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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 青少年完全法律指南
内容
编辑推荐

本书告诉青少年朋友们,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在遇到纠纷、困难、事故的时候,这一切都富含着法律意义,都会在法律上引起与自己密切相关的一系列权利义务的产生和变化。

通过生动有趣的小案例,本书告诉青少年在法律上处于一种怎样的地位?享有何种的权利?青少年应该通过什么样的渠道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最终保护我们幼小的身体与心灵?

内容推荐

本书的相关内容,便体现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精神。全书分为家庭保护篇、学校保护篇、社会保护篇和预防犯罪与司法保护篇四部分。在体例安排上,将问题与法条、案例和漫画结合起来。

目录

第一篇 家庭保护篇

专题一:胎儿的权利保护

一、父亲惨遭不测,遗腹子有索赔权吗? /4

二、胎儿被感染病毒,出生后能主张救济吗? /5

三、胎儿可以继承遗产吗? /6

专题二:父母与子女的关系

四、父母子女之间的“六种关系” /10

五、父母可以随便翻看子女的日记吗7 /12

六、父母为子女订立的婚约有效吗? /15

七、王鑫的舅舅能够拿王鑫的钱去做生意吗? /18

八、林兰能够状告自己的父母吗? /22

专题三:父母离婚时对青少年子女的保护

九、爸爸另外有个家/28

十、父母离婚后,一方对子女有探视权吗? /29

十一、爸爸再婚了——如何保护父母离异家庭子女的权益? /33

十二、离婚后,李某是否应对自己女儿造成的侵权损害承担责任? /34

十三、辛某与何某离婚时有权分割辛甲接受的馈赠吗? /36

十四、父母离婚后,小丽可以向父亲要求增加抚育费吗? /38

十五、辛某与何某谁应享有对辛甲的抚养权? /39

十六、迷茫的阿媚——如何处理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 /40

专题四:收养未成年人

十七、可以把丽丽送给别人收养吗? /44

十八、吴某收养小红是否合法? /45

十九、收养必须进行登记、公证吗? /46

二十、父母和养子女之间有哪些权利义务? /47

二十一、父母双亡的非婚生子小辛。应由谁来抚养? /48

二十二、事实收养关系应当如何认定? /50

二十三、被收养的刘玲可以回家吗? /51

二十四、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支付抚养期间的费用吗? /52

专题五:对青少年继承权的保护

二十五、娟娟可以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吗? /54

二十六、亚辉能同时继承辛某和郑某的遗产吗? /56

二十七、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有无继承权? /58

二十八、父母可以立遗嘱剥夺未成年子女的继承权吗? /59

二十九、非婚生的小郑能否享有与婚生的小辛相同的继承权? /61

三十、辛乙的儿子能继承外祖父辛某的遗产吗? /62

三十一、“孽子”可以继承父母的遗产吗? /65

专题六:对青少年的教育方法与子女侵权的责任承担

三十二、成绩与巴掌/68

三十三、未成年子女遭受家庭暴力应怎样求助? /69

三十四、恶毒父亲活活掐死亲生儿子/70

三十五、未成年子女离家出走。父母应该怎么办? /71

三十六、小辛骑车撞了人。小辛的父母要赔偿吗? /72

三十七、已经工作的小辛致人骨折,谁承担赔偿责任? /74

三十八、小康的父母可以要回数码相机吗? /76

三十九、小明的父母可以把亲戚送给小明的玩具转送他人吗? /77

四十、小辛偷钱去购物,其行为有效吗? /77

第二篇 学校保护篇

专题一:学生入学与义务教育

一、学习是我们进学校的唯一任务吗? /82

二、我们进学校学习需要交纳学费吗? /83

三、学校可以要求我们学生交纳赞助费、择校费等费用吗? /84

四、学生中途退学,可以要求退还学费、赞助费或择校费吗? /85

五、学校、老师可以指定学生必须购买某些教辅书籍吗? /86

专题二:对青少年受教育权的保护

六、受教育是我们的权利还是义务? /90

七、学校可以拒绝适龄学生就近入学吗? /92

八、学校可以自订标准拒绝小辛入学吗? /94

九、学校有权拒绝残疾青少年入学吗? /95

十、学校强迫学生开弱智证明留级违法吗? /96

十一、学校可以开除学生、“劝退”学生或强迫学生留级吗? /98

专题三:学校的教育方法与对学生人格权的保护

十二、班主任可以强迫学生吃脏东西吗? /102

十三、班级之间允许有高低贵贱之分吗? /104

十四、老师可以对学生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吗? /106

十五、郑某对小辛的做法是否构成侮辱罪? /109

十六、学校播放小辛接吻的镜头合法吗? /112

十七、老师可以认定某位学生为“小偷”吗? /114

十八、老师可以公布学生的考试成绩与排名吗? /116

专题四:吃在学校。怎样才能放心

十九、学校发放的冰棍导致学生中毒,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20

二十、一旦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应当如何进行处理? /123

二十一、如何作好食物中毒事故的预防工作? /124

专题五:住在学校。怎样才算安全

二十二、教学楼倒塌造成悲剧由谁负责? /128

二十三、学生从床上摔下受伤谁来担责任? /131

二十四、校舍能被出租作为厂房吗? /132

二十五、学校能把图书馆出租给别人做商铺吗? /133

专题六:玩在学校,出事谁来负责

二十六、学校废弃围墙压伤学生,学校应该负责吗? /137

二十七、歹徒进学校内行凶,学校应该负责吗? /138

二十八、校内发生车祸,学校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139

二十九、体育课上学生受伤,学校应承担责任吗? /142

三十、春游中发生意外事故,学校有责任吗? /143

三十一、学校能组织学生上山扑灭山火吗? /145

三十二、小辛离校出走,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147

三十三、教学楼发生拥挤导致学生伤亡的,学校应否承担责任? /149

三十四、学生在家喝农药自杀,学校对此应负责任吗? /151

三十五、学生在校外被绑架,学校应对此负责吗? /152

三十六、学生之间相互伤害的,应由谁承担责任? /153

三十七、学生违纪擅自游泳溺水死亡的。学校应承担责任吗? /156

三十八、小辛受伤,学校和班主任谁应承担赔偿责任? /158

三十九、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如何进行? /159

四十、学校能处分小辛获得的奖品吗? /160

专题一:对未成年青少年各种权利的保护

一、小戴和他弟弟有什么权利? /166

二、小辛对自己的画享有著作权吗? /168

三、阿巨可以给自己的小发明申请专利吗? /170

四、阿珠有肖像权吗? /171

五、班主任有权利公布阿俊的考试成绩吗? /173

六、我们可以更改自己的姓名吗? /175

七、你有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吗? /177

八、未成年人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吗? /178

专题二:对参加工作的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

九、16岁的小辛能参加工作吗? /182

十、杂技团的小朋友们算是童工吗? /184

十一、小辛可以下井挖煤吗? /185

十二、叔叔收留吴妹做帮工违法吗? /187

十三、让小王艳充当汽车模特违法吗? /188

十四、学校能否以勤工俭学为名让未成年人打? /189

十五、法律对未成年工有哪些特殊的劳动保护? /190

专题三:对未成年青少年的人身伤害保护

十六、小辛在餐厅玩耍时摔伤,谁承担赔偿责任? /194

十七、小辛被宠物小狗咬伤,宠物的主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197

十八、公园损坏的游乐设施致辛某伤害,公园应负赔偿责任吗? /198

十九、郑某违规游泳溺水身亡,公园应当承担责任吗? /199

二十、天天从商场电梯坠下,责任由谁承担? /201

专题四:对未成年青少年的保险与财产保护

二十一、明明的父母能给他投哪种险? /204

二十二、外公为小戴投了保。为何不能领取保险金? /205

二十三、汪女士给儿子最多能投多少保额? /206

二十四、陕西某县部分学校强迫学生为校方买“保险”合法吗? /207

二十五、小辛对自己抽中的中奖奖金是否具有所有权? /208

二十六、李某用别人的钱摸奖。中奖奖金归谁所有? /210

专题五:与未成年青少年有关的社会规则

二十七、哪些场所应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 /214

二十八、小辛作为未成年人不能进入哪些活动场所? /216

二十九、我们要遵守城市道路上的哪些交通规则? /218

三十、未成年人如何参与环境保护? /219

三十一、与“烟酒生”说再见/220

三十二、莫让海洛因扼杀了孔雀/222

专题六:青少年与网络

三十三、我们如何远离网络游戏的诱惑? /226

三十四、在互联网上发表过激言论。也会危害国家安全吗? /228

三十五、心魔只因游戏起,责任谁人当? /229

三十六、小辛创办黄色网站是否应负法律责任? /230

第四篇 预防犯罪与司法保护篇

专题一:对未成年人犯罪及刑事责任的特殊规定

一、为什么要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给予司法保护? /234

二、法律对未成年青少年犯罪刑事责任有哪些特殊的规定? /235

三、十九岁时被发现十七岁所犯的抢劫罪,属于成年犯还是未成年犯? /237

专题六: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与严重不良行为

二十二、什么是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278

二十三、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种类/279

二十四、如何矫正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282

二十五、什么是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良行为?包括哪些种类? /283

二十六、发现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怎么办? /286

二十七、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处罚规定/286

法律法规目录索引/290

试读章节

案例回放:

徐某原本有两个女儿,妻子早年便已过世。去年徐某新结婚的妻子怀上了一个男孩。徐某自然是喜上眉梢,但却在这喜庆时刻因为在朋友家饮酒过量而突发心脏病撒手而去。徐某夫妇这些年积累下20余万存款,徐某一死两个女儿便要求与徐某的遗孀平分属于徐某的遗产10余万元,而徐某的遗孀认为她肚子里的胎儿也是徐某的骨肉,应该有权利分得徐某的财产,但两个女儿认为徐某去世时孩子尚未出生,无权分得徐某遗产。双方告到了法院,法院调解不成,判定徐某的遗产中应该为未出世的胎儿保留一定份额。

胎儿是否有权继承死者的遗产?关于这个问题我国的继承法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可谓相当具体明朗。

这些规定其实就是为了保护“遗腹子”的继承权益、经济权益而设立的。徐某虽然去世了,但法律考虑到尚在腹中的他的亲骨肉的抚养,在徐某的遗产中特别划出一定份额加以保障,如果该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该份额就由徐某的其他法定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加以继承,如果胎儿出生时是存活的,即使存活时间很短,该份遗产的性质也发生了变化,已经成为了胎儿自己的遗产,由自己的继承人继承,在本例子中便是由徐某的妻子继承。

从上面三个案例可以看出,我国的法律对于胎儿权益的保护,除了继承方面有明确的规定,其他方面的立法尚显滞后,需要法院灵活理解立法精神与法律原则来解决纠纷。解决此类纠纷的原则有两点,一是根据公平原则与相关法理,对胎儿的利益给予保护是法律应有之义,二是胎儿获得法律保护的前提是胎儿在出生时是活体,如果胎儿在出生时是死体,则不再享有这些保护。综合而言,胎儿利益保护主要指以下几个方面:

1.胎儿亲属法上的身份利益,包括亲权利益和亲属权利益,监护权中基于亲属法的部分内容而产生的利益,也应包括在内。这种身份利益存在于胎儿受孕之始,当其成功地怀于母体之中时起,事实上就已存在了该胎儿与其父母及其他亲属之间的身份关系。法律对胎儿先期身份利益的延伸保护,主要是确认这种身份关系,以切实保护胎儿的为子、为亲属的法益。实践中值得注意的是以其身份利益为前提的胎儿的三种财产法上的法益:一是我国继承法关于胎儿特留份的规定,保护的是继承的法益;二是在侵权行为致人死亡或致人残疾丧失劳动能力之时,根据继承法关于胎儿特留份规定的立法精神,与受害人有法定抚养关系的胎儿理应享有请求加害人扶养损害赔偿的法益。即保护胎儿请求扶养的法益;三是当胎儿以特定亲属法上的身份接受赠与财产时,法律保护胎儿接受该财产的法益。如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这三种以胎儿身份法益为基础的财产法益自然消灭。

2.胎儿的身份利益。胎儿怀于母体,为母体之一部分。但其形体,具有先期身体利益,应予保护。对于流产的胎儿死体,应按善良风俗处理,如他人非法利用胎儿死体,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对死者遗体、遗骨保护规定的立法精神,应认定为侵害胎儿先期身体法益,追究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3.胎儿的健康利益。胎儿在母体中为第三人外力所伤,胎儿健康受到损害,也应予以延伸保护,是为先期健康法益。应注意该侵权行为必须是发生在胎儿未脱离母体时,一旦其脱离母体即为婴儿,应为侵害婴儿健康权。

4.胎儿的生命利益。胎儿不能说具有人的生命,但其具备人的生命的若干条件,是即将成为人的生物学意义上的生命形态,法律对其生命利益也应予以延伸保护。例如胎儿在母体中因第三人外力致伤而堕胎,。在剖腹产手术过程中因医生的过错行为而致胎儿丧失生命特征,均为侵害胎儿生命法益,应承担侵权责任。

P6-8

序言

世纪传承的钟声已是昨天的回忆,千禧之年的期盼已化作今日的挑战。在长河落日晓星辰的漫漫行程中,我们八十年代人栽着“二十一世纪接班人”的美誉与重负,逐渐走向了社套的舞台,担当起、主导着那曾经让我们憧憬着并跌跌撞撞追寻的生活。

而当我们不经意地回头,迎着启明星的微光,熟悉的东方大地上,跟随着我们曾经的步伐,新的一代在不断涌现。我们似曾相识,却又如此陌生;我们从新的一代身上,看到了自己无可回归的影子,而在我们之间的土地上,在时间的灰烬中燃烧而成了岁月铸就的代沟。我愿意称呼你们是“弟弟妹妹”,你们如同曾经的我们,聪明自信、勇敢狂狷,而又迷惘脆弱……甚至于我们微笑的样子,我们哭泣的神情,都渗透着同样的纯洁与幼稚。是的我们的弟弟妹妹,我们的青少年朋友们,我们还没有长大成人,而在我们成长、嬉戏、入学、交友、工作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种种的酸甜苦辣、风雨雷电、烦恼忧愁……它告诉我们,有光的地方就有阴影,现实中的世界并不是我们的童话仙境,而是隐藏着风险、阴霾、罪恶与陷阱。这个时候,我们可能会不知所措、茫然失措……本书的任务,就是想告诉青少年朋友们,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在遇到纠纷、困难、事故的时候,这一切都富含着法律意义,都会在法律上引起与自己密切相关的一系列权利义务的产生和变化。通过生动有趣的小案例,本书会告诉我们,青少年在法律上处于一种怎样的地位?享有何种的权利?青少年应该通过什么样的渠道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最终保护我们幼小的身体与心灵?

法律不是白纸黑字的法规条文,法律就在我们的生活之中。我们的一生都离不开法律。作为一个未成年人,我们不需要成为一名精通法律的专家,但是我们一定要培养起一种法制的观念与法律的信仰。我们要认识到,法律,才是我们手中最有力的武器,合理的运用这项武器,我们便能用自己弱小的身躯,抵御成长道路上的荆棘与野兽;法律,还是开启我们成长之门的钥匙,它能够教导我们,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违法的,从而保护我们顺利、平安地在一条正确的道路上飞驰成长……

我国历来重视对青少年权益的保护。在保护青少年权益的制度规范上也逐渐健全,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也于2006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并自2007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青少年保护领域的一大福音,它也为青少年权益的保护I作提供了更先进、更全面、更权威的法律保障。本书的相关内容,便体现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精神。全书分为家庭保护篇、学校保护篇、社会保护篇和预防犯罪与司法保护篇四部分。在体例安排上,将问题与法条、案例和漫画结合起来,期待能够为青少年的普法教育与权益保障工作献上一份绵薄之力。

法律的影响将贯穿我们青少年朋友的成长之路。因此,在我们成长的道路上,应该以一仲积极的心态去接触和学习法律。笔者希望,这本《青少年完全法律指南》,能够帮助你在成长的旅途上与法律相伴,也希望所有的青少年朋友们一帆风顺,健康快乐地成长!

编者

2007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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缩略图
书名 青少年完全法律指南
副书名
原作名
作者 何方
译者
编者
绘者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商品编码(ISBN) 9787802267282
开本 24开
页数 295
版次 1
装订 平装
字数 216
出版时间 2007-04-01
首版时间 2007-04-01
印刷时间 2007-04-01
正文语种
读者对象 普通青少年
适用范围
发行范围 公开发行
发行模式 实体书
首发网站
连载网址
图书大类 人文社科-法律-中国法律
图书小类
重量 0.326
CIP核字
中图分类号 D920.5
丛书名
印张 13
印次 1
出版地 北京
195
183
11
整理
媒质 图书
用纸 普通纸
是否注音
影印版本 原版
出版商国别 CN
是否套装 单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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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1 19:24: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