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环境保护法是环境保护领域的重要法律。为了更好地宣传环境保护法,使社会各界对环境保护法特别是这次修订内容有全面、准确的了解,保证环境保护法的顺利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和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的同志编写了这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解读》。对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逐条地进行了详尽的解释和说明,力求准确、通俗地阐释立法原意。本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袁杰任主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环境定义]
第三条 [适用范围]
第四条 [基本国策]
第五条 [基本原则]
第六条 [保护环境的义务]
第七条 [环境科学技术]
第八条 [财政投入]
第九条 [宣传教育]
第十条 [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行政奖励]
第十二条 [环境日]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规划]
第十四条 [政策制定考虑环境影响]
第十五条 [环境质量标准及环境基准]
第十六条 [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七条 [环境监测]
第十八条 [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第十九条 [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十条 [联防联控]
第二十一条 [对环境保护产业的支持]
第二十二条 [对减排企业的支持]
第二十三条 [对环境污染整治企业的支持]
第二十四条 [现场检查]
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
第二十六条 [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第二十七条 [人大监督]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二十八条 [改善环境质量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生态保护红线]
第三十条 [保护生物多样性]
第三十一条 [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第三十二条 [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
第三十三条 [农业和农村环境保护]
第三十四条 [海洋环境保护]
第三十五条 [城乡建设中的环境保护]
第三十六条 [使用环保产品]
第三十七条 [生活废弃物处置]
第三十八条 [公民环保义务]
第三十九条 [环境质量与公众健康]
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四十条 [清洁生产]
第四十一条 [“三同时”制度]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者的防治污染责任]
第四十三条 [排污费和环境保护税]
第四十四条 [总量控制和“区域限批”]
第四十五条 [排污许可]
第四十六条 [淘汰和禁止引进制度]
第四十七条 [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和应急机制]
附录一:法律原文、立法背景资料及法律修改前后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014年4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改前后对照表
附录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013年1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2012年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2008年8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02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00年4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008年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6年10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13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003年6月28日)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