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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 国际刑事法院手册/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刑法研究所文库
内容
编辑推荐

本书从专业的研究角度,以深刻的语言,通俗的文笔,对《罗马规约》、《犯罪要件》、《程序与证据规则》等国际性法规进行了详尽细致的阐释和说明。主要探讨了国家特别是没有加入的国家和地区解决政府对条约的具体的批准和执行问题,各主权国家的独立性与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的冲突问题、主权与人权等实质性问题,了解国际刑事法院的具体组织、工作程序和方法等技术性问题,从本质上切实认识国际法院这一国际组织具有重要的意义。

内容推荐

本书是一本全面、系统介绍国际刑事法院的普及性读物,其中包括国际刑事法院的简要介绍、对国际刑事法院某些领域的疑问与解答、国际社会批准《罗马规约》的国家一览表。同时,甄采并收录了部分有关国际刑事法院的基础性法律文件,如《罗马规约》、《程序与证据规则》和《犯罪要件》。此外,为研究方便,特于《手册》最后部分罗列当前国内学者在国际刑事法院领域的主要研究成果,以备索骥之需。

目录

第一章国际刑事法院简介…………………………………(1)

第二章关于国际刑事法院的问题与解答…………………(10)

第三章批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国家一览……(23)

第四章《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26)

第五章《程序与证据规则》………………………………(101)

第六章《犯罪要件》………………………………………(200)

附录中国对国际刑事法院研究的成果索引………………(245)

试读章节

.联合国安理会在国际刑事法院的工作中起什么作用?

安理会和国际刑事法院的工作是相辅相成的。《罗马规约》确认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作用,当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行事,在看来发生了规约范围内的一项或多项罪行的时候,可以将该“情势”提交给国际刑事法院,由检察官据此启动调查。

安理会将“情势”提交给国际刑事法院,是依据第七章授予的权限,而这对所有国家都是具有拘束力和法律强制性的,所以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行使就成了强制执行措施的一部分。即使罪行的发生地国家和被告人的国籍国都不是缔约国,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仍然具有拘束力。在这些情况下,国际刑事法院进行调查和起诉,是为了帮助安理会维持和平。这种因安理会提交给它而产生的管辖权,增强了国际刑事法院在执行国际刑法方面的作用。同时,在这些情况下,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是扩大到连非缔约国也包括在内的。

安理会在行使第七章授予它的维持和平或强制执行权力的时候,可以要求国际刑事法院将一项调查或起诉推迟12个月,而且这个期限可以一延再延。推迟进行是为了确保安理会的维持和平努力不致受到国际刑事法院的调查或起诉的妨碍。16.检察官有多大独立性?

在罗马会议谈判期间,各方广泛支持设立独立检察官,在有足够证据显示发生了严重犯罪行为的时候,有权启动调查。不过,虽然检察官可以启动调查,但是《罗马规约》也作出了详细规定,确保这种权力受到恰当的制衡。首先,检察官必须让愿意并且能够这样做的国家自己进行调查。在启动调查之前,检察官需将所收集到的全部支持材料提交出来,征求由3名法官组成的预审分庭批准。在调查阶段,嫌疑人和有关国家也有权力对检察官所采取的行动提出质疑。在审判阶段,有关国家和被告人还可以对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或者案件的可受理性提出质疑。这些措施提供了充分的机会来确保案件确实有一定根据,值得由国际刑事法院进行调查和起诉。

检察官由缔约国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出,必须具备严格的条件:品格高尚,在刑事案件的起诉和审判方面具有卓越能力和丰富经验。检察官不得参加处理其公正性可能受到怀疑的案件。任何有关回避的问题,由国际刑事法院的上诉分庭决定。检察官若经查明有严重不当行为或严重渎职行为,缔约国大会有权予以免职。17.怎样保证嫌疑人都能按照正当程序受到公平审判?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创建了一个真正的国际刑事司法系统。它由公正的、胜任的法官,按照法定的正当诉讼程序,公平审判被控犯了属于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范围的罪行的个人。规约充分确认被告人的各种权利,甚至还扩大了各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所规定的标准。

《罗马规约》有几个特别的优点。其中之一是国际刑事法院的调查起诉机构和审判机构的审查机制,其目的是保护无辜的人不会受到轻率的、无理缠讼的或者出于政治动机的刑事调查或起诉。此外,有权作出启动刑事调查或审判的决定的人必须在胜任能力、独立性和公正性方面具备最高的资格。每一个人都有权利得到最高国际标准的对待,保证按照正当程序获得公平审判。

此外,《罗马规约》还在刑法原则、调查、起诉、审判、合作和司法协助以及执行等方面制定了详细的规定(一共超过60条)。这些规定要求将各国不同的、有时候截然相反的刑法和程序加以调和。能够在这些高度技术性的问题上达成协议是一项重要的成就,其成果是一个真正国际性的刑事司法系统,被提交国际刑事法院审判的个人都将获得最高标准的保护。18.怎样保证法官们具备胜任的条件和公正不倚?有什么保障措施防止国际刑事法院受到外来政治影响?

法官们必须具备最高的专业胜任能力,必须从品格高尚、清正廉明,具有本国最高司法职位任命资格的人之中选出来。他们还必须独立履行职责,不得从事任何可能妨碍其司法职责,或者使其独立性受到怀疑的活动。

国际刑事法院设18名在刑法和刑事诉讼领域具有胜任能力,并具有刑事诉讼方面的必要相关经验的法官。此外,法官须在相关的国际法领域,例如,国际人道主义法、人权法等领域具有胜任能力。为了确保法官组成的真正平衡和国际性,选举时必须考虑到要能够代表世界上各个主要法系,要有公平地域代表,要有适当数目的男女法官,并且要有在对妇女或儿童的暴力问题方面的专门知识。同一个国家不得有两名国民担任法官,法官的任期为9年,以一任为限。法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得票最高者当选,但至少需要得到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国2/3多数通过。

法官若经查明有严重不当行为或严重渎职行为,可予以免职。所有这些保障措施都是为了保证法官的独立性、正直性和胜任能力,并且防止他们受到外来政治影响。19.国际刑事法院向谁负责?这会不会影响它的独立性?

缔约国负责监督国际刑事法院的工作,并就国际刑事法院的行政管理对院长、检察官和书记官长进行管理监督,决定国际刑事法院的预算,决定是否调整法官人数和审议任何不合作问题。缔约国不能干涉国际刑事法院的司法职能。任何涉及国际刑事法院司法职能的争端,要由国际刑事法院自己决定如何解决。P.17-19

序言

1998年7月,联合国设立国际刑事法院的外交全权代表大会在意大利罗马举行,会议以120票赞成、7票反对、21票弃权通过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以下简称《罗马规约》)。2002年7月1日《罗马规约》生效,世界上第一个常设国际刑事法院正式诞生,成为国际刑法体系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正如联合国秘书长安南所指出的,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是“对未来一代希望之馈赠,并在通向普遍的人权和法治进程中迈出的巨大一步。”

截至2005年5月,世界上已有139个国家签署、99个国家批准了《罗马规约》,国际刑事法院确立的国际刑事司法准则得到普遍接受。中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和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早在1998年前就积极参与了《罗马规约》谈判的全部过程及最终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的历次筹备会议,对《罗马规约》的制订和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作出了突出的贡献。但是,基于国际刑事法院在某些问题上未能满足中国政府的关注,如检察官的权力,故中国迄今尚未批准《罗马规约》。

尽管如此,中国法学界的专家、学者对《罗马规约》和国际刑事法院实际运作的研究热情却有增无减。特别是国家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的专家、学者们,针对这一领域的诸多课题不仅发表了大量的学术论文和专门著述,还率先在中国组织召开了“国际刑事法院专题国际学术研讨会”(2003年2月,在中国海南省海口市),并举行了一系列有关国际刑事法院研究方面的专题讲座和演讲。为了进一步拓展对国际刑事法院问题的研究,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2005年6月,高铭喧教授、赵秉志教授和王秀梅副教授共同创建了“促进国际刑事法院发展项目办公室”。

促进国际刑事法院发展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公室),是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附设的一个专门从事国际刑事法院研究的学术科研机构,是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项目办公室由中国著名刑法学家、国际刑法学协会副主席、国际刑法学协会科学委员会副主席暨中国分会主席高铭暄教授担任办公室顾问;中国著名刑法学家、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副主席、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教授任办公室主任;中国首位国际刑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王秀梅副教授任执行主任。

项目办公室的工作宗旨是:推广和普及国际刑事法院知识,密切关注和传递国际刑事法院的最新信息及进展情况,促进国内学界对国际刑事法院理论问题的深入探讨与研究,加强与国际学界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增进国际社会对中国关于国际刑事法院研究活动和成果的了解与认识,为中国最终批准《罗马规约》提供参考与建议。

为了加大普及和传递国际刑事法院知识与信息的速度与力度,一方面,项目办公室已积极着手筹建中国第一个国际刑事法院研究的中英文网站(www.iccchina.org),该网站目前已经初具规模,但仍在建设和完善之中。另一方面,项目办公室效法并借鉴该领域国际同行的成功经验与模式,通过编写《国际刑事法院手册》(以下简称《手册》)的形式,并配合相关的学术研讨活动赠送,进而达到广泛宣传与普及的功效。

《手册》是一本全面、系统介绍国际刑事法院的普及性读物,其中包括国际刑事法院的简要介绍、对国际刑事法院某些领域的疑问与解答、国际社会批准《罗马规约》的国家一览表。同时,甄采并收录了部分有关国际刑事法院的基础性法律文件,如《罗马规约》、《程序与证据规则》和《犯罪要件》。此外,为研究方便,特于《手册》最后部分罗列当前国内学者在国际刑事法院领域的主要研究成果,以备索骥之需。

 最后,我们衷心感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为《手册》的顺利出版给予的大力支持;向编辑《手册》和翻译部分资料的项目办公室的同仁付出的辛勤劳动致以谢意;同时,我们欢迎社会各界热爱世界和平、坚持正义的组织和有识之士继续为项目办公室和国际刑事法院研究网站提供各种资源与支持(联系方法:iccchina2005@126.com)!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促进国际刑事法院发展项目办公室亚洲法律资源中心

2005年6月

标签
缩略图
书名 国际刑事法院手册/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刑法研究所文库
副书名
原作名
作者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促进国际刑事法院发展项目办公室//亚洲法律资源中心
译者
编者
绘者
出版社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商品编码(ISBN) 9787811091021
开本 32开
页数 249
版次 1
装订 平装
字数 220
出版时间 2005-06-01
首版时间 2005-06-01
印刷时间 2005-06-01
正文语种
读者对象 研究人员,普通成人
适用范围
发行范围 公开发行
发行模式 实体书
首发网站
连载网址
图书大类 人文社科-政治军事-国际关系
图书小类
重量 0.26
CIP核字
中图分类号 D813.4-49
丛书名
印张 8.25
印次 1
出版地 北京
210
146
10
整理
媒质 图书
用纸 普通纸
是否注音
影印版本 原版
出版商国别 CN
是否套装 单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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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8 1:4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