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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 法制与德治--现代国家的治理逻辑
内容
编辑推荐

本书以政治学的方法阐述了法治和德治问题,透析了中国传统德治思想,剖析了传统中国国家治理形式的局限性,分析了国家治理方式的变迁动力与环境,研究了法治与德治发展的逻辑,论证了中国国家治理方式变迁的趋向:只有法治方式和法治基础上的德治方式,才有利于完成中国的现代化这一人类历史上最伟大的巨变。

目录

 序  l

引言  现代化:现代国家治理方式变迁的历史起点  1

第一章 法治与德治之两极互补  11

1—1 法治与德治的理念  12

1—2 法治与德治的价值  22

1—3 善治的一般规律:法治与德治之结合  30

第二章 历史分光镜:中国传统德治思想透析  44

2—1 中国传统以德治国的思想架构  45

2—2 人性论与天人合一:中国传统德治思想的哲学基础  51

2—3 社会精英的德治思想  63

第三章 传统中国国家治理形式的局限性76

3—1 “德治国”的内在机理  77

3—2 “德治国”的结构性缺陷  89

3—3 传统中国“法治”缺失的环境因素  96

第四章 国家治理方式的变迁动力与环境 102

4—1 影响当代中国国家治理方式变迁的各种变量关系  103

4—2 经济形态的转型:动力与环境之一  108

4—3 社会结构的变迁:动力与环境之二  119

4—4 社会控制形式的转换:动力与环境之三  126

第五章 现代国家治理的道德基础  141

5一l 善治国家的道德科学  142

5—2 集体主义  152

5—3 为人民服务  161

5—4 公民伦理  167

第六章 价值与结构:理性法治秩序的初步发育 17l

6—1 法价值观的转变  172

6—2 法律制度的更新  178

6—3 中国背景下的司法独立及新近发展  183

6—4 中国司法角色的精英化倾向  193

第七章 法治与德治发展的逻辑  203

7—1 体制改革:构建法治与德治发展的政治体制基础  204

7—2 干部制度现代化:寻求法治与德治发展的主体支撑  219

7—3 精神文明建设:培育法治与德治发展的文化根基  229

试读章节

人类的社会生活之所以必然进入政治状态,从根本上说是因为我们在本性上天然地倾向于有秩序的生活,像恩格斯所言是为了将社会的矛盾和冲突控制在秩序的范围内。所谓秩序,在一般意义上是指在自然界与社会进程运转中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①而政治所具有的首要功能,就是要把支离破碎的道德环境和行为状态,重新组合成一个结构严密的社会统一体。②现实秩序的生成无疑会涉及多样的因素,比如历史前提、现实条件、自然基础;然而,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是绝不应被我们忽视的。这个因素就是:我们是通过什么样的方式去营造和影响秩序的。在既定的历史条件下,应该说这个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现实秩序的状态和性质。因此,这个方式——我们现在把它叫做国家治理方式——一直是人类历史早期的先哲们和后来的思想家、学者关注的重要问题。

在理论上,国家治理的第一要素无疑是权威,因为只有权威才能引起服从,普遍的服从才会形成秩序。所以,迄今为止国家的治理一直是一种可以称得上是权威的治理。然而,在历史上,各种社会秩序中的权威又很不相同。大体来看,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情况:一种情况是将权威寄托于个人或少数人,他们基于血缘、宗教或者基于像韦伯所说的超凡魅力而享有了权威;另一种情况则是将权威寄托于规则,这些规则是基于其内涵的理性价值而享有权威的。前一种权威的治理我们叫它为人治;而后一种权威的治理我们则称其为法治。事实上,规则被用来治理国家的情况是相当普遍的,在我们称之为人治的国家治理方式中,法律规则也是不可或缺的,甚至可以说是重要的,只不过它们不享有最高权威的地位,无力规约那些权贵们的行为罢了。那种纯粹只依靠少数人的任性和意志进行治理的情况在历史上虽时有发生,但并不常见。因此,所谓人治方式也并不排斥对法律规则的运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学界所定义的中国历史上普遍存在着法制状态才是成立的。关于人治条件下法律规则的地位问题,有一个一般的特征我们必须注意到:法律规则的地位依政治权威的态度而发生变化。有时它被强调到极高的程度,有时则被弃之一旁,总之法律只是少数统治者手中的工具。就此而言,人治与法制是可以相容并结合在一起的。而在我们称之为法治的国家治理方式中,法律规则的地位就大不相同了。它们不仅在社会的各个领域普遍地得到了适用,而且被赋予了最高的权威。所有的人,特别是那些掌握着国家权力的人都在预先规定的、明确的法律规则之下,接受着法律的统治。这一点很重要,如果我们要在基本特征上将人治与法治相区别的话,那么,制定和执行法律的那些人或日政治权威是否也同样接受了法律的约束而处于其权威之下,将是划分的关键依据。正所谓“任何社会里的法律皆有权威,法治所要求的法律权威是立于政府之上的权威。任何社会里的政府皆有权威,法治所要求的政府权威是置于法律之下的权威”①。而法律之所以能够成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权威,在根本上是因为它的普遍性所必然包含着的理性价值:即法律对人的价值的尊重和制度提升。因此,在法治的治理方式之下,由于法律的理性权威而没有人能够超越其之上,故法律是且只能是整个社会的工具。

早在两千多年前,古希腊的先哲们就已经认识到法治治理方式的合理性和优越性,并在理论上确定了法治的基本含义。应该说他们在这一问题上已经达到了比我们今天毫不逊色的认识水平。在法治的基本含义上,他们既强调法律外在的权威性,又关注着法律内在的伦理性。改革家梭伦认为:最好的治理状态莫过于“人民服从治理的人,而治理的人服从法律”②。而柏拉图“统治者是法律的仆人”的命题也表达了同样的意思。柏拉图说:“如果当一个国家的法律处于从属的地位,没有任何权威,我敢说,这个国家一定要覆灭;然而,我们认为一个国家的法律如果在官吏之上,而这些官吏服从法律,这个国家就会获得诸神的保佑和赐福。”③亚里士多德的概念则更加明了,他认为:“法治应当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④……P1-3

序言

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代表大会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目标,这是中国共产党人在新世纪的政治宣言和行动纲领。在政治方面,小康社会就是要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改革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既涉及政治体制本身,同时也与政治之外的经济、文化等因素密切相关。政治文明建设如果忽视政治体制的自身发展,这无疑是一种舍本求末的行为。但是,政治文明建设仅仅将注意力集中在政治体制方面,也注定是不会成功的,因为它违反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因此,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必须考虑到政治发展的这种特性,在目标制定与计划实施方面必须体现全局性、系统性和优先性,要突出政治发展的根本目的和政治宗旨,将政治发展与经济发展、社会发展有机地结合起来。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在当代中国很大程度上是一个国家治理方式的问题,是一个政治转型如何更好地适应社会转型或者说如何引导社会转型的问题。国家治理方式正如本书作者所言,包含法治和德治两种基本形式,这是社会主义国家实施管理的基本形式。国家治理形式的变迁经历了一个由德治向法治再向法治与德治相统一的历史过程。

在前现代国家,国家治理主要不是通过法治进行的,更不是通过将德治与法治结合起来的方式进行的,而是将君主的个人意志、社会伦理上升为统治原则的德治。在这种政治形态中,政治与伦理一体化,国家带有明显的部落甚至家庭的痕迹,这是一种落后、初级的国家形态。尽管以伦理为统治手段的国家也能够形成短暂的强盛与繁荣,但是,人类文明史清楚明白地告诉我们,历史上所有的帝国在其强盛至顶峰之后都最终走向衰退与没落,这表明德治社会无法适应社会的经济发展和政治扩张的需求,它必然为一种更加适应上述需求的治理形式所取代,这就是资本主义社会的法治。

法治社会脱胎于资本主义的形成过程,市场的发展需要国家制定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规范,保护资本家的财产权进而保护他们参与政治的权利。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理论家从虚构的“天赋人权”出发,推演出“权利至上”等抽象的法理原则,这些原则成为资产阶级架构国家制度的思想基础。“宪政”是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核心内容。与前现代国家的德治相比,法治无疑是一种进步的国家统治方式,促进了社会的发展。随着资本主义进入后现代阶段,法治逐渐暴露出诸多问题,例如,由于社会不平等现象日益严重,极少数富有的人主宰了政治决策权,大量的民众实际上成为政治的“装饰品”,资本主义民主的“多数统治”原则受到了破坏,这从根本上动摇了民主的统治基础。再比如,资本主义社会强调法的刚性对国家进行治理和社会控制,但是,事实证明,法不是“万能良药”,不可能将社会的所有问题和领域都诉诸于法律来解决,一旦社会衍生出蛀蚀法治的恶的伦理,法治社会可能最终会被伦理错位、道德沦丧所吞噬。一句话,一味地强调法治而忽视社会伦理的培育,国家发展的结果同样也无法逃脱前现代国家的命运。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法治建设三者的统一,是民主、平等、正义的社会主义政治形态。这种政治形态在国家治理方式方面既突出强调“依法治国”,又强调道德因素在社会治理过程中的调节作用,国家积极培养公民的基本伦理道德,塑造符合社会主义的“政治人”,这就是法治和德治相统一的国家治理形式。在我看来,以“法治与德治”相统一的方式治理国家,目前最重要的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建立与完善以社会主义为目标取向的制度框架,通过制度实现国家对社会的有效治理;另一方面,国家必须在政治文化建设过程中发挥积极的作用,优化政治社会化的机制,通过政治社会化网络塑造公民积极、健康的政治意识、政治伦理和政治认同,这一点应当是“以德治国”的社会前提。

江西人民出版社的同志在与我讨论这个问题的时候,我提出了两点意见:一是法治与德治是体现国家治理的社会主义特色与优越性的一个结合点,我们在谈论德治的时候,不可偏废法治问题,而在谈论法治问题时又不可偏废德治问题,这样的研究可能才会更有现实意义;二是研究法治与德治问题最好能够以更为学术化的方式进行,因为这方面的研究尽管有不少成果,但是,总体而言,理论深度不够,对社会主义国家治理方式的挖掘不充分。我的上述两点意见与出版社同志的想法不谋而合。谢岳和程竹汝两位博士承担了具体的写作任务,他们创造性地拓展了我的想法,他们的努力和写作风格使得这方面的研究更富个性和理论色彩。将法治和德治问题以政治学的方法进行阐述,这在国内学术界也是一次有益的尝试,至于具体内容,在此我就不再一一列举了,相信读者自然能够有所感受。

中国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需要在体制上有所突破,因此,政治学应当在理论上不断创新,为现实政治发展提供智力支持,我们期待更多的学者来关注中国现实问题,期待更多的政治学成果面世。是为序。

王邦佐

2003年3月28日于长沙岳麓山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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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法制与德治--现代国家的治理逻辑
副书名
原作名
作者 谢岳//程竹汝
译者
编者
绘者
出版社 江西人民出版社
商品编码(ISBN) 9787210027478
开本 32开
页数 239
版次 1
装订 平装
字数 200
出版时间 2003-09-01
首版时间 2003-09-01
印刷时间 2003-09-01
正文语种
读者对象 青年(14-20岁),研究人员,普通成人
适用范围
发行范围 公开发行
发行模式 实体书
首发网站
连载网址
图书大类 人文社科-法律-中国法律
图书小类
重量 0.275
CIP核字
中图分类号 D920.0
丛书名
印张 7.75
印次 1
出版地 江西
210
146
11
整理
媒质 图书
用纸 普通纸
是否注音
影印版本 原版
出版商国别 CN
是否套装 单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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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8 21: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