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和恐怖融资孳生和助长各种犯罪活动,破坏金融机构的声誉,危害国家的金融安全和经济安全,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一大公害。近年来,我国先后签署了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1988)》、《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2000)》、《反腐败公约(200)》等一系列与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有关的国际公约;建立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刑法》为核心的、较为完善的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法律制度;以开放、务实的态度,在警务合作、情报交流、案件协查、追赃缉捕等领域与各国开展双边和多边的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国际合作,各项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工作已经取得明显成效。
第一部分 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及其“40+9建议”导读
40项建议
关于恐怖融资的特别建议
第2项特别建议注解:将恐怖融资及相关洗钱活动定为刑事犯罪
第3项特别建议注解:冻结和没收恐怖分子资产
第6项特别建议注解:替代汇款
第7项特别建议注解:电汇
第8项特别建议注解:非营利组织
第9项特别建议注解:现金运带
第二部分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及其反洗钱文件导读
防止犯罪分子利用银行系统洗钱
银行客户尽职调查
开户及客户身份识别一般指引
合并的“了解你的客户”风险管理
第三部分 国际证监会组织及其反洗钱文件导读
证券业客户及受益权人身份识别原则
集合投资计划反洗钱指引
第四部分 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及其反洗钱及反恐融资指引导读
反洗钱及反恐融资指引
第五部分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6号,2006年10月31日)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第1号,2006年11月14目)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第2号,2006年11月14日)
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第1号,2007年6月11日)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号,2007年6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节选)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