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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 正义之诉
内容
编辑推荐

大屠杀、细菌战、化学武器、劳工、慰安妇……侵华日军带给中国的血泪苦难罄竹难书,讨还公道!!!中国民间战争受害者坚定地迈出了第一步,要求日本政府对二战时做下的滔天罪孽进行相应的赔偿。然而,在这场民间自发的对日索赔斗争中,其中的障碍与艰难有多少?就让我们关注中国民间对日诉讼索赔风雨十年!

目录

序 6

第一章 不容忘却的历史和法律的公正 11

第二章 密室中的罪恶——细菌战 47

第三章 历史留给今天的痛——化学武器 67

第四章 暗无天日的奴隶生活——中国民工 87

第五章 无法终结的怆痛——中国慰安妇 105

第六章 惨无人道的大屠杀——大屠杀和无区别大轰炸 127

结语 146

试读章节

抗日烽火

“20世纪三四十年代的中国抗日战争,是中国人民继1894年甲午战争之后的反抗日本帝国主义侵略的战争。它既是中华民族的伟大解放战争.也是反法西斯的第二次世界大战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场抗日战争.经历了一个由局部抗战到全国抗战.由战略防御到战略相持再到战略反攻的过程。自1931年“九·一八”事变起,中国各族各界人民.同仇敌忾,共赴国难.与日本侵略者进行了气壮山河的斗争,在中国近代史上第一次赢得了反抗帝国主义侵略战争的完全胜利,谱写了中华民族解放战争史和世界反法西斯战争史上的光辉篇章。”一部中国抗日战争史.就是一部日本侵略者残酷屠杀中国百姓、无数家庭支离破碎的血泪史.更是一曲英勇的中华儿女抗击侵略者、直至最终胜利的英雄赞歌。

早在明治中期,日本就形成了以中国为主要扩张目标的大陆政策。在明治维新以后的70多年内.日本曾发动和参加过14次对外侵略战争,其中有10次是对华侵略。经过甲午和日俄两次战争,后进的日本不仅挤进了帝国主义列强瓜分中国的行列,而且取得了在中国东北地区的优势地位。随着20世纪20年代后半期日本国内法西斯势力的崛起,日本加紧了对华的侵略步骤。1927年制定的《对华政策纲要》的核心内容就是首先把满蒙从中国分离出去.然后以此为基地进一步向中国内地扩张。当时的内阁大臣田中义一就在给天皇的奏章中说“惟欲征服支那,必先征服满蒙:如欲征服世界,必先征服支那”的侵略扩张纲领。紧接着,日本两次出兵中国,并且先后制造了济南惨案和皇姑屯事件。1931年,日本在中国东北制造了“九·一八”事变.发动了武装进攻。这既是日本帝国主义发动侵略中国战争的起点,也是中国人民进行艰苦的抗日战争的序幕。“九·一八”事变之后,中日民族矛盾上升,团结抗日、抵御外敌逐渐成为中国全民族的共同要求。在“攘外必先安内”的反动政策下,国民党反动政府面对日本的侵略不加抵抗,反而大肆围剿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军队。

在中华民族面临生死存亡之际,中国共产党站在抗日救亡的最前列,积极引导和推动部分爱国军队和广大群众,冲破国民党政府设置的重重障碍,开展了多种形式的抗日斗争。同时,发表《八一宣言》,作出“十二月决议“,提出了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主张,并领导了震惊中外的“一二·九”运动。随着各方面抗日呼声的高涨,而自身利益也受到损害的情况下。以及“西安事变”的和平解决,以蒋介石为首的国民党政府改弦易张,接受中共关于团结抗日的意见。1937年7月7日,日本帝国主义经过一系列准备之后发动了卢沟桥事变,妄图以速战速决的战略,三个月灭亡中国。”七·七”事变,标志着日本全面侵华战争的开始,同时也标志着中国全民族共同抗日局面的实现。在“八·一三”事变之后,国共两党第二次合作.形成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国共两党领导的两支军队,分别开辟了正面和敌后两个战场,既有配合又独立自主地进行战争。与此同时,中共提出了全面的全民族的抗战路线.毛泽东也根据形势提出了持久战的战略总方针。

在战略防御阶段.国民党军队面对日军的大举进攻,在忻口、淞沪、徐州、武汉等战役中,努力作战.顽强抗击.取得了台儿庄战役的重大胜利。与此同时,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八路军、新四军分别挺进华北、华中敌后,开展游击战争,开辟了广阔的敌后战场.创建了一大批敌后抗日根据地,取得了平型关大捷等胜利。中国军民粉碎了日军速战速决、“三个月灭亡中国”的计划。

进入战略相持阶段,日军由于战线拉得太长,兵力不够集中.又无法得到国内的补充,再也无力进行战略进攻。日军对国民党当局采取政治诱降为主、军事打击为辅的方针,而将战略重心转向敌后战场,妄图扑灭人民游击战争.达到其巩固占领区的目的。客观上敌后战场就被推上了主战场的位置。而国民党却随着日军战略重点的转移和诱降方针的影响,开始实行消极抗日、积极反共的政策。面对当时的不利形势,中国共产党继续高举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旗帜,克服国民党顽固派的投降、分裂和倒退的危险,维护了团结抗战的局面。敌后战场军民广泛开展游击战争,并向目军发起百团大战,“将日军主力吸引到自己周围,挽救了国民党战场的危机,支持了长期的抗战“。P12-14

序言

中国民间战争受害者对日索赔是一项战后遗留的,并有待解决的历史问题。

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教训和人类文明程度的提高。使得国际社会对人权十分重视,在以联合国为代表的国际组织的推动下,国家间缔结了数量很多的人权条约,人权原则成为国际社会普遍承认的国际法原则,人权观念也日益深入人心。在这种国际背景下,对日民间索赔活动受到了国际社会的关注和国际舆论的支持。国际人权法理论的发展和实践,推动了以亚洲受害国国民为主的声讨和清算侵略暴行的诉讼运动。1990年起,以朝鲜人战争牺牲者正式起诉日本政府要求损害赔偿为开端,拉开了战争受害国国民对日民间索赔的序幕。

1931年至1945年的日本侵华战争超越了战争的伦理、突破了战争的界限,表现为一个军国主义国家对另一个爱好和平的民族的残忍、暴虐的侮辱。它不再是国家之间的较量和军队之间的厮杀,而是对平民的虐杀、对妇女的强暴、对人性的摧残、对人道的践踏,其惨绝人寰的程度是野兽的行为。作为主导发动侵略的组织、策划者和实施暴行的违反战争法规的战争犯罪者,除了必须承担战争犯罪的刑事责任以外,还应当向受害国以及受害国国民给予赔偿。

就对日民间索赔活动来看,国际公约和国际习惯很久以来就确认:发动侵略战争的国家有向被侵略的国家及人民因其侵略而遭受的人身和财产的损失进行赔偿的义务。日本的有关国内法,如民法等,也早就确认了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然而,一些中国民众因日本的侵略战争而遭受了巨大的人身和财产上的损害,却一直没有能得到日本方面的谢罪和赔偿。这种国际法上赋予个人应该获得战争损害赔偿的权利在现实中却没有被落实。随着中国人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和中国民众的法律(包括国际法)认识的不断提高,战争受害者便自觉地以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中国民间战争受害者展开的对日索赔的司法实践中,关于追究加害方责任的法律依据的争议问题,是整个对日索赔进程中所面临的最具有挑战性的课题。日本政府以“个人不得援用国际条约对加害国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国家无答责”、“诉讼超过时效”以及“国家间的条约已经放弃民间战争受害者个人的对日赔偿要求”等作为主要的抗辩理由并为大多数日本法院所接受。这些所谓的日本政府的抗辩理由已经成为中国民间战争受害者对日索赔进程中的重大的法律障碍,不仅关系到对日民间索赔诉讼的胜负成败,更重要的是关系到正义能否伸张、世界和平的秩序是否会遭到破坏等问题。

上述日本政府主张的四种抗辩理由,只要其中任何一项抗辩理由得以成立的话,那么,中国民间战争受害者的诉讼就难以获胜。虽然这些抗辩理由具有相互之间的关联性以及研究和驳斥这些抗辩理由均具有同样的重要性,但是,其中关于“国家间的条约已经放弃民间战争受害者个人的对日赔偿要求”的抗辩理由,是各项抗辩理由中必须作为首选的对象进行研判、揭露并予以否定。如果这项法律障碍不能突破,中国民间战争受害者的对日索赔诉讼活动的进行就会被当然地打断。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对于其余的法律障碍获得了突破性的研究和诉讼成果,也无济于事。

在中国民间受害人相继在日本起诉日本政府和企业要求赔偿和谢罪后,关于个人请求权的问题,日本政府和日本法院最初均以《中日联合声明》中的放弃已经包含了民间的对日赔偿权为由而加以驳回。作为被诉一方的日本政府在庭审时所作的抗辩理由中,就日本法院认定的“战争导致个人的损害应通过国家间的和平条约以及其他外交手段来解决”的问题而言,最初,被告日本政府还是比较谨慎地仅以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已经放弃了包括民间的对日索赔权为由予以抗辩,但他们也深知仅凭这一抗辩理由难以弥补漏洞,于是一方面声称《中日联合声明》已经确认放弃了中国民间战争受害者的个人请求权,另一方面又声称,“中国对日战争索赔权以及结束中日两国战争状态早已于1 952年与当时中国的合法政府签订的《日华和平条约》中处分过此事项,因此,在1 972年的《中日联合声明》中,中方只能以放弃对日本的战争赔偿要求,而不是放弃对日本的战争索赔权来表达;中方只能以结束两国不正常的状态,而不能以结束两国的战争状态来表达。因为这两项权利,中国此前已经处分过了”。其真实的意思是,由于当时的国民政府是放弃了对日战争赔偿,所以,现在的中国民间受害者已经没有权利行使诉权。

日本政府于2003年8月4日向东京高等法院递交的“准备书面(1)”(抗辩理由书——笔者注)体系庞大,以洋洋洒洒约3万佘字的篇幅,从《中日联合声明》、关于《旧金山和约》战后处理框架、日本与中国之间的战后处理、中国政府的见解等方面论证了中国民间战争受害者的个人请求权已经被前后的中国政府所放弃。

应731细菌战原告团的日本律师辩护团团长土屋公献和辩护团事务局长一濑敬一郎律师的委托,笔者作为专家证言,于2004-年向日本东京高等法院第二民事部递交了“关于《中日联合声明》等对日战争赔偿请求权问题的鉴定书”,经该法庭法官的认可,笔者于2004年1 2月7日在日本高等法院第二民事部昕审该案时出庭作证和答辩。“鉴定书”以翔实的历史事实和国际法一般原则、理论论证了《中日联合声明》不可能放弃中国民间战争受害者的对日索赔权以及“日华和约”是无效的。

由于笔者的证言雄辩地论证了《中日联合声明》不可能放弃中国民间战争受害者的对日索赔权,因此,在一个半小时的证人证言的询问过程中,从日本政府的代理人的提问中,既反映了日本政府已经打算放弃过去仅仅以《中日联合声明》作为否定中国民间战争受害者的个人请求权的“《中日联合声明》放弃论”,同时,也暴露了日本政府仍决意坚持…日华和约’有效论”用以否定个人的请求权。

有迹象表明,笔者的证言对日本东京高等法院已经产生了一定的影响。2004年12月1 5日东京高等法院对中国“慰安妇”第一次诉讼的上诉案的判决中,在驳回原告诉求的同时,也驳回了日本政府关于“根据《日中共同声明》个人的赔偿请求权已被放弃”这一抗辩主张。这是日本高等法院首次认定《中日联合声明》没有放弃个人的赔偿请求权的判决。

可是这样的判决一方面说明了东京高等法院已经无力支持过去日本政府主张的“《中日联合声明》放弃论”,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东京高等法院为了配合日本政府否定中国民间战争受害者诉权所调整策略的一个信号。其真实用意则在2005年3月18日的东京高等法院对中国“慰安妇”第二次诉讼的上诉案的判决中表露无遗。该判决支持了日本政府的最新主张并给予了认定,即:“根据《日华和平条约》(1952年)中方放弃了索赔权……”在战后,民间对日索赔的相关诉讼判决中,根据“日华和平条约》认为索赔权归于消灭的司法判断尚属首次。

总之,无论是日本法院以“《中日联合声明》放弃论”来涵盖中国民间战争受害者个人的诉权或者是日本法院支持的…日华和约’有效论”,或者是被告日本政府鼓吹《日华和约》来刻意歪曲和否定《中日联合声明》法律地位,这一切都说明从法律和历史事实的角度科学严谨地解释《中日联合声明》相关条款的内容、驳斥日本政府和日本法院的谬论,不仅十分必要而且已经刻不容缓,不然的话,大量的中国民间战争受害者的诉讼如慰安妇、强制劳工、生化武器、细菌战等诉讼都将在日本政府和法院所设置的第一道法律障碍前受到阻碍。

针对所谓的…日华和约’有效论”的法律依据,笔者于2003年3月12日。就日本政府所谓的该项法理主张,以专家证言的身份向东京高等法院寄送了《关于“<中日联合声明)等对日民间赔偿请求权问题鉴定书”的补充意见》,在该补充意见中笔者针对…日华和约’有效论”的各种所谓的法理依据,根据日本政府解密的外交档案、历史事实以及相关的国际法原则和法理进行了深入的研判和驳斥。笔者深信这一补偿意见书同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是针对日本政府企图以…日华和约’有效论”来否定中国民间对日索赔权利的又一次沉重的回击。

有理由相信,日本高等法院似乎不愿或无力继续支持日本政府主张的…日华和约’有效论”。2005年3月31日,东京高等法院对于中国另一起“慰安妇”上诉案件的判决中,虽然驳回了受害人的诉讼请求.但是判决没有公然支持日本政府主张的…日华和约’有效论”并回避了这个棘手的问题。同样。在2005年4月1 9日,东京高等法院在针对731部队人体试验、南京大屠杀和无区别轰炸受害者的上诉案件的判决中,尽管受害者的诉求遭到驳回,但是,该判决同样回避了原本应当判断国家间是否放弃了民间个人请求权的问题。

从2005年的一系列最新的判例中可以感知,日本法院在支持日本政府主张的所谓中日联合声明已经放弃了中国民间战争受害者个人请求权,以及…日华和约’已经放弃了中国民间战争受害者个人请求权”的这一道立体的法律防线上,已经显得力不从心。因此,从这一层面上来说,中国民间对日索偿活动在日本政府人为设置的法律障碍方面已经打开了缺口,并取得了阶段性的突破。

然而,这场中国民间自发的对日索赔斗争,在未来的征途中依然还存在着许多人为设置的法律障碍。既然中国民间的战争受害者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战后遗留问题,那么中日两国的专家和学者更应当携手深入分析、研究日本政府针对中国民间原告的诉讼理由所提出的抗辩依据以及日本法院支持日本政府抗辩的理由。惟有如此才能站在理性的层面,依法追究违反战争法的侵犯人权者的法律责任,以维护中国民间战争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人类社会共有的人权价值观,为实现国际社会真正的和平环境创造条件。

中国民间战争受害者展开的对日索赔斗争,其行为过程本身就意义非凡,它在揭露日军侵华的战争的暴行的同时,不仅是对日本右翼势力的有力回击,也是为了维护人权和民族尊严。这是一项理性的行为,从长远的目光来看,这项斗争有利于中日两国人民建立真正友好的基础。

时逢《正义之诉》一书即将面世之际,笔者谨献此陋文为序。

管建强

2005年4月25日于青浦金水湾

后记

原国家主席江泽民在1992年4月动身访日前答记者问时指出:“中国放弃国家要求日本给予战争损失赔偿,但是.对民间要求赔偿的动向不加限制。”根据国际法《关于战争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第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以及1934年国际法协会通过的《布达佩斯解释条文》的有关规定.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凡蒙受日本军国主义之伤害.致死、致残、致伤的中国人,均有权向加害国提起诉讼,索取民间赔偿。日本战败虽然已过去半个多世纪.受害的中国人及其遗属,不仅没有得到日本政府的赔礼道歉.更没受到任何赔偿,还要经常忍受抹杀历史真相言论的伤害。特别是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中方不断向日方提出跨国诉讼,日本的办法就是拖.拖死这些如今已七八十岁的老人.就没有原告了。十几年前,日本一些有正义感的知名人士,自发组成”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国受害者要求谢罪赔偿案律师团”.现已发展成有数百人参加的有影响的团体。在日本律师团的帮助下,中国已有近30个案子、200多名受害者向日本法院提出诉讼。

日本侵华期间,为了弥补劳动力不足,维持战时经济体系,不但强抓千万以上中国人在中国国内给日寇做劳工,而且强掳近4万名劳工去日本。这些劳工受尽种种非人折磨,6800多人魂断异国他乡。大家不堪忍受.曾多次暴动.遭到血腥镇压。强征劳工违反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禁止强迫劳动公约》.严重侵犯人权,违反人道,惨绝人寰。为了抢救“活档案”,2002年12月,九一八战争研究会、刘连仁劳工问题研讨会和《辽沈晚报》联手寻找二战时期赴日劳工:2003年5月30日,由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纪念馆与中共辽宁省委党校合建的中国二战劳工网中文版开通.9月18日,英文版开通。到2003年9月,在全国寻找到500多名劳工.辽宁省公证处为一些劳工作了“口述材料证据保全“的免费公证。1941年被日军掳至日本当劳工的中国平民刘连仁,后来逃到日本北海道石狩郡,在荒山中穴居1 3年,1958年2月8日被发现;2月26日,刘连仁发表抗议声明,坚决要求日本政府对他14年中遭受的物质、精神损失给予赔偿:3月17日,《人民日报》就此发表评论员文章《臼本政府不能逃避责任》。4月17日.《人民日报》发表社论《日本政府应对刘连仁事件作出负责交代》,指出中国人民对于他们在日本侵华期间遭受的巨大损失.有权要求日本政府予以赔偿,对于被掳走的一切中国人,有权要求日本政府作出负责的交代。

日军侵华期间,实行烧光、杀光、抢光政策,制造了许多”万人坑”、无人村等大惨案。生灵涂炭.惨绝人寰。日军制造的大小屠杀不下千百次,其中千人以上的大屠杀有100次以上。

1992年.细菌战受害者遗属敬兰芝向日本政府提出赔偿要求:为讨回公道.她7次去日本。1995年,细菌战受害者遗属王亦兵向日本政府提出索赔诉讼,两次赴东京听证。1999年3月,东京地方法院民事24部结束对731部队细菌武器活体实验受害者、南京大屠杀受害者和无区别轰炸受害者及其家属提出跨国诉讼这三起案件的审理;9月22日开庭判决,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要求。判决后.日本侵华战争受害者索赔案件律师团派人来我国南京、北京、哈尔滨向受害者通报判决情况,并研究下一步上诉方案。9月25日,在哈尔滨73 1部队罪证陈列馆举行”731部队受害者补偿诉讼判决结果及评价新闻发布会”。日本律师团事务局长渡边春己通报了判决情况,散发了律师团总干事长小野寺利孝写的《中国人战后补偿诉讼判决的意义和展望》和律师团团长尾山宏写的《诉讼的意义》,一一回答了18家新闻单位记者的提问。受害者家属王亦兵、哈尔滨市平房地区731部队鼠疫受害者代表靖福和与辽宁省九一八战争研究会筹委会代表冯荆育宣读了给日本国外务省的抗议书。

2003年8月4日.在齐齐哈尔市发生日军遗弃化学武器伤人事件,受害者44人,其中1人死亡。我外交部再次向日方提出严正交涉。2003年9月29日,东京地方法院开庭.判决日本向中国1 3名受害者赔偿约1.9亿日元(约合1 70万美元)。为解决这一事件,中日外交当局磋商,日本政府决定向中方支付3亿日元。但日方指出.这笔资金是处理费不是赔偿金,引起中国受害者不满。2004年5月23、24日.齐齐哈尔工地又发现日本遗弃化学武器。我外交部发言人强烈要求日方切实采取措施加快销毁在华遗弃化学武器。6月1 7日,中日双方开始挖掘回收化学武器,到6月24日结束。

国际法要求任何交战者都要遵守区别对待原则.对和平居民、民用设施、不设防城市不能轰炸.禁止使用不分青红皂白的作战手段和方法。日军侵华期间,公然违反国际法的规定,不仅针对军事目标.而且针对中国平民,采取无区别轰炸手段,对我国城乡进行狂轰滥炸.使中国人民的生命财产蒙受了重大损失。仅1937年7月至1943年7月.因狂轰乱炸死亡335934人.受伤426249人。其中.仅1938年1月至1 943年8月五年半内,日机对重庆轰炸21 8次,出动9513架次.投掷炸弹21590多枚,炸死平民11889人.炸伤14100人,炸毁房屋1 7608栋,造成数万人流离失所。1993年4月4日.贵阳市王起华、张承书、何思中等14人代表588名受害者向日本驻华大使馆送交了索赔诉讼状。1995年8月11日,宁波市高雄飞以他和母亲在重庆被日机轰炸一案.状告日本政府,要求赔偿。其后历时4年,18次庭审。1999年3月.东京地方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要求。

从1995年6月,中国劳工在日本东京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起,到2005年3月,包括台湾慰安妇对日诉讼赔偿在内,原告分别为大屠杀、无区别轰炸、遗弃毒气弹及炮弹、细菌战、强掳劳工、“慰安妇”等受害者或遗属.被告分别为日本国及相关日本企业。

在上述案件中,已有一批案件做出了一审判决,其中一审胜诉5起.一审败诉但在判决中认定事实的有11起.故而共有1 6起案件认定了事实。而东京、群马、长野、福冈第二次的掳掠劳工、强制劳动案件的一审判决还没有下来。

4起败诉、没有被认定事实的案件是:1、1999年9月27日,东京地方法院对南京大屠杀、无区别轰炸的幸存者及731细菌部队活体试验被害者遗属(计3起案件)向日本政府提出的损害赔偿之诉,以主体资格不合(认为个人不能成为国际法的主体).超过时效等为由驳回原告的诉求,在判决书法院认定一节中,暧昧地对事实进行表述。2、2001年5月30日.东京地方法院做出驳回中国原“慰安妇”对日本政府提出的损害赔偿之诉。一审法院在判决中回避了事实,即不否定也不肯定原告的受害事实,仅是从主体资格及时效等角度驳回原告的诉求。

11件认定事实的败诉案件是原“慰安妇”、强掳劳工、遗弃毒气弹及炮弹、平顶山大屠杀、细菌战受害者及遗属向日本政府或相关日本企业提出的损害赔偿之诉。分别于2002年3月至2004年3月在东京、札幌、京都、广岛地方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前述法院在判决中均详细认定了事实,并认定其属不法行为,只是以超过时效和除斥期间等理由驳回原告的诉求。

5起一审胜诉案件分别是2001年7月至2004年3月.东京、福冈、新溻地方法院,分别对强掳中国劳工、遗弃毒气弹及炮弹、南京大屠杀幸存者名誉权案做出原告胜诉的判决。前述案件的法官以法律家的良心与勇气,非常清楚而彻底地认定了日本政府和相关日本企业当年实施的不法行为。其中福冈地方法院在2002年4月做出的中国劳工诉日本政府及三井矿山损害赔偿的判决中,非常明确地认定:”当年日本政府应包括煤炭联合会在内的产业界的要求,与产业界共同策划并具体实施了一项作为国策的向日本国内引进中国劳动力的方案”。法官认定,“虽然当时战争期间的日本,由于陷入严重的粮食不足,但比起本来已经恶化的普通日本人的劳动条件、居住情况以及粮食短缺问题,中国劳工实际遭受的待遇是极其恶劣与残酷的。如果以时效、除斥为由认定原告的权利消失,是明显有违公平和正义的法律原则”。最后.法院认定三井矿山应对原告承担不法行为的责任。但以“国家无答责”为由.免除了日本政府的法律责任。

2004年3月26日,新泻地方法院做出的判决中,详细认定了日本政府及新临港公司(当年为日本港运业会新泻华工管理事务所.下同)对中国劳工所施的加害行为.并认定其具有不法性,但认为原告对不法行为的请求权超过了时效和除斥期间。

同时,该法院以日本政府和企业违反安全保护义务为由,判令其承担责任。该法院认为”日本政府与新泻临港公司以强制手段将中国劳工抓至日本,在极恶劣的条件下强制劳动,并使用暴力,日本国及企业均违反了对劳工的安全保护义务。在战争结束后,日本政府及企业.虽然对劳工问题进行了调查,并整理了资料.但企业对劳工问题做出虚假的记载.日本政府后来下令销毁资料.在法庭上的答辩.主张中国劳工是自愿输入.没有强掳,详情因资料不全,不好认定等”。对此,法院明确认定,”日本政府及日本企业这种态度,不仅极不诚实,而且这种不诚实的态度,实际上阻碍了原告行使诉讼权。因此根据公平、正义的原则,不应以超过时效和除斥期间来免除日本政府和日本企业的责任”。

新泻地方法院首次认定了日本政府与日本企业应共同对中国劳工承担法律责任。

2004年5月24日福冈高等法院对中国劳工诉日本政府及三井矿山损害赔偿案,做出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该案的原告是一审胜二审败。该法院仍详细认定了事实,并认定日本政府应承担责任.且不应适用“国家无答责”的法理,这一点比一审判决有前进,但最终以超过时效和除斥期间为由判决原告败诉。

2004年7月8日.广岛高等法院对中国劳工诉西松组的损害赔偿案,做出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改判原告胜诉的判决。该法院认为.根据公平、正义的原则,不应以时效和除斥制度来免除西松组的责任。

上述两案二审判决后,败诉方均上诉至日本最高法院,进入三审阶段。

现在已经终审完毕的有两件,其一是南京大屠杀幸存者李秀英名誉损害案于2005年1月20日由日本最高法院判定原告胜诉。其二是台湾慰安妇对日诉讼索赔案,于2005年2月25日.日本最高法院判定原告败诉。

除此之外,山西慰安妇第一批已经在2004年12月二审败诉.目前已向日本最高法院上诉。山西慰安妇第二批和海南慰安妇、731部队南京大屠杀无区别轰炸案正在等待二审宣判。

其余的案件,如细菌战案件、化学武器战案件、山西性暴力受害者、刘连仁劳工、东京劳工第一批等案件正在二审中。

以上就是目前中国对日诉讼索赔案件的最新状况。对于今后的诉讼,现在在法律上遇到了很大的难题。和日本政府打官司.有极大的难度.这也就是迄今为止中国民间索赔屡屡败诉的原因。战败前,任何审判都是天皇的审判,要按天皇的意志进行。战后,律协从法务省的管辖下独立出来.而法官一直由法务省任命、委派。当法务省作为国家的代表坐在被告席上时,坐在高背椅上的是受他们领导的法官。另外,由于美国的支持,日本天皇体制完整地保留了下来.原来天皇的法官摇身一变,成了“民主”的法官。如果法官判战前政府在法律上有罪,也就意味着在判自己有罪。在这种司法体制下.官司怎么打怎么判7而法律条文制造的障碍更加难以逾越。日本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最长为20年.而到中国的战争受害者想到提起诉讼的时候.战争已经结束了50多年。事实上,许多索赔诉讼就是以这个理由不被法院受理,即使受理了,也以这个理由被判败诉。此外,战前的日本有一条法理.叫“国家无答责”.意思是,如果个人受到损害,哪怕这损害来自国家,国家也没有理会和赔偿的义务,据此国家可以对到战败为止发生的一切都不负责。战后这条法理不存在了.但是根据法律不追溯既往的精神,对此前发生的一切,国家仍可用这条法理保护自己。

在此.可以看到诉讼所碰到的最大难题就是三点:一、时效.二、除斥期间,三、国家无答责。为此.日本中国战争受害者要求赔偿事件律师团和中国律师们、法律专家和热心人士等共同研究.终于取得了一点成效。2001年7月1 2日.东京掳掠劳工、强制劳动的第一次判决则是作为辩护团胜诉的首次告捷。这一判决是承认了在战后违反了国家的保护义务。就此虽然还没能突破所谓“国家无答责”这一法理.然而从公平正义的角度来看,时效是违背这一理念的,因此它的应用被否定了。2002年4月26日“福冈掳掠劳工”第一次诉讼的一审判决中,根据“国家无答责”为由,否定了对国家提要求。至于向企业提出的赔偿要求,与“东京掳掠劳工、强制劳动”的第一次判决同样否定了时效的应用.达到了认可的地步。2003年9月29日“遗弃毒气弹”第一次诉讼的一审判决中,承认了战后国家责任的不履行,”东京掳掠劳工、强制劳动”“福冈掳掠劳工、强制劳动”的第一次一审判决同样否定了时效的应用,认可了对国家的赔偿要求。这样,关于时效的理论就被突破了。而关于”国家无答责”一项,2003年1月1 5日就“京都掳掠劳工、强制劳动”案件判决而言,尽管原告的要求被驳回,可还是宣告了否定应用“国家无答责”法理的判决。2004年5月“新溻掳掠劳工、强制劳动”一审判决中.宣告了不只是认可向企业要求.随着否定应用“国家无答责”的结果,向国家要求也达到了认可的程度。如此,突破了起诉当时被认为是极难跨越的法理高墙。能够使原告的全部,或者一部分的要求达到被认可的胜诉告捷,同时也可以被认为是对日民间诉讼的最大成果.对于今后的诉讼有着重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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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正义之诉
副书名
原作名
作者 大雅文化
译者
编者
绘者
出版社 花山文艺出版社
商品编码(ISBN) 9787806735008
开本 16开
页数 150
版次 1
装订 平装
字数 160
出版时间 2005-05-01
首版时间 2005-05-01
印刷时间 2005-05-01
正文语种
读者对象 青年(14-20岁),普通成人
适用范围
发行范围 公开发行
发行模式 实体书
首发网站
连载网址
图书大类 文学艺术-文学-中国文学
图书小类
重量 0.315
CIP核字
中图分类号 I25
丛书名
印张 10
印次 1
出版地 河北
232
176
13
整理
媒质 图书
用纸 普通纸
是否注音
影印版本 原版
出版商国别 CN
是否套装 单册
著作权合同登记号
版权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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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8 7:1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