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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 商业银行有效监管论/公共管理与经济法治学术丛书
内容
编辑推荐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在金融业中,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和发展关系到现代化建设的前途。

本书作者以银行经营管理者的眼光,运用行政管理学、经济法学和经济金融学的原理,融会贯通、兼收并蓄地研究了政府与银行、市场的关系,对如何依法保障和增强商业银行活力、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作了系统的分析。本书透露着许多独到的见解,具有较高的理论价值,对商业银行的主管有所启发。

内容推荐

政府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是指政府设定的监管机构依据法律规定通过行使行政管理权、经营管理权对商业银行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促使其合法、稳健经营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政府对商业银行监管的有效性问题是关系到我国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金融运行平稳,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危机的重大问题。  本书针对政府对商业银行监管有效性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通过回顾我国政府对商业银行监管制度的历史演变过程,描述现行监管制度的基本框架,分析现行的监管状况,找出政府对商业银行监管有效性不足的问题及其成因;运用行政管理学、经济法学和经济金融学的原理阐述政府对商业银行监管的理论依据;进行政府对商业银行监管的国际比较,得出了构建我国政府对商业银行监管体系的启示;构建我国政府对商业银行有效监管体系,确定有效监管的目标,构思监管的组织体系、制度体系、运行体系和对监管者的监督体系。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阐述政府对商业银行有效监管的理论。监管的权源论:运用公共利益论和政府经济管制论的理论阐述公共利益是监管的权源,为了防范金融市场失灵、控制商业银行的脆弱性风险、维护商业银行体系的稳定和弥补法律体系的不完备,社会公众要求政府对商业银行进行有效监管。监管目标论:论述有效监管的总体目标、从属目标与具体目标,以及确立监管目标的技术要求理论。监管体制论:阐述分业和混业监管、监管的集约化程度、监管部门设置、监管的纵向分权等理论。监督监管论:从政府有限监管、监管权利制衡、监管者局限及不当监管危害等方面论述对监管者实行监督的必然性。跨国监管论:商业银行国际化的进程不断加快,跨国经营和跨国界的金融交易已是商业银行经常发生的业务,各国监管当局进行必要的沟通、协调和配合是非常必要的。  第二,分析研究我国政府对商业银行监管现状,回顾建国以来我国政府对商业银行监管制度的演变,详细地描述了监管制度的现行框架。对现行商业银行监管的有效性进行分析,肯定了现行监管在预防金融危机的发生、增强稳健经营能力和促进经济、金融健康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找出了现行监管有效性不足的六种表现。对监管有效性不足问题的成因进行分析,指出经济风险转移、监管模式缺陷、监管法规不完善、监管方法陈旧四个方面的直接原因。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制度环境制约的深层次的原因,并找出制约监管有效性的主要问题。  第三,进行政府对商业银行监管的国际比较并得到了启示。从监管目标、体制、方式、内容和跨国合作五个方面进行国际比较。通过比较得到了启示如下:构建我国政府对商业银行监管体系应该借鉴国际监管经验;遵循国际监管惯例;适应我国经济环境的特定要求;符合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迫切需要。  第四,构建我国政府对商业银行有效监管体系。首先确立了我国政府对商业银行监管的目标与原则,然后设想创建和完善四大体系:一是创新我国政府对商业银行有效监管的组织体系,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中央银行专司货币政策的执行和监督、设立金融监管委员会实现联合监管、加强政府有关部门行政监管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管。二是提出建立和完善商业银行监管的制度体系。包括完善监管的法律体系、依法监管的制度体系、商业银行内控监管制度;建立支持商业银行创新的监管制度;健全商业银行国际化的监管制度。三是完善商业银行监管的运行体系。完善监管内容;改革监管方式;创新监管手段。四是创建对监管者的监督体系。阐述了对监管者进行监督的评判规则;建议创建对监管者监督制度的设想。提出构建法律监督体系、行政监督体系、商业银行同业公会和社会舆论监督体系,从多角度对监管者进行必要的监督。  政府对商业银行有效监管是一个永恒的课题。要根据国际国内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变化,调整监管模式,不断地完善监管制度,达到有效监管的目的。

目录

内容提要/(1)

第一章 导言/(1)

第一节 研究背景/(2)

第二节 若干概念界定/(5)

第三节 相关文献综述/(10)

第四节 框架结构/(16)

第五节 研究方法/(17)

第二章 有效监管理论/(19)

第一节 监管权源论/(19)

第二节 监管目标论/(27)

第三节 监管体制论/(32)

第四节 监督监管论/(37)

第五节 跨国监管论/(43)

第三章 监管制度的演变/(47)

第一节 政府行政管制阶段/(48)

第二节 金融监管探索阶段/(50)

第三节 注重合规性监管阶段/(55)

第四节 实行分业监管阶段/(58)

第五节 专业化监管阶段/(61)

第四章 现行监管制度框架/(65)

第一节 监管目标确定/(65)

第二节 监管主体特征/(67)

第三节 监管客体构成/(69)

第四节 监管法规依据/(70)

第五节 监管主要内容/(73)

第六节 监管基本方法/(75)

第五章 现行监管制度有效性评析/(77)

第一节 监管制度形成的客观环境/(77)

第二节 监管制度的有效性分析/(86)

第三节 监管有效性不足的直接原因/(92)

第四节 制度环境制约的深层原因/(105)

第六章 制约监管有效性的主要因素/(126)

第一节 监管制度定位/(126)

第二节 监管目标定位/(132)

第三节 完善监管体系/(134)

第四节 市场约束机制/(139)

第五节 监管范围与成本/(141)

第六节 正确处理几个关系/(143)

第七章 国际比较与启示/(150)

第一节 国际比较/(150)

第二节 有益的启示/(162)

第八章 构建有效监管体系的总体设想/(170)

第一节 有效监管原则的确定/(170)

第二节 有效监管目标体系构建/(174)

第三节 有效监管模式的选择/(177)

第四节 有效监管的法制化/(179)

第五节 有效监管的范围/(180)

第六节 创新的监管与监管国际化/(182)

第七节对监管者的监督/(183)

第九章 创新和完善有效监管体系/(185)

第一节 创新组织体系/(185)

第二节 建立和完善有效监管制度体系/(192)

第三节 完善监管运行体系/(204)

第四节 构建监管的指标体系/(209)

第十章 构建对监管者的监督体系/(219)

第一节 对监管者实行监督的现实必要性/(219)

第二节 构建监管的监督制度体系/(224)

第三节 对监管行为进行监督的评判/(242)

结语/(249)

附录/(252)

参考文献/(281)

后记/(287)

试读章节

1997年,党中央、国务院召开了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进一步整顿了金融秩序,加大了金融风险防范力度,出台了15条政策措施,成立了12个金融整顿小组,其中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和参与6个小组的工作。为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按照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的要求,中国人民银行逐步改革了银行监管模式。1998年7月后,一方面调整内设监管部门,撤销了稽核监督局和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司,调整为银行监管一司、银行监管二司、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合作金融机构监管司,改变过去对同一法人金融机构由多个部门分割监管的格局,实行由同一职能部门负责对同一个法人机构从市场准入到市场退出、从现场到非现场的全过程监管。1998年底,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撤销了32家省级分行,跨省区组建9家大区分行,以增强金融监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同时建立金融监管责任制,明确总行、分行、中心支行和支行在金融监管方面的权力和责任,并将金融监管任务落实到各部门、每个监管人员。

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集中力量对国有商业银行50个县级支行进行了检查,在全国开展外汇大检查。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从各省抽调监管干部组成检查组,集中力量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省区分行本部的信贷业务进行异地交叉检查。对10家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统一授信制度执行情况、不良贷款情况、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利润真实性、计算机2000年问题进行了检查。2000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全行主要力量,集中对被监管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和盈亏真实性等进行现场检查,基本掌握了所监管金融机构的风险,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针对中国银行业的风险状况,特别是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中国人民银行稳步推行了金融稳定计划,及时化解了一些金融机构的支付风险,维护了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1998年,通过发行国债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补充了2700亿元资本金,使其资本金充足率明显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和竞争力进一步增强。1999年,国务院决定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剥离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近14000亿元不良资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比率大幅下降,资本充足率明显提高。

中国人民银行通过采取收购、注资、债权转股权、关闭、破产等不同方式化解和处置了中银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农村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光大信托投资公司、湖北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和海南发展银行的金融风险,依法撤销了近50家严重违规经营和高风险的城市信用社;并配合有关部门全面清理、撤并农村合作基金会,到1999年底,已撤销农村合作基金会7469家,并入农村信用社12450家。对信托投资公司进行了整顿;完成了城市信用社风险普查工作,采取紧急救助、收购、兼并、重组、停业整顿及行政关闭等措施,化解了部分城市信用社风险;进一步推进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撤销了非法金融机构,并打击了非法集资活动。

 P60-P61

序言

总序:公共管理视角下的现代经济法

程信和 经济法,绿精灵;飘然来,盛世迎。谁之缘?国与民;何以治?在衡平。

 ——摘自米丁:《经济法三字经》(2003年)

一、融合

探讨社会问题,一般不从概念、原则出发,而从客观存在的事实出发,即沿着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逐步推进。对公共管理、经济法治的研究,同样应持此种态度。

公共管理在现实生活中已得到广泛应用。如公共利益、公共财产、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公共财政、公共运输、公共卫生、公共服务等等,这一类理念和制度,如今随时都在,随处可见。必须特别指出的是,在中国的政策性文件中,2002年11月中共十六大报告鲜明地引入“公共服务”的概念,提出“完善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而后,2003年10月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第一次引入“公共管理”的概念,提出“坚持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明确中央和地方对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的管理责权”。“公共管理”模式的推行,意味着治国、执政方式和方法的创新,大大发展了传统行政管理的作用领域。

所谓“公共管理”(Public Management),是指公共机构对公共事务所进行的管理与服务活动。基本的公共机构是政府及政府下属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政府);此外,还有一些非政府组织,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和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而公共事务的范围,涉及政治类、经济类、文化类、社会类诸多方面。与传统行政管理所奉行的命令服从模式大相径庭的是,公共管理的理念和制度中奉行管理之中有服务,服务之中有管理,而且被管理者亦参与管理,故又称为互动式管理。可以说,“公共管理”以崭新的形象出现于社会生活舞台。如果换一个角度,即从学科的角度考察,“公共管理”在西方已历经上百年,而在中国出现时间还不长。从“公共行政”到“公共管理”,从“新公共管理”到“新公共服务”,产生了许多模式设计与理论主张。我们必须站在时代的高度,立足本国的实际,探索符合现代精神的公共管理模式与理论。

所谓“经济法”(Economic Law),是指一系列特定的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可以从定位、定界、定构等多个层面来理解。经济法是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直接调整在国家管理和协调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范围主要包括:宏观调控法、市场监管法、企业发展法、涉外经济法。经济法的整体观念十分显著,以至于我们说实践意义上的经济法即是整体意义上的经济法。改革开放20多年来的法制建设实践雄辩地表明,经济法已成为中国整个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独立的、基本的、重要的法律部门之一,而且是最具活力的法律形态之一。以经济法为手段管理、治理国民经济,就构成了本文所称的狭义上的“经济法治”。反映在理论形态上,就出现了新兴的“经济法学”。

对经济法可从多个角度加以考察,其中颇具现代性的一种,就是公共管理的视角。什么是公共管理的视角?即行使公共管理权力的机构,基于增进、分配和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对有关公共事务实施管理、提供服务;而这些管理和服务又必须纳入法制的轨道,有序进行。因此,从社会公共性出发,有必要将公共管理的理论和方法引入现代政府经济管理的法律制度之中,我们着重研究的是公共管理视角下,由政府推进的市场经济法治模式。这应当成为一条主线。

公共管理(此处主要指政府经济管理)与经济法治具有同一性。依唯物辩证法所说,同一性是指:第一,相互依存;第二,相互转化。政府进行经济管理,必须依靠法律手段,而经济法首先是作为规范政府管理的基础,然后才是作为政府实施管理的依据。公共管理有时会以经济法治的形式出现,反之,经济法治有时也会表现为公共管理。

公共管理(此处亦主要指政府经济管理)与经济法治具有结合点。依唯物辩证法所说,结合点是指:第一,相互渗透;第二,紧密联系。经济法中的大部分规范,要由政府执行或监督执行。经济法中包含政府经济管理,政府经济管理中包括经济法。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经济法作为现代政府公共管理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乃是题中应有之义。

1998年,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织的一个学科评审组专家认为:“经济法和政府行为关系密切”,(中山大学学者)“对经济法与行政管理的关系的研究具有特色和优势”。这就是我们在管理学领域设立“经济法与政府经济管理”这一博士点研究方向的由来。

二、特色

邓小平主张,社会科学要作出具有“新内容、新思想、新语言”的研究成果。我们对现代经济法的研究,应当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体现出“新内容、新思想、新语言”。

1.性质:社会化

从性质上看,公共管理体现的是社会性或称公共性。社会性或公共性反映了社会大众的而不仅仅是个别人的,整体的而不仅仅是局部的,长远的而不仅仅是短期的利益问题。

经济法的显著特征之一正是社会性。民法设计的“权利本位”在立法史上起了重大进步,但它主要指个体权利本位;而经济法设计的“社会本位”更是一大进步,它体现了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的权利义务的统一。英国学者的下述判断是准确的:经济法“发展了公共利益这个核心的概念”;日本学者亦指出,经济法具有“社会法性质”。在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制度下,经济法的社会性或公共性尤为突出。

2.目标:现代化

从目的或目标上看,公共管理以调整各方关系、维护公共秩序、协调社会利益为使命,实现现代化管理的价值。

经济法与公共管理具有同一指向的价值目标。为了建设现代化的小康社会,经济法谋求发展、公平、安全三位一体,这与公共管理实现公共利益的宗旨有着异曲同工之妙。

3.主体:多元化

从管理主体上看,公共管理的机构主要为国家(多以政府名义出面),另一部分为非官方公共事务组织。除分工关系外,这两类组织还会发生互动关系:兼容与互补。就管理对象而言,公共管理既要管到组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又要管到个人。但是,必须特别指出,被管理者还兼有另外两种身份:一是接受公共服务的对象,二是作为公共管理的参与者。

经济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即经济法主体亦呈现多元化的状况。其基本主体有二:一是政府及非官方公共事务机构,二是企业、个人等市场活动主体。政府与非官方公共事务机构的兼容、互补,企业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主体,加上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互动,这种既是公共管理又是经济法治的体制格局,充满生机和活力,更有利于形成社会成员各尽其职、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市场经济秩序。

4.运作:机制化

从行为上看,公共管理机构运用公共权力,从事抽象管理行为和具体管理行为。所谓抽象管理行为,指进行立法工作,制定公共政策。所谓具体管理行为,指管理公共事务(决策、执行和监督),提供公共服务。而这些,都必须依托合适的体制,形成有效的机制。

在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领域里,需要两个方面的规范化:一是政府经济管理行为的规范化,一是企业、个人市场经济活动的规范化。规范化有赖于制度、体制、机制、法制。制度建设是个总体概念,它可以分解为体制与机制,并通过法制予以确认和表现出来。整个经济体制及各种经济运行机制决定经济法制,经济法制保障经济体制及经济运行机制,这三者需要同步建设。前述《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要“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制衡机制”;“完善扶贫开发机制”;“健全产品质量监管机制”;“健全政府投资决策和项目法人约束机制”;“健全金融调控机制”;“建立健全由市场供求决定的利率形成机制”;“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健全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建立健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有机结合、协调发展的机制”;“健全金融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机制”;“建立健全银行、证券、保险监管机构之间以及同中央银行、财政部门的协调机制”;“健全对境外投资企业的监管机制”;等等。我们可以将各种经济运行机制归纳为两大类型:一为保障机制,包括激励机制;一为制衡机制,又称约束机制、监督机制。这两大类型的机制应当并重、配合,但最终是为了取得实效,即保障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可持续发展。法律框架下的机制化将成为政府运用经济法管理和协调国民经济运行的基本路径,这与公共管理、公共政策的运作如出一辙。

社会化的性质,现代化的目标,多元化的主体,机制化的运作,公共管理视角下的现代经济法的面貌就这样栩栩如生地展现出来了。正因为如此,它才“最具活力”!

三、使命

经济法的使命在于,以法律的形式,实现国家因素对国民经济活动的积极影响。这种影响,既有宏观的,又有微观的;既有间接的,又有直接的。经济法可称为国民经济发展法、国民经济分配法(或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平衡法)和国民经济安全法。发展权、分配权和安全权,组成了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在公共管理视角下,经济法制建设主要面临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任务。

1.关于主体的定位

在诸项主体中,关键的是政府角色的定位。这一问题的恰当解决,方能体现出公共管理的专业特色。

当今世界存在三类主要的社会经济模式: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消费者导向型市场经济模式,二是以德国、北欧某些国家为代表的社会市场经济模式,三是以日本、韩国及法国为代表的政府指导型市场经济模式。三种模式各有特色。前两种并不否定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后一种也不以政府代替企业的角色。它们实际上都强调以市场为基础,只不过是政府干预和参与的范围、方式和程度有所差别而已。

中国应当建立什么样的市场经济体制,直接关系到政府职能的设计。我们要从本国的实际出发,吸收上述三种模式的优点,逐步实行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相结合的市场经济模式。由此,政府作为公共管理者,作为所有者和投资者,其法律身份呈现出二重性,但不应当发生缺位、越位或错位。

2.关于行为的互动

在诸项行为中,基本的是政府实施经济管理和企业、个人从事市场活动并应对政府监管。这一问题的恰当解决,方能体现出公共管理的专业特色。

从实践来看,广义的管理表现为规划、组织、指挥、协调、监督检查、处理和处罚等行为。在经济法中,出现频率很高的两个词语为“监管”和“协调”。其中,“监管”可有两种含义:一指监督管理,这是广义的理解;二指监督性的管理,这是狭义的理解。狭义上的监督属于特殊的管理。“协调”亦有两种含义:或指管理的具体手段之一,即要使什么与什么配合得当,此即间接管理;或指管理的目的性(目标),即什么与什么已达到配合得当。现今中国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指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最佳组合;谋求天人合一,是指统筹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公共管理的最高境界,就是和谐社会、天人合一。在这一视角下的经济法,主要协调企业、个人的市场化运作与政府的监督管理的关系,即(1)市场引导企业、个人;(2)国家调控市场;(3)国家对企业、个人等市场活动主体实施管理,提供服务。所以,在实质上,经济法反映了国家、市场与法的关系。

3.关于责任的落实

在诸项责任中,突出的是政府不当经济管理行为的责任及其补救。这一问题的恰当解决,方能体现出公共管理的专业特色。

公共管理视角下的经济法中的责任,通常在两种意义上加以使用:

第一,指本来意义上的责任,即经济管理、经济活动主体的职责与义务。它是与权力或权利相对应的。如《立法法》中规定的“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产品质量法》中规定的“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科学技术普及法》中规定的“社会责任”。这正如《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责任是指分内应做的事情。此时,行为主体处于主动状态之中。

第二,指事后追究的责任,即强制违法者或违约者承担的法律义务。如《审计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许多经济法律中专章规定的“法律责任”。此时,行为主体处于被动状态之中。显然,第二种责任是由于违反第一种责任而引起的。换言之,追究法律责任,以侵犯他人的法定权利或者违反自己的法定义务及约定义务为前提。经济法著述中所称“经济法中的责任”,多指此种。

经济法中棘手的责任问题,莫过于追究政府不当经济管理行为的责任。政府作为公共管理者,特别是作为社会经济的领导者、组织者、管理者,既享有权力,又负有责任。一定要保障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同时也要依法承担责任。

主体、行为、责任三个要素,构成经济法实体规范体系的理论基础,又成为解决经济法出路的现实课题,必须努力寻求突破。

四、实证

本学术丛书总主题为《公共管理与经济法治》。收入本套丛书系列的,是由博士学位论文扩展而成的专著,第一批已有10本,它们为公共管理与经济法治相结合提供了有力的实证分析。实证者,实际地证明,包括个案、数据及相应的论证。我一直主张:“经济法研究的思路应当是从经济到法律,又从法律到经济,即出发点是现实经济问题,中间经过法律博弈、法律协调,最终落脚点还是回到解决现实经济问题上来。研究方法的创新必将推动一门学科发生革命性的变迁。”对公共管理与经济法治相结合的研究,亦可采取这样的思维方式。而且我还要说,针对时下某些浮躁和浮华的学风、文风,我们应该以“十年磨一剑”和“文心雕龙”那样的精神来从事社会科学理论工作。

西方古典政治经济学家威廉·配第曾说过:“土地是财富之母,劳动是财富之父。”这句话至今仍未过时。在中国,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已定为基本国策。宏观调控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控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刘国臻博士所著《论我国土地利用管理制度改革》,分析了当前我国土地利用制度中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思路,对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管好土地提供了颇有价值的法律对策建议。(目前,他正在进行以土地发展权为主题的博士后研究工作。)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在金融业中,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和发展关系到现代化建设的前途。杨春林博士所著《商业银行有效监管论》,以银行经营管理者的眼光,审视了政府与银行、市场的关系,对如何依法保障和增强商业银行活力、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作了系统的分析,其诸多见解值得主管当局关注和考虑。(他获得博士学位后,先后被聘为中国工商银行博士后工作站专家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山大学岭南学院兼职教授,在从事实际工作的同时仍关注着理论研究。)

我国正在努力营建资本市场。袁达松博士所著《证券法与政府对证券市场风险管理》,蒲夫生博士所著《论政府对投资基金的监管》,将政府有效监管与市场活动主体的规范化运作之间的平衡协调作为主线,在金融管理学领域中揭示出公共管理和经济法治相结合所发挥的功能,并为实际工作进行着创新的探索。  国民经济的微观基础在企业。企业法其实可以称为经济法的缩影。按照改革的精神,政府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管理国民经济,促进企业的发展,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杨小强博士所著《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优先政策研究》,一方面强调政府通过公共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另一方面又强调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办事。这是一篇典型的“小题大做”的论文(专著),故而能给人们留下研究细致的印象。而周显志博士所著《论政府促进中小企业持续发展的制度创新》,则是较为系统地分析我国中小企业持续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相应地提出了多方面的对策建议,该文同样将政府公共政策与经济法治结合起来,以解决现实经济问题。

在“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路线中,对外开放占有重要的地位。对外开放包括“请进来,走出去”。何文龙博士所著《中国对跨国公司准入政策之研究》,蔡才昂博士所著《论中国适用保障措施之对策》,展示了中国应对经济全球化挑战的情景,通过分析比较,外为中用,对我国政府参与国际经济舞台上的经济博弈、法律博弈提供了现实的对策设想和建议。

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内容要点,一是人口质量的提高和数量的调控;二是自然资源的永续利用;三是生态环境的有效维持。李挚萍博士所著《管制与民主之互动:环境法的新趋势》,提出要以政府为主导,以社会力量为基础,采取切实措施,保护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自然环境。该项研究属于公共管理的重要内容,意义同样重大。(她获得博士学位后,即赴美进一步深造,研究环境权问题。)

政府应做和可做的事情,无论是组织国内经济建设,还是参与国际经济活动,主要有:作出决策;定出制度;组织实施;监督处理。其中,许可是政府实施行政管理的先导环节和主要手段。霍阳博士所著《中国经济领域行政审批制度研究》,着重研究公共管理的基本主体——政府在管理国民经济过程中如何依法有效行使行政许可权,以推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论证管理与服务的结合、合理性与合法性的统一,更显现出此类论文(专著)的专业性。

以上几篇论文(专著),都反映了公共管理视角下现代经济法的特色,都力图实现公共管理与经济法治相结合所面临的历史任务,充满时代的气息,不乏闪光的见解;当然,每个专题都还有待逐步拓宽和深入研究。

需要探讨的问题还有许多。例如,国民经济发展权、国民经济分配权、国民经济安全权,产品质量监管,价格机制,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政府对知识产权和信息化的管理,政府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中的角色和作用,等等,借用一句古典小说的结束语来说,那就是“且听下回分解”了。

学界同仁提出,老师为学生的著作撰序似乎已经成为一种不成文的惯例,这种俗套是否可以作些改变。我亦有此同感。承蒙人民法院出版社副总编张晓秦先生盛情约请,我写了如上一些话,权作《公共管理与经济法治》这套学术丛书的总序,这样既交了差(也许不一定合格,敬请指正),也省却了为每一篇著作单独作序,解脱一下,岂不快哉。

2005年6月

后记

2000年9月我踏进了中山大学,开始了博士生阶段的学习。在接受高等教育过程中,我是个幸运儿。1977年一恢复高考的第一年,在中学毕业五年后考进东北财经大学会计系,圆了大学梦。1992年在从事银行工作10年后,深感现有专业知识不能满足日益发展的金融管理工作的需要,于是从师于袁步英教授,在南开大学经济学院攻读货币银行学专业,取得经济学硕士学位。2000年9月在多年担任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后,渴望增加行政管理学、经济法学的理论知识,考取了中山大学行政管理专业经济法与政府经济管理方向博士生。我十分珍惜来之不易的博士生学习机会。

商业银行监管关系到我国的经济发展、金融平稳运行、社会稳定。研究商业银行有效监管也是我非常感兴趣的问题。运用行政管理学、经济法学和经济金融学的原理,融会贯通、兼收并蓄地加以研究,力图解决监管的有效性不足问题,实现有效监管,达到维护商业银行的稳健、规范、有序、高效运行,建立公平竞争机制,保障社会公众的利益,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是我研究的初衷和动力。

从论文选题到成文的全过程得到了导师程信和教授的精心指导,凝聚着导师的心血。程老师对论文的选题、开题、篇章结构设计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和诚恳的建议,修改论文提纲、一稿、二稿、三稿……,直到论文通过答辩,并完成论著编撰,不知花费了多少不眠之夜,对程老师的感激之隋难以言表。他为人宽厚、治学严谨,不但是我的严师,也是我工作和生活的楷模。

论著的完成还要非常感谢夏书章教授、王乐夫教授、陈瑞莲教授的细心指导。

在论著写作过程中,得到中国工商银行李志鹏先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张宁先生、中山大学管理学博士刘国臻、李挚萍、杨小强、袁达松、蒲夫生的帮助和支持,我由衷地感谢他们。

最后,我要特别地感谢我的爱人吴慧敏,她全力支持我在繁忙的工作中始终不放弃学习和研究,撰写并发表一篇又一篇论文,完成学业,取得博士学位。她鼓励我将博士学位论文编撰成论著,本书的出版是对她的最好的回报。

 杨春林

2005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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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商业银行有效监管论/公共管理与经济法治学术丛书
副书名
原作名
作者 杨春林
译者
编者
绘者
出版社 人民法院出版社
商品编码(ISBN) 9787802170469
开本 32开
页数 288
版次 1
装订 平装
字数 266
出版时间 2005-07-01
首版时间 2005-07-01
印刷时间 2005-07-01
正文语种
读者对象 研究人员,普通成人
适用范围
发行范围 公开发行
发行模式 实体书
首发网站
连载网址
图书大类 经济金融-金融会计-金融
图书小类
重量 0.306
CIP核字
中图分类号 F832.33
丛书名
印张 10
印次 1
出版地 北京
209
146
12
整理
媒质 图书
用纸 普通纸
是否注音
影印版本 原版
出版商国别 CN
是否套装 单册
著作权合同登记号
版权提供者
定价
印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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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7 21:38: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