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探讨OECD国家的经济实绩、政府干预和组织机制,它的重点在于政治、经济和社会组织在微观层面上的相互作用,及其对宏观经济参数的实际影响。第二部分介绍西欧和美国经济的法律秩序,它的重点是立法与行政机构对市场和企业的法律调控。第三部分讨论英美普通法和欧洲大陆法的司法机构对经济的干预作用,其重点在于法院的案例法,即如何创造性地运用司法解释,及时给成文法律赋予新的时代意义,使之不断适应发展中的经济与社会现实。
第一部分 一项对现代民主与资本主义的比较分析
第一章 对几个理论问题的回顾
第二章 社会民主和凯恩斯主义
第三章 国家干预的其他形式:中央计划与工业政策
第四章 OECD各国经济在左80年代的实绩比较
第五章 后工业化的经济与政治发展趋势
第二部分 欧美经济的法律秩序
第六章 美国企业的法律环境
第七章 欧洲共同体的法律构架
第三部分 西方法院对现代经济与社会的作用
第八章 西方法系的形成特点和“法院制法”的社会作用
第九章 普通法系的合同法
第十章 普通法系的民事法
第十一章 《法国民典》
第十二章 《德国民典》
结语
本书参考文献
在决策过程上,新合作主义不同于以代议制为基础的多元主义。这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在议会体制内,公民代表投票决定公共政策,而后行政官僚实施政策,因此,利益代表和政策贯彻是两个分离和独立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