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是对企业社会责任的一种应用研究,主要是研究企业与利益关系者的和谐与共生。这项研究成果的重要价值,不仅在于有助于构建企业与利益相关者的和谐与共生,而且也有助于正在兴起的应用伦理学研究的深入和创新。
本书对企业道德责任研究,不是诉求建立一套企业行为规范,而是致力于企业内部和外部利益关系的必然性、调节利益关系的必要性和道德责任的应然性研究,它会使人们对企业道德责任有个更全面、更深刻的认识。本书对企业道德责任的阐释,是力求在考察企业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理性地把握企业道德建设的核心问题,使企业道德的应用研究向前推进了重要的一步。期望它能在推动企业道德建设、社会伦理和谐的进程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企业道德责任研究属于企业伦理研究,本书抓住了企业伦理的核心问题——道德责任,从历史到理论到实践,进行了全方位、多角度的深度挖掘和探索,并结合中国转型期企业道德责任缺失的社会现实,理性分析了企业道德责任缺失的原因,试图探索出一条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企业道德责任机制的新思路。本书最具创新价值的地方在于,作者抛开了企业伦理研究的老思路,从源头问题开始,对“企业道德责任何以可能”此类的形而上学的逻辑前提问题进行探索,并大胆提出“企业道德责任三重依据”的思想。目前,企业社会责任问题成为国际、国内学术界和实业界的热点问题。其实,深入研究企业社会责任背后更为深层次的问题就会发现:正是由于企业的道德责任性才决定了企业对社会的责任,也就是说,企业道德责任是企业社会责任背后更深层次、更实质的原因。
二 企业社会责任的优先序列
按照企业利益相关者理论,企业社会责任包括股东、雇员、消费者、社区和政府五大责任。早期的利益相关者理论没有把环境问题纳入企业社会责任,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环境问题越来越变得不可忽视,企业对环境的责任成为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面对这么多的责任,到底哪一个是最重要的,需要优先实现的?这个问题对于处于具体环境中的企业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因此,区分责任的主次轻重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第一步。
著名管理学家罗宾斯在《管理学》中提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是和企业的能力相关的,随着企业能力的增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内容逐步扩展。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有一个过程,在哪一个阶段适合承担什么社会责任是由该阶段企业的能力所决定的。
第一阶段,企业刚刚成立,企业的实力还不够强大,此时应当把股东的利益放在首位,视满足股东的利益、实现利润的最大化为企业的最大责任。
第二阶段,企业经过了一段时间的发展和积累,企业的规模和实力有所增强,但是企业的实力尚不够强大,此时企业的最大责任应放在雇员身上,企业所要做的事情是努力增加雇员的工资,改善企业的工作条件,扩大员工的权利,等等。
第三阶段,企业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和积累,企业的实力增强了,有了一定的社会影响,此时,企业的责任开始由内部的股东、雇员转向外部的供应商、消费者,企业开始意识到企业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关系对于企业自身利益的重要性。
第四阶段,随着企业的发展、规模的扩大、权力的扩展,企业对社会的影响超出了企业对自身行为的想像,面对社会各方面的压力,企业必须对自身的行为负责任。企业承担社会的责任变成了一个企业在生存和发展中不可回避的大事情,此时,企业把环保、公益等社会活动纳入自己的责任范围。
罗宾斯的社会责任先后秩序理论有没有科学性,是不是普遍规律,这还有待于进一步证明。但是,他说明了一个道理,即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程度和范围与企业的发展状况和能力相关。为此,企业在确定责任的优先序列问题上,必须根据企业的发展状况和实力,在不同的阶段以不同的责任为主,并且以一种责任为主时并不否认另一种责任的存在。
P30-31
《企业道德责任论》是对企业社会责任的一种应用研究,如该书的副标题所示,主要是研究企业与利益关系者的和谐与共生。这项研究成果的重要价值,不仅在于有助于构建企业与利益相关者的和谐与共生,而且也有助于正在兴起的应用伦理学研究的深入和创新。
近年来,随着社会生活的改革开放和伦理学研究的扩展,各种应用伦理学应运而生,也确实出现了一些有价值的著作。但是,还有一些此类著作基本没有脱出“教科书套用”的路子。此路操作简便,产出快捷,但还称不上真正的应用伦理学。若所用教科书是陈旧的,那么套用后的东西也谈不上什么创意。作为应用研究,至少应该对其研究领域的实际有所了解,应该有相当的调查研究。写经济伦理学的,应该懂得经济学知识,最好能有对部门经济或市场运行的实际调查;写管理伦理学的,应该了解管理学的历史和现状,最好能了解多种特殊领域的管理业务;写生态伦理学的,应该对生态有所了解,应该对世界生态的历史和现实有一定的知识基础;如此等等。总而言之,就是要从所研究的领域本身发现问题,从该领域生存和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中,科学地揭示出合理的伦理秩序,阐明该领域应有的法的调节方式和行为准则。这里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一求其真,二求其正。
一般说来,行为主体对其行为负有道德责任要有两个必要条件:一是行为的原因必须是在内的,其行动是自觉自愿选择的;二是存在着客观伦理关系对主体的直接要求。那么,对企业的道德责任应当怎样看呢?企业为什么要对社会承担道德责任?构成企业承担道德责任的依据是什么?作者从企业作为利益关系存在的必然性、作为利益关系调节的必要性以及作为共生和发展存在的应然性三个层次上,释解了企业的道德责任问题,是富有新意的。
道德责任讲的是“应当”。这“应当”是要以事物发展的必然性和必要性为基础的。
首先,从经济性质来看,企业是利益性的生产组织,企业的目的是利益的最大化。但它与内部、外部存在着复杂的利益关系。有关系就有要求,有要求就有应该如何对待的道德责任。这种道德责任是企业与各种利益关系群体保持协调发展的必要条件。
其次,企业作为契约的存在决定了其道德责任的必要性。企业是在关系中生存的,契约是维系企业与各个利益群体之间关系的主要方式。这种关系的契约性说明,企业与利益关系者之间必须有法律的保证,同时还要有诚信的道义支持,在获得各种社会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
再次,企业利益关系存在的必然性和调节利益关系的必要性,决定了企业履行道德责任的应然性。企业要想生存和发展,不能只考虑自身的利润最大化,而必须把自身的利益与其他利益关系群体的利益协调起来,而且要自觉地、清楚地认识到这种利益关系的要求,并形成企业集体的统一意志和行动方策。只有这样,才能实现自身的繁荣和持续发展。这就是说,企业的道德自律是与他律相联系的。因为道德主体自律之律的根据在社会,在于其存在的社会利益关系和伦理关系的要求。主体认同并履行其道德责任正是对这种客观要求的自觉、自律和主动行动。这种客观利益关系和伦理关系的要求不是外在力量的强迫,而是主体的主动、积极地向善的追求。
企业作为责任主体,意味着企业的责任首先是要由企业领导集体承担的,而这个集体又必然是通过主要负责人的,是要由主要责任者负责的。因此,企业做出的选择和最后的决定,不是无意识的,而是经过集体理性和个人理性的思考决定的。它的自觉性是通过企业的宗旨、目标、行动及其结果体现的,同时也是通过企业的主要责任者的权利和义务的实施体现的。这样看来,强调企业的道德责任,不仅对企业作为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的整体提出了明确的道德要求,而且对企业的领导者特别是主要责任者,提出了超出于个人品德的更高、更严格的道德要求。企业承担道德责任,就表现为企业领导和职工对利益关系要求的自觉意识和自主的意志自律。企业的领导和职工群众对利益关系的必然性和调节利益关系的必要性认识得越清楚,就越能尽到自己应尽的道德责任,就越能使企业的行为具有现实性和可预见性。在这个意义上,企业的道德责任和企业的社会责任是一致的。企业成功的奥秘,实际上就是如何把人的潜能充分调动起来,把各个人的能量充分发挥出来,也就是使企业全体成员自觉地把社会利益、企业利益和个人利益统一起来。
《企业道德责任论》一书对企业道德责任研究,不是诉求建立一套企业行为规范,而是致力于企业内部和外部利益关系的必然性、调节利益关系的必要性和道德责任的应然性研究,它会使人们对企业道德责任有个更全面、更深刻的认识。《企业道德责任论》一书对企业道德责任的阐释,是力求在考察企业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理性地把握企业道德建设的核心问题,使企业道德的应用研究向前推进了重要的一步。期望它能在推动企业道德建设、社会伦理和谐的进程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宋希仁
2005年11月15日
圆明园花园寓所三镜斋
《企业道德责任论》是在我的博士论文基础上修改而成的。之所以要选择这个题目,是因为我觉得无论是企业伦理问题,还是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其实质都是企业如何对社会尽道德责任的问题。在企业社会责任问题成为国内外学术界和实业界研究和探讨热点之时,探讨企业为什么要承担对社会的道德责任问题具有正本清源之意义。
在本书即将出版之际,回首三年来埋头读书、苦心钻研的日日夜夜,真是感慨万千。首先,我要由衷地感谢我的导师宋希仁先生,三年里在科学研究和论文写作上给予我耐心的指教,没有导师的精心指导,没有这三年的写作训练,我的博士论文难以完成。另外一位特别值得感谢的是我的师姐——李萍老师,在论文大纲确立时期,她提出了很多宝贵意见和建议,在论文写作期间,她又及时提供了许多相关参考书目。在此,我再一次向她表示谢意。最后,还要感谢我的家人,在我攻读博士学位的三年里,爱人基本上承担了所有的家务及照看孩子等琐碎的事情,使我能全身心地投入到论文的写作中去,没有爱人的支持,我的论文也难以顺利完成。
此书能够在博士毕业后一年多就顺利出版,还要感谢我所在学院的科研处推出的一项科研计划——“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术论丛”计划,没有这个计划,在工具书、畅销书和文化快餐流行的今天,纯研究性的学术性著作要想出版,其难度可想而知。
最后,我想说明的是,“企业道德责任论”是我几年来从事企业伦理研究的一份十分不成熟的心得,由于时间紧,有些地方没有来得及深入思考,其间必然有谬误和有待推敲之处。望同行专家学者不吝赐教。
作 者
2005年10月30日于花园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