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永林著作的《我国公办高等学校法人治理结构研究》共分九部分。
导论:交代了本书选题的缘起和研究意义、研究综述与研究范围、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等,作为本书研究背景。
第一章:公办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我国对公办高等学校的法律定位模糊,未突出其公法人的特性,在实践中也是认识不一。将公办高等学校定位为公法人,在理论上已形成共识,从域外公办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及其发展来看,也完全符合高等教育规律和高等教育法治化趋势。赋予公办高等学校公法人的地位,本质在于政校分开和管办分离,建立健全符合高等教育规律和高等教育法治的公办高等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公办高等学校在事业单位改革中属于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公益二类”,属于最为鲜明和典型的事业单位,改革后的公办高等学校,在性质上应当属公法人。
第二章:公办高等学校治理依据。根据效力层次划分,公办高等学校的治理依据分别包括高等学校法律规范、高等学校章程和高等学校内部治理规则体系。当前,我国高等学校法律规范散见于不同的法律中,新一轮公办高等学校章程尚在完善中,学校内部治理规则体系也仅仅具备一定的基础。总体上,公办高等学校的整个治理规范体系存在不少问题,亟待制定《高等学校法》或制定涵盖全面的高等学校法律制度内容的《学校法》,全面规定学校的法律地位、学校的职权和职责,以及学校的内部运行机制等;完善高等学校章程,清晰界分公办高等学校各利益相关者的责、权、利;并在高等学校法律规范和章程的基础之上,建构高等学校内部治理规则体系,有效构建一整套层次分明、效力不同、衔接有序、法制统一的治理规范体系。
第三章:公办高等学校法人治理结构理论源流。公办高等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包括决策机构、校长及行政机构、学术机构和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机构等。公办高等学校治理结构的形成总是与特定的历史环境相关联,不同的国家、不同的高等学校会有不i-q的治理结构。南科大法人治理结构的试点经验短时期内不可能在国内其他公办高等学校中被复制,域外发达国家正确处理政府与高等学校、学术自治与行政管理的关系,重视教授治学和社会力量参与的经验值得借鉴。基于对公办高等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制度现状和实践经验实事求是的分析,在教育分权、政府监管、社会参与和教育法治等重要前提实现之下,遵循一定的目标与原则,统筹考虑和具体精心设计,按照主要思路完善公办高等学校法人治理结构。
第四章:公办高等学校的决策机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作为公办高等学校的根本制度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现实基础,完全否定公办高等学校党委会作为决策机构而另设董事会的做法行不通,改良是唯一可行的思路。应当厘清公办高等学校党委会作为政治领导组织和办学决策机构的双重角色,取消党委常务委员会的设置,并对党委会的职责横向分类和纵向分层,析分党委会作为政治领导组织的职责与作为办学决策机构的职责,以及党委会与校长之间的职责。决策机构的成员应当避免单一化和行政化,尽快落实适当比例教职工和学生成为党委会成员,建立健全与理事会制度之间的互动机制。在决策事项上充分授权校长及行政机构,内设专门工作委员会处理相关事务;应当规范重大决策程序,保证决策的科学与民主。
第五章:公办高等学校的校长及行政机构。当前,公办高等学校校长法律地位不甚明确,职权也未有效厘清,校长产生方式是任命制,行政议事缺乏民主参与、行政化,等等。在法律上,应当突出公办高等学校校长的双重地位,即作为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负责人。实践中,校长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地位、职责和作用被虚化和弱化,难以发挥校长作为“人文精神使者”和“文化权利守望者”身份的教育家的作用。甚至,校长还不时作为学校行政的“标签”和行政化的表征。校长遴选制度应当结合实际,总结公开选拔任用校长的经验,借鉴域外有益做法,推动校长遴选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行政化问题之于行政机构而言,必须从外部和内部两方面入手,理顺与政府的关系,取消公办高等学校的行政级别,有效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依法设置行政机构,合法、合理、诚信行政,程序正当,监督有力,救济到位,防止行政权力任性、恣意,保证行政权力理性、规范行使。
第六章:公办高等学校的学术机构。学术机构与行政机构共同执行决策机构关于学术事务和行政事务的决策,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机构是学术自治的载体,是承载公办高等学校学术使命和学术目标的组织。《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赋予学术委员会最高学术机构的法律地位,要真正实现学术机构从依附到独立,既需要学术人员的独立,发挥教师的学术主体作用,也需要学术组织的独立,将整个学术组织体系从行政管理体系中完全剥离出来,并在人员和组织上赋予制度和经费的保障。当前,以《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为标志,我国公办高等学校学术机构的制度已经基本确立,亟待未来在高等学校的法律层面,对公办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性质与地位及其保障制度作出规定,同时各高等学校在章程制定以及校内学术委员会章程制定中对学术委员会制度作全面、系统的规制。
第七章:公办高等学校的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机构。公办高等学校理事会、教代会、学代会是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的主要机构。如何建立健全公办高等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外部参与机制和内部参与机制,发挥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机制的重要作用,是公办高等学校治理的重要课题之一。应当重构校务委员会或建立健全理事会,作为公办高等学校外部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的机构。建立学校全体成员代表会议制度,作为公办高等学校内部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的机构。进一步完善教代会和学代会制度。新建立的学校全体成员代表会议承接作为教代会和学代会原有的集体参与职能,作为教职工和学生共同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的机构。调整后的教代会和学代会主要作为教职工代表和学生代表的选任机构,建立向决策机构、行政机构、学术机构、理事会选任教职工和学生个体代表负责的机制。同时,有效地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机制的建立,必须是决策机构、校长及行政机构、学术机构等制度设计,与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机构制度设计,配套完善、互联互通、衔接有序。
结论:在我国高等教育改革中,从管理走向治理,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建立健全多元参与和合作共治的体制、机制和制度,是公办高等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关键。
刘永林在《我国公办高等学校法人治理结构研究》一书中说明了本文选题的缘起和研究意义、研究综述与研究范围、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等作为论文研究背景。分别对公办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公办高等学校的治理依据、公办高等学校法人治理结构理论源流、公办高等学校的决策机构、公办高等学校的校长及行政机构、公办高等学校的学术机构、公办高等学校的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机构进行了全面分析论述。结论论述了在我国高等教育改革中,从管理走向治理,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建立健全多元参与和合作共治的体制、机制和制度,是公办高等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