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担保立法到目前为止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萌芽期,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之前。在这一时期基本没有针对担保行为的立法,社会经济活动中担保行为较为少见,司法机关对其性质认定和法律后果的判断处于初步探索阶段。第二个阶段是立法期,第三个阶段是专门立法期。
本书收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紧密联系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请示答复。以担保法为基础,对其主法条的修改之处和相关联的规定分别作新旧对照和关联对照,并对两种对照加之对照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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