任英国历史学会主席和皇家历史学会副主席的凯斯·罗宾斯教授一行,漫步在昆明翠湖之畔时,他们特意提醒我一定要留心麦克法兰的著作。

几经曲折,我惴惴不安地在应答席上接受检验时,答辩委员会主席齐世荣先生、副主席沈永兴先生给予的指导、爱护,并提出增补修订的具体意见,使我在1998年的金秋以优异的成绩通过了学位论文答辩。此外,这篇论文还有幸得到了王荣堂先生、陈西筠先生、王章辉先生、高岱博士、陈志瑞博士、朱锋老师、赵文洪博士等人的指点。在修改过程中,武汉大学陈勇教授、向荣教授及博士生张佳生,在资料增补方面又给予帮助。我深深敬佩的杰出女性——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的郭沂纹编审不仅做了大量的具体工作,还给予我心理上的支持和鼓励。同时,我还要感谢我的先生王隆瑜和女儿王云裳,没有他们的帮助和谅解,没有先生在我域外求学时对生命垂危的家父侍奉和守护,没有先生在我攻读博士期间对女儿和侄儿的照顾和教诲,我将一事无成。

感谢云南大学前系主任赵瑞芳教授,自1982年留校任教以来她一直关心着我的学业和工作。感谢云南大学历史系前任主任唐敏教授和现任系主任、人文学院副院长林文勋教授,感谢云南大学社会科学处何明处长,他们的帮助使本书得以付梓。感谢在我攻读博士期间不辞劳苦地在云南大学历史系担任繁重的教学任务从而为我分忧的同事。总之,这本著作是20年师生情、亲情、友情和同行共勉的结晶,只不过由我奉献于世而已,书中舛误疏漏之处都因笔者的孤陋寡闻和才疏学浅,故欢迎批评指正。

收尾于2002年深秋对小女的深深思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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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十七世纪的英国社会/世界史学术书系
副书名
原作名
作者 许洁明
译者
编者
绘者
出版社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商品编码(ISBN) 9787500439288
开本 32开
页数 232
版次 1
装订 平装
字数 215
出版时间 2004-03-01
首版时间 2004-03-01
印刷时间 2004-03-01
正文语种
读者对象 青年(14-20岁),普通成人
适用范围
发行范围 公开发行
发行模式 实体书
首发网站
连载网址
图书大类 人文社科-历史-世界史
图书小类
重量 0.24
CIP核字
中图分类号 K561
丛书名
印张 7.75
印次 1
出版地 北京
203
140
11
整理
媒质 图书
用纸 普通纸
是否注音
影印版本 原版
出版商国别 CN
是否套装 单册
著作权合同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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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7/2 1:48: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