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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 有益青少年一生的法律知识/青少年成长忠告丛书
内容
编辑推荐

青春是火热的,法律是无情的,防止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在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捍卫合法权益。《有益青少年一生的法律知识》青少年的第一本法律书伴你远行。拒绝犯罪,青春之路畅通无阻。

内容推荐

本丛书针对青少年的生理问题、心理问题、人生问题、处世问题、遵德问题等成长中会遇到的各种困惑的问题进行疏导和科学的解答,并用充满智慧和哲理的故事作为案例,循循善诱,启迪孩子的思维。引导孩子一步步走向成功。

目录

第一章 故意伤人:勿逞一时匹夫之勇

 只因心理不平衡,故意伤人触犯刑法

 一点小事就动手打人,造成伤亡受到制裁

 求爱不成与“情敌”决斗,致人死亡触犯刑法

 为别人出气,一同受惩罚

 替同学“行侠仗义”,同样犯法

 交友不慎,渐人犯罪深渊

第二章 抢劫盗窃:不义之财贪之犯罪

 朋友过生日,为面子偷东西

 自恃强壮,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受处罚

 未成年人抢劫杀人也罪不可赦

第三章 性与犯罪:贪一时之快酿苦酒

 两情相悦尝禁果,结果还是犯了罪

 猥亵他人同样会被治罪

 看黄色录像引发犯罪欲念

 出卖色相挣钱同样违法

第四章 染指毒品:一失足成千古遗恨

 吸食毒品是一种违法行为

 非法持有毒品也是犯罪

 诱人吸毒,罪加一等

第五章 嘲笑诽谤:恶意中伤官司上身

 不许歧视残疾人 

 侮辱嘲笑他人要承担责任

第六章 网络犯罪:技高一筹难逃法网

 破坏计算机信息是犯罪

 网上传播病毒要治罪

第七章 毁坏财物:贪图小利铸大错

 破坏铁路运输,严惩不贷

 国家通讯电力器械不容侵犯

 国家文物,不容亵渎

 刺破他人车胎,也可能触犯法律

第八章 因小失大:剐让过失引发祸端

 上课争执,引起伤害

 举动过激,造成伤害要赔偿

 持刀追逐,划伤他人惹祸端

 恶作剧出祸事,家长要负责

第九章 维杈行动:学习法律自我保护

 父母不能虐待孩子

 未成年人继承权、财产权受保护

 父母离婚不能阻碍孩子的权利

 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违法

 未成年人也有隐私权

 不得侵害孩子受教育的权利

 未成年孩子有权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

 对体罚说“不!”

 不能强行搜身

第十章 保护动物:生态平衡人人有责

 野生动物不能私自带回家

 不能这样对待动物

第十一章 预防犯罪:悬崖勒马为时不晓

 不许随身携带管制刀具

 不得参与赌博

 不要加入帮派组织

 遏制打架斗殴、辱骂他人的不良行为

第十二章 不良行为:让你走在犯罪边缘

 夜不归宿是不良行为

 逃学使人堕落

 离家出走,后果严重

 接受教唆做案,同样犯罪

第十三章 越轨行为:放松警惕易铸大错

 不能私自购买贵重物品

 未满16周岁,不能单独居住

 吸烟危害的不止是健康

 少年莫贪杯

 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

 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营业性歌舞厅

 不要被电子“海洛因”毒倒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试读章节

求爱不成“情敌”决斗,致人死亡触犯刑法

事件回放

王宁是一个17岁的高中男生,因受“早恋风”的影响,多次给本校长得俊秀的女学生杨姗姗写“情书”,但遭到了拒绝。狂傲的王宁遭此挫折。整日闷闷不乐。后侧面打听得知,杨姗姗已交上了男朋友,于是把怨恨转移到杨姗姗的男友于家明身上。王宁联想到电影中经常出现的决斗争夺女友的场面,于是找到于家明,提出决斗的要求。于家明也是一中学生,平时争强好胜,面对王宁的挑衅自然不肯示弱,便答应了王宁的挑战。两人各找了一名证人签订决斗“条约”。“条约”规定:决斗系双方自愿,死伤各自负责,胜者可与杨姗姗谈朋友,败者应自动退出。双方与证人在“条约”上签上了名。

3天后的一个晚上,夜深人静,王宁、于家明按事先约定的时间来到体育场。在场的还有王、于各自的证人及十多个知情的学生。决斗刚开始,双方似乎不分高低,但后来王宁渐占上风。当于家明用匕首朝王宁脸部刺来时,王宁避开。于家明险些跌倒。王宁乘机赶上一步,用手中的三棱刮刀一刀捅进了于家明的腹部,鲜血直冒。在场的几个学生忙将于家明送往医院,终因流血过多,伤势太重,于次日凌晨死亡,

以此为戒

这种西欧中世纪时期的骑士“风度”,表现在当代社会中确实荒唐。首先从法律角度来看,王宁未满18岁,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他与于某签订的条约是无效的。同时,我国法律是不允许以决斗方式来解决个人间的矛盾和纠纷的。所以,王宁刺死于家明自然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王宁的三棱刮刀捅进于家明的腹部,这种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虽然刚开始是于家明用匕首刺王宁脸部,但是王宁这时已经避开了,危险已经解除,伤害不会发生。然而王宁却乘于家明险些跌倒之时,捅了他一刀,这种行为就超出了正当防卫的范围,反过来对于家明造成了伤害。从另一方面来看,王宁与于家明的行为属于互殴,互殴行为侵害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秩序,无论殴斗的形式如何,双方都不存在正当防卫的问题。因此王宁理应为自己的行为负法律责任。

事发后,王宁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这场因求爱不成而造成的血案以一死一判刑落下了帷幕。

律师说法

几乎每一个人都会经历程度不同的对爱的绝望感、孤独感、虚无感等痛苦的心理体验,这种痛苦是别人的安慰无法解决的。但同样是失恋,对于意志坚强的人来说,他们会在失恋中体验到人生的风雨和曲折,从而摆脱失恋的痛苦,并使自己变得更加成熟、更加坚强。对于那些感情脆弱的青年来说,则容易使他们从此看不见生活的阳光,失去生活的信心,一蹶不振。像本案中的王宁则是因示爱被拒绝转而生恨,把自己的怨恨都转向了女生的男朋友于家明,最终导致了这场惨案的发生。因此,青少年朋友一定要克服自己的那种“爱情至上”的观点,要认识到爱情虽然重要,但它并不是生活的全部,人生更重要的是对理想事业的追求;并且要认识到,爱就是让对方幸福,这样才能恢复心理的平衡,减少失恋的痛苦。

另外本案中的于家明,如果不是同意王宁的这种争强好胜的做法,也不会出现这样的后果。当然,他已经死了,的确让人惋惜,但是,我们青少年朋友们一定要吸取这个教训。  P8-10

序言

近年来青少年犯罪案件日益增多,已成为全国乃至全世界共同关注的严峻的社会问题,足以令人堪忧。

联合国的许多文件中都指出这样一个问题,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一个严重的世界性的社会问题。有人形容说未成年人犯罪形成新的世界冲击波,对人类道德和社会秩序提出了挑战。也有人说,我们正面临着一个犯罪新生代。

据有关资料显示:近年来,我国青少年犯罪比例一直居高不下,占全部刑事案件立案的65%以上。尤其令人忧虑的是,14~18岁年龄段案率上升较快,而且平均犯罪年龄越来越小。误入歧途的青少年以能称霸一方、为所欲为作为追求目标,结帮成派,相互称兄道弟,无恶不怍,严重者已发展成为为害一方的恶势力。其犯罪类型多为侵犯财产型犯罪和性犯罪,主要表现形式有抢劫、盗窃、敲诈、伤害、强奸等,而且团伙作案数量剧增,这不能不令人警醒和深思。

当今世界各国青少年犯罪的初始年龄都呈下降趋势,综观我国近年来的犯罪现实,也有一种值得重视的现象,就是犯罪低龄化问题。总体上看,青少年犯罪已占到犯罪案件的60%~70%.或许更多一点。而在未成年人犯罪中,也呈现出作案年龄越来越小的态势,甚至有的青少年罪犯的初犯年龄在10岁以下。据某省少年管教所统计,20世纪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中期的10年中,少年犯的平均(还是“最低”?)收押年龄降低了2.0l岁。

中国青少年犯秉学会主办的《青少年犯罪研究》杂志,曾专门就犯罪低龄化问题作过一次专题讨论,结论大致如此。我国公安部对此发出了警告:与20世纪70年代相比,进入90年代后我国青少年违法的初始年龄提前了2~3岁,其中,14岁以下违法的比例在增加,年龄最小的还不满10岁!令人触目惊心的是,青少年违法犯罪在呈现低龄化的同时,也在向团伙化、暴力化发展,犯罪手段残忍、充满血腥。

为什么会出现犯罪低龄化现象,归因也很明了。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青少年的生理发育前倾,身高增加,体格健壮。相对说来,从生理上讲,现在的未成年人比过去更具有犯罪能力。由于负面文化和不良信息的影响,加之教育方面的欠缺,不少青少年出现了“身体早熟,心理晚熟”的现象。这种落差,使得未成年人易盲动,难自律,容易出现问题。另外,现在的未成年人多为独生子女,从小娇生惯养,以自我为中心,很少考虑他人的感觉。这种状况再加上对金钱和享乐的盲目崇拜,使他们在遇到外界刺激的时候极易爆发不理智、甚至是犯罪行为。

十几岁的未成年时期是人生从幼稚走向成熟的关键时期。这一时期,未成年人生理发育快,心理状态不够稳定,自我控制能力弱,容易冲动,见事起意,争强好胜,脑门一热就胡作非为,吃一点小亏就图谋报复,为一点小事,甚至是对某人看不顺眼便寻衅滋事,大动干戈。这方面的事例举不胜举。

青少年时期,有着无穷的活力,也富于创造,更勇于尝试。这是生命最美丽的季节,但也是家庭与学校都关不住的极易脱缰的年代。正因为如此,青少年常不知不觉地触犯法律。

正值青春花季的少年,正站在人生的十字路口,是可塑性最强的时候,是应当焕发出美丽光彩的时候。但他们中的一部份却与偷窃、抢劫、杀人等犯罪恶势力为伍,完全没有了青春的羞涩,没有了单纯而明媚的笑容,这些问题令人深思。

我们不希望看到应当有着美好明天的青春少年就此断送自己,为此,我们给青少年朋友送上这本《有益青少年一生的法律知识》。本书选取了一些最常见的、也是青少年最易触犯的法律的个案,用说故事的方式,以平易浅显的文字,将青少年可能遭遇的各种法律问题与答案故事化,再配上醒目的-少年“法律加油站”以引起青少年的兴趣,以糖衣包裹良药,让青少年易于、且乐于阅读。《有益青少年一生的法律知识》寓法理说教于故事叙述之中,浅显易懂,可协助青少年在轻松阅读中益智长识、顺利通过青春关卡,是青少年及老师、家长的必备读物。

在本书编写的过程中,参考了有关专家、学者的论著,得到了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中国心理学会法制心理专业委员会以及有关的法律工作者的支持,在此一并表示衷心的感谢。同时,由于我们的理论水平有限,对青少年犯罪的体会不深,书中难免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缺点和错误,诚恳希望得到有关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青少年工作者以及家长、教师等读者的批评指正,使本书更加完善。

另外,本书中所列举案例只是为了给广大青少年朋友起到一个警示作用,人名基本为虚拟。在现实生活中,法院对各类案件会有不同的判决,请依具体的判决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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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有益青少年一生的法律知识/青少年成长忠告丛书
副书名
原作名
作者 董梅//宣炀
译者
编者
绘者
出版社 湖北人民出版社
商品编码(ISBN) 9787216048309
开本 32开
页数 227
版次 1
装订 平装
字数 178
出版时间 2007-01-01
首版时间 2007-01-01
印刷时间 2007-01-01
正文语种
读者对象 普通青少年,少年(9-14岁)
适用范围
发行范围 公开发行
发行模式 实体书
首发网站
连载网址
图书大类 人文社科-法律-中国法律
图书小类
重量 0.286
CIP核字
中图分类号 D920.5
丛书名
印张 7.375
印次 1
出版地 湖北
210
150
10
整理
媒质 图书
用纸 普通纸
是否注音
影印版本 原版
出版商国别 CN
是否套装 单册
著作权合同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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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
印数 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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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9 18:1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