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制度从无到有,从弱小到壮大的历史进程是曲折的,更是伟大的。法律援助制度是实现司法公正不可或缺之物。郭烁、符尔加著的《法律援助的故事(正义不容缺位)》既介绍了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前世今生,又介绍了美国落实律师帮助权过程中不可不提及的代表性案例。
图书 | 法律援助的故事(正义不容缺位) |
内容 | 编辑推荐 法律援助制度从无到有,从弱小到壮大的历史进程是曲折的,更是伟大的。法律援助制度是实现司法公正不可或缺之物。郭烁、符尔加著的《法律援助的故事(正义不容缺位)》既介绍了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前世今生,又介绍了美国落实律师帮助权过程中不可不提及的代表性案例。 内容推荐 郭烁、符尔加著的《法律援助的故事(正义不容缺位)》通过讲故事的形式,分为上下篇的结构来为读者分别介绍中国和美国的律师辩护制度的历史源流与发展。上篇从中国的讼师鼻祖邓析的故事开始讲述,一直讲到法律援助的现今状况;下篇则选取了美国律师帮助权制度的落实过程中较有代表性的案例,来说明该制度是如何形成的。 法律援助不仅仅是一种制度,它更是实现司法公正不可或缺之物。读完本书,您会对这一制度产生更加深层的理解。 目录 上篇 中国法律援助的前世今生 从邓析到宋世杰 特许代理、代书与法律咨询 ——现代眼光下的古代法律援助 公设辩护人与平民法律扶助 ——民国时期的法律援助制度 远去的背影 ——民国大状的法律援助故事 为战犯辩护 ——“共和国审判”中的指定辩护律师 新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诞生 国家法律援助第一案 制度完善的再次起航 法律援助的民间力量 下篇 美国落实律师帮助权的案例节点 斯科茨伯勒男孩们的悲痛 选择还是必然 最后一根稻草:贝茨诉布莱迪 凡人歌 历史节点上的伟大:无效辩护标准证成 附录 那一句“认罪态度好”太沉重 ——聂树斌案和有效辩护的引入 跋 试读章节 (二)杨素贞案一一一案扳倒三进士” 宋士杰为民申冤的案子中,最令人称道的当属他为杨素贞申诉,扳倒三名进士出身官员一案。 宋士杰被革职后,在信阳州外小街开设饭店,一日偶见几名地痞无赖在纠缠一年轻女子。宋士杰连忙将女子救下,询问得知女子姓杨名素贞,是河南上蔡县人,其夫姚廷梅,有个哥哥叫姚廷椿,妻子田氏。姚廷椿的妻子田氏图谋财产,与丈夫合谋毒死了姚廷梅,又串通杨素贞之兄杨青,反诬指杨素贞与人通奸,趁势将杨素贞赶出家门,卖给布商杨春为妻。途经信阳州郊区,买妻者杨春见素贞遭遇可怜,便扯碎婚书,愿与素贞结为兄妹,替她申冤。二人路遇一好心人,代其写状纸,还嘱咐他们去信阳州申诉。可惜杨素贞与杨春失散,告状无门。宋士杰听到杨素贞的冤情后,将她收为干女儿,带她向道台顾读告状。 可是这件案子所牵涉的官吏位高权重,凶手田氏是江西巡按田伦的姐姐,而田伦与牵涉的几名官员一一河南巡按毛朋、信阳道台顾读、上蔡县知县刘捷四人曾同时出京为官。当时严嵩专权,四人相约饮酒中,相互勉励,赴任后不违法渎职,以报海瑞举荐之功德。事发后,杨素贞和杨春决定申冤,首先自然先去上蔡县,而上蔡县知县刘捷贪杯收受真凶姚廷椿和田氏贿赂,再加上田伦的关系,并未受理此案。得知杨素贞和宋士杰越衙上告,田氏怕阴谋败露,便求弟弟田伦给顾读写信,并随信附上白银三百两。田伦派来的公差正巧住在宋士杰的店里,宋士杰见他们行踪可疑,便趁他们熟睡之时,发现了田伦的密信,立即将信上的字句一一抄下。顾读看了密信,收了白银,将杨素贞屈打成招,释放田氏夫妇。宋士杰也挨了板子,只好等巡按毛朋来到,再作打算。正在这时,宋士杰巧遇杨春,让他赶去向毛朋拦轿告状。 毛朋为官清正,准了宋士杰的状子。毛朋到了信阳州,开堂重审这件命案。宋士杰拿出抄下的密信为证,控告田伦、顾读贪赃枉法。杨素贞的冤情由此大白。铁面无私的毛朋斩了田氏夫妇,革了田、顾两人的官职。又因宋士杰一状告倒两个大官,要将他判往边疆充军。杨素贞情急智生,认出毛朋就是当初帮自己写状纸的“好心人”。宋士杰指出毛朋办事不公,要是打抱不平也犯法,那么毛朋是第一个替杨素贞写状纸,第一个打抱不平的人。毛朋被问得哑口无言,只好释放了宋士杰。 (三)熟律法,重证据,精辩论 要为民申冤,光有正义感和一腔热情是不够的,还必须在熟悉律法的基础上,善于调查搜集证据,再加上一张三寸不烂之舌,才能成功为民申冤。在杨素贞一案中,宋士杰带杨素贞向道台顾读告状,状纸还没被收下,收受了贿赂的顾读就首先以“包揽词讼”向宋士杰问罪,根据是“杨素贞越衙告状,住在你的家中”。“岂不是包揽词讼”?对此,熟悉律法的宋士杰从容地编述了杨素贞幼时曾拜在他的名下,成为“螟岭义女’’的经过,随后反诘:“干女儿不住在干父家中,难道说叫她住在那庵堂寺院?”这里,宋士杰将他与杨素贞义父女关系时间的提前,不仅是回答杨素贞为何住在他家的需要,以反击顾读“包揽词讼”的指控,更重要的是,适时表明义父女关系,为他帮杨素贞诉讼得了合法的地位。而想给宋士杰来个下马威的顾读无可奈何,不得不受理宋士杰递送的状告。 而正式升堂后与顾读的正式交锋,更是体现了宋士杰的办案水准。当时形势是宋士杰已知顾读受贿徇私,公堂任他独断。 P12-14 序言 法律援助的议题与本轮司法改革密切相关。关于如何进一步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彻底改变我们国家目前刑事诉讼格局中的不适合刑事法治、公正司法发展的一些体制机制方面的因素,中央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如何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以往我们在研究这个问题的时候,往往关注了侦查制度、审查起诉制度、审判制度如何更好地贯彻落实以审判为中心这样一种诉讼制度改革的精神,有意无意地忽视了刑事辩护、律师制度在整个格局中的重要地位。 本书的第一个切入点就是我们应如何认识刑事辩护、律师制度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格局中所处的地位。我想是不是可以这样表述,即刑事辩护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基本支点。大家公认的一个现实是当前中国的刑事诉讼并没有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格局,而是过分强调审判前侦查和起诉的作用,甚至导致出现以侦查为中心的这样一种侦查决定论。虽然《宪法》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在诉讼中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但我们看到的配合实际上是检察机关配合侦查机关,审判机关配合检察机关,我们看到的制约是侦查制约了起诉,起诉制约了审判,呈现这样一种格局。实践的运行发生了严重的偏离,使得我们的审判没有中立,更无法独立,也导致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 所以我们在解读以审判为中心,构建这样一种诉讼制度的时候,要立足于诉辩审三方所搭建起来的刑事诉讼结构,在这样一种结构中控辩是两端且平等的,审判居于不偏不倚的顶点。一个完整的诉讼形态、一个科学的诉讼运行机制都应当是这样一种结构。被追诉方的辩护和辩护人的辩护,与检察机关的控诉在这中间是两个支点,两个支点搭建起来的结构是平衡的,审判应当是也必须是中心的顶点,它向任何一方的倾斜都会带来诉讼双方的不平等,也必然会影响司法之公正。所以过去研究诉讼结构,我们过多地把研究目光投向了侦查、起诉和审判之间的关系,今后我们应该更多地强调辩护在这样一种结构中应有的地位。 第二,实现以审判为中心,最重要的一点是刑事诉讼要有辩护。我们讲辩护是被追诉人的自我辩护和辩护人的辩护,这两者共同构成了辩护的整体,我们不能过分地强调只要有了被追诉人的辩护,这个诉讼中就有了辩护,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我们都知道被追诉人的自我辩护有着很大的局限性。西方发达国家展现的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主要是辩护人辩护,因为被追诉人在诉讼中拥有沉默的权利,他沉默就意味着放弃辩护,如果这时候没有辩护人的辩护,那么整个诉讼是没有辩护的。所以我们要讲辩护,一定要把辩护人的辩护提到一个引领的高度来认识。 中国当前刑事诉讼辩护率,辩护人的辩护特别是律师的辩护已经非常低,前些年我们说是30%,这些年一些典型的调查显示是20%左右。所以我们在构建这样一个制度中首先要把法律援助放到应有的位置上。我们所要做的工作或者说切入点,就是在刑事诉讼法中加大强制辩护的力度。 目前刑事诉讼中所谓的指定辩护范围比较窄,从刑法角度来讲判处无期和死刑的才要强制辩护,这在国外是不可想象的。笔者认为只要涉嫌重罪都应该有强制辩护,结合我国国情,重罪的概念应被规范在可能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上。随之而来的就是要大力发展推动法律援助制度。国外法律援助制度非常发达,援助的人员、每年的经费、受援的人数远远高于我们——我们国家现在平均一个人一块多钱。所以要在刑事诉讼法中加以规定,没有辩护人辩护的重罪审判构成程序违法。 第三,要实现刑事辩护、法律援助的有效辩护。辩护有了,出工不出力,辩护实际效果不高,这也是我们国家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制度的一个现状。在美国,有效辩护也是一个上诉的理由、撤销原判的理由,如何使辩护人能够切实履职,尽职尽责,从事实和法律等方面提出切实有效的辩护意见,不管法院采纳不采纳,律师做到了没有,这点也是非常重要的。所以说也要探讨有效辩护在法律上的规范。 新的历史机遇下,国家格外强调法治建设以及人权保障,法律援助制度有着极大的发展空间。对于该制度历史的正本清源,是我们良好运用、积极发展这一制度的基础工作。 郭烁副教授是我指导的博士后工作人员,他嘱我就此问题表达一些看法,我也乐之为序。 陈卫东 后记 承蒙中国法制出版社抬爱,把写作中外法律制度源流的任务交给了我。写作时间稍显紧张,我们也只能勉力而为。 回头看去,至少对自己,写作的过程倒是一次精神饕餮之旅。在这段时间中,法律援助,这个相对年轻的新生制度之孕育、诞生、成长、壮大过程在我们面前徐徐展开。给人的深刻印象是,她与人类司法文明的进步方向同气连枝,深深嵌入其中。 就像正文中所向大家描绘的那样,法律援助制度从无到有,从弱小到壮大,现在看来甚至更多可以当作谈资,实际中却有诸多先贤法官、有识之士以及不可或缺的或许是“罪犯”的人们的颠扑付出。 其中当然诸多曲折,但总是前行,这也是法治国家建设必由之路。 就中国大陆而言,自20年前我们甫一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到10年前学界引入“有效辩护”之概念,再到当下我们将这一制度在更宽泛、更有质地的层面上铺开,已经让人心生感慨,喟叹、欣喜变化的剧烈。 就一纯粹意义上的舶来品而言,法律移植的过程中总有若干误会;向自身古老历史索取灵感的时候似也需要正本清源,这也是这本小书得以诞生的缘由。 写作有所分工,我来负责美国相关法律制度的撰写,中国部分则由四川省检察院优秀检察官符尔加先生担纲。 说个近期就大陆法律援助制度方面的愿望吧:愿其光芒早日泽被全部涉嫌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刑事被追诉方。 郭 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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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 法律援助的故事(正义不容缺位) |
副书名 | |
原作名 | |
作者 | 郭烁//符尔加 |
译者 | |
编者 | |
绘者 | |
出版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商品编码(ISBN) | 9787509375648 |
开本 | 32开 |
页数 | 228 |
版次 | 1 |
装订 | 平装 |
字数 | 238 |
出版时间 | 2016-07-01 |
首版时间 | 2016-07-01 |
印刷时间 | 2016-07-01 |
正文语种 | 汉 |
读者对象 | 普通大众 |
适用范围 | |
发行范围 | 公开发行 |
发行模式 | 实体书 |
首发网站 | |
连载网址 | |
图书大类 | 人文社科-法律-中国法律 |
图书小类 | |
重量 | 0.336 |
CIP核字 | 2016114572 |
中图分类号 | D926-49 |
丛书名 | |
印张 | 7.5 |
印次 | 1 |
出版地 | 北京 |
长 | 210 |
宽 | 150 |
高 | 18 |
整理 | |
媒质 | 图书 |
用纸 | 普通纸 |
是否注音 | 否 |
影印版本 | 原版 |
出版商国别 | CN |
是否套装 | 单册 |
著作权合同登记号 | |
版权提供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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