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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 不可不知的1234个生活法律常识
内容
编辑推荐

这是一本常备手册,浓缩了咱们老百姓日常生活中离不开的法律小知识。内容包括1234个实用、精炼的法律问题。涵盖衣食住行、生老病死、婚姻家庭、劳动就业、教育培训、休闲娱乐、投资创业、经济生活、人身权益、打官司等十大领域。既是法律知识的储备词典。又是维权的必备利器,还可以作为生活、工作之余的调剂。法律是一种生活方式。你对本书的阅读和思考会向你证明这一点。

内容推荐

这是一本浓缩咱们老百姓日常生活中离不开的法律常识的常备手册。

你一定要了解这些身边的法律小知识,因为它们与你的生活密切相关。你要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益,不要在权益受损时,不予理睬,甚至忍气吞声、息事宁人。你要知道自己行为的边界在哪里,不要一不小心触犯了法律的禁区,遭到法律的不利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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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涵盖的领域很广,编者也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搜集整理了大量的资料,认真核对了所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希望能够做到万无一失。但人的智慧和力量终究有限,知识也在不断更新,法律仍在不断修改,还请各位读者抱着参考的态度,用挑剔的眼光来阅读本书。

目录

Part 1 衣食住行

Part 2 生老病死

Part 3 婚姻家庭

Part 4 劳动就业

Part 5 教育培训

Part 6 休闲娱乐

Part 7 投资创业

Part 8 经济生活

Part 9 人身权益

Part 10 打官司

试读章节

买房之前必须签订认购书吗?

商品房买卖认购书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署预售契约或买卖契约前所签订的文书,是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并未明确规定购房者在签订正式预售(销售)合同前,必须签订认购书。认购书的法律意义就在于,它毕竟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书面约定,一旦签订,便具有当然的法律约束力,签订人就要为其负责,受其约束。如果认购书对房号、面积、价格、双方权利义务都作了明确的约定,那么可以认为,认购书就是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签订的正式合同,不过是把认购书约定的内容具体化:如果认购书未明确主要条款,则认购书不具备合同的性质,可以看做是双方的意向书,没有合同约束力。

如何判断房地产项目是否合法?

购房者在购房时应当要求房地产开发商和销售商提供齐全的“五证”和“二书”,国家规定开发商在售房时必须公示“五证”。如果开发商不能出示这些证件,则说明开发商的法律手续不完备,而且最好查验开发商证件的原件,复印件造假的可能相对较大。“五证”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两书”则是指《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商品房使用说明书》。

什么样的商品房项目符合预售条件?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25%以上,并已经确定了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各地对于开发商资质都会进行一定监控,如北京市建委会对预售项目的开发商资质进行审查,符合预售条件的项目,发给预售许可证,并在房地产交易管理网上进行公示,购房人在选购房屋时,一要审查开发商提供的资质证明,另外最好在网上查询此预售项目及开发商的情况。

预售合同未办理备案登记、合同有效吗?

除另有约定外,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买二手房要交哪些税费?

第一,土地增值税:对于为改善居住条件而上市的公房,免征土地增值税;对于以投资为目的的公房入市行为,按公房出售价与应扣除项的差额计征土地增值税,税率按土地增值税条例规定采取超额累进税率计征。征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征税额=收入成交价一(成本价+土地收益金+个人投入维护与更新成本+综合税额)。

第二,房产税:以房屋为纳税对象的税种。由产权所有人交纳,房地产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地产代管人是纳税义务人。

第三,契税:国家《契税管理条例》规定,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均由承受人依法交纳契税,契税税率规定为成交价的0.75%。交换房屋,两方价值相等者,免征契税,不相等者,超过部分按买卖税率纳税。

第四,手续费、交易管理费:当前的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存在交易手续费,交易双方按套交纳。

按揭房可以退吗?  如果出现相关的情况符合法律规定,按揭房也一样可以退。《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4)当事人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只要开发商出现上述情形,如交房严重逾期或质量低劣等,符合法律或购房合同中规定的解约条件,消费者就可以依法解除购房合同。

开发商一房二卖,购房者可以要求双倍返还吗?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这样将导致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即无法取得房屋,因此该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预告登记了就意味着一定能买到预售房吗?

不是。为了防止一房二卖给购买者造成过多损失,《物权法》将预告登记制度用基本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根据《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当然,预告登记不是一直有效,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开发商进行夸大、不实宣传,购房者入住才发现怎么办?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3条规定,一般来说,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如果购房者没有和开发商就广告内容形成合同约定,一般不认为开发商违约。但是开发商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哪些情形购房者可要求出卖者承担两倍的惩罚性赔偿?

根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确立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原则,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实践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实际情况,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的第8条、第9条中明确规定了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因出卖人恶意违约和欺诈,致使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的,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五种情形:一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商品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三是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四是在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五是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由此五种情况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时,买受人除可请求出卖人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房屋赠与如何缴纳契税?办理时需要什么资料?

个人受赠房屋,按市场价格(评估价格)的3%税率计征契税。个人办理受赠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契税纳税申报表》;房屋赠与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房屋所有权证,必要时还需提供房地产评估报告;个人合法性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  经济适用房可以自由转让吗?

经济适用房是指已列入国家下达的经济适用房建设投资计划,享受政府扶持政策,建成后以微利价格面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普通住宅。所以经济适用房在转让的时候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中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收益。具体年限和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北京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在住满5年后,可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未住满5年,确需出售的,可以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给具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P16-18

序言

这是一本浓缩咱们老百姓日常生活中离不开的法律常识的常备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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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本功用齐全的书。

它可以开拓视野,增加知识,维护权益,可以让你的生活更轻松,更自如。它最终的目标就是为你享受生活、体验人生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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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可以放到书桌上、办公室,作为工作之余的充电,或者消遣。它可以馈赠亲友,作为你对他们权益关怀备至的载体。它可以是一把钥匙,为你打开充满神秘色彩的法律之门。它可以是一把利剑,在你蒙受冤屈的时候,为你排忧解难。

本书涵盖的领域很广,编者也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搜集整理了大量的资料,认真核对了所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希望能够做到万无一失。但人的智慧和力量终究有限,知识也在不断更新,法律仍在不断修改,还请各位读者抱着参考的态度,用挑剔的眼光来阅读本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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缩略图
书名 不可不知的1234个生活法律常识
副书名
原作名
作者 罗灿
译者
编者
绘者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商品编码(ISBN) 9787503686733
开本 16开
页数 228
版次 1
装订 平装
字数 329
出版时间 2008-09-01
首版时间 2008-09-01
印刷时间 2008-09-01
正文语种
读者对象 青年(14-20岁),研究人员,普通成人
适用范围
发行范围 公开发行
发行模式 实体书
首发网站
连载网址
图书大类 人文社科-法律-中国法律
图书小类
重量 0.428
CIP核字
中图分类号 D92
丛书名
印张 17
印次 1
出版地 北京
240
170
17
整理
媒质 图书
用纸 普通纸
是否注音
影印版本 原版
出版商国别 CN
是否套装 单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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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8 21: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