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登记统一立法研究》立足于当下国家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全面推进商事法律制度完善创新的实际,紧紧把握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动态,从制定统一的《商事登记法》入手,分析我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取得的成就与不足,以翔实的理论素材论证商事登记统一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对商事登记统一立法的基本原则、价值取向以及功能定位进行了详细阐释。作者刘训智明确提出商事登记立法应当摒弃过去行政立法的模式,改采权力机关立法模式,即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统一的《商事登记法》,以排除行政力量对商事登记制度的不当干预,实现营业自由原则,保障公民经商权利。该书对商事登记统一立法理论问题的深入研究,不但夯实了商事登记统一立法实践的理论基础,为我国商事登记统一立法厘定了清晰的理论框架,同时也丰富了商法基础理论尤其是商事主体制度的研究内容。
从2014年至今,整个商事登记制度进行了革新,以期跟进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从目前的改革成果来看,我国对商事登记立法进行了许多颠覆性改革,但依旧是对原有制度的修补,仍然采用分散立法的模式,而且都是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修改和制定,效力较低,整个改革进程由国务院和国家工商总局主导。虽然法规和规章的草案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仍然无法完全摆脱行政主导的不利影响,部门利益的侵蚀对改革的成效仍有冲击。商事登记是保障公民营业权的基本制度,应当以法律的形式构建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为打造法治化和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提供制度支持。本书对商事登记统一立法的理论框架和制度构造进行了深入分析。刘训智编著的《商事登记统一立法研究》由导论、正文(第一篇:理论框架、第二篇:制度构造)和结论三个部分组成,正文共分为九章。
第一篇为理论框架,第一章梳理我国商事登记立法的现状及问题。我国现行商事登记立法分散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中,造成商事登记立法体系零乱,法规重叠,甚至存在矛盾,也是造成商事主体地位不平等的根源之一。虽然2014年进行了较大幅度改革,但是没有突破分散立法的束缚,仍然存在许多不足之处。
第二章分析我国解决商事登记立法问题的路径选择。我国商事登记立法存在的问题源于分散的立法模式,那么统一商事登记立法便成为解决问题的较佳思路。在统一商事登记立法时应当借鉴域外商事登记立法的先进经验,立足于我国国情,选择由人大常委会制定商事登记法的进路,尽量避免或减少行政机关尤其是登记机关对商事登记法的不当干预,夯实商事登记法的民主基础。
第三章对我国商事登记进行统一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我国对商事登记进行统一立法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也具备了国内和国际方面的条件等可行性因素。另外,本章分析了统一立法可能存在的障碍性因素,并提出了解决措施,尽量减少外部和内部对商事登记统一立法产生的不利影响和消极效应。
第四章为我国商事登记法的基础理论。本章详细论述了商事登记法的性质及其在商法体系中的地位、基本原则、价值取向、功能定位,并勾勒清晰的结构框架。商事登记法应当属于具有私法属性的商法制度,确立经营自由、诚实信用、高效便捷三项基本原则,以公平、安全、效率为价值取向,在保障其资格确认、监督管理功能的基础上,彰显服务功能和激励功能。
第二篇是制度构造。第五章主要论述商事登记法对具体制度的构建。商事登记法虽然属于程序性规则,却也包含部分实体性内容,如登记机关、登记事项和登记效力。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商事登记法应继续选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登记机关,继续深化改革其登记职能向服务的方向转变,对登记事项中的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住所、商号等予以改革和优化,明确登记的创设效力、确认效力和公示效力。商事登记法的逻辑结构则适合总则与分则、一般条款与具体规定的递进关系,以此塑造商事登记法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的结构,同时合理配置登记规范,搭建科学的规范结构。商事登记法的程序安排必须缩短登记周期,坚持形式审查和审慎审查,以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对效率的要求。同时明确公告程序和效力,提高登记的公示公信效力。
第六章提出构建现代市场进入机制。商事登记法应当确立现代市场进入机制,通过一系列的机制设计明确商事主体的法律地位,摒弃过去重公有制而轻私有制的做法,平等对待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商事主体,根据商事主体的组织形态确定市场进入条件和登记标准。这是构建现代商事主体制度的基础。也是塑造商事主体法律人格的前提,可以为我国商事主体制度提供经验。通过商事登记对商事主体的资格确认,塑造其法律人格,并赋予商事人格权,以此区别民事主体,型构商事主体制度,完成民事主体向商事主体转换的程序安排。
第七章论述商事登记法的信息公示和信用监管机制。民事主体经过商事登记制度完成主体资格的转换,取得商事主体资格,就可以进入市场开展经营活动。在商事登记的层面,除了商事主体资格的确认,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功能就是形成商事主体最为初始的信用。商事主体的资格确认和信息公示对外彰显的是商事主体的合规性,体现了商事主体的诚信态度,因为这些信息的真实性是由商事主体自己担保的,通过登记机关登记公示后,具有了公信力,如果商事主体提供虚假信息,将会面临信用约束机制的惩戒,在市场经营中受到限制,甚至被淘汰出局。如果商事主体诚信经营,其信用信息会在登记机关的公示系统中形成良性记录,会促进其商誉的不断积累,从而扩大商业机会和市场份额。这样的程序安排其实就是一种信用机制,通过年度报告公示、经营异常名录等措施具体实施,具有约束和激励的功能,为市场信用制度提供了主要基础性数据和制度供给。
第八章主要分析商事登记法的救济机制和责任体系。商事登记是保障公民有效行使经济权利、提供市场信息公示平台的程序规则,本质上属于权利保障机制。基于法理上有权利必有救济的原理,在商事登记法律关系中,当事人遭遇侵权,受到损害的应当得到法律的救济,获得补偿或赔偿。现行商事登记立法为企业法人和个人独资企业提供的救济措施主要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是对于其他商事主体的救济途径却没有明确规定相应的救济措施。商事登记法应当为登记过程中遭受损害、不服登记机关决定的当事人或商事主体提供合理的救济途径。这些救济机制主要包括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现行商事登记立法中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共同构成了商事登记的法律责任体系。但是在社会转型时期,这些责任条款依然无法有效遏制商事登记中的违法行为尤其是失信行为,民事赔偿责任的缺乏无法为利益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提供有效救济。商事登记法应当整合现有的资源,根据现代市场经济的实际需求设定商事登记法律责任,保证商事登记信用机制发挥作用,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救济措施。
第九章则是关于商事登记市场退出机制的建构问题。现代市场经济崇尚市场主体在进入与退出决策上的自主性,这是市场机制公平竞争环境的重要基础。对于商事主体进入和退出市场,都是市场准入制度的重要内容,而且都是通过商事登记制度予以实现的。但是我国现行商事登记立法偏重于对商事主体进入市场的行为控制和监管,忽视了商事主体退出市场的相关程序设计,只是简单的以吊销营业执照和注销登记作为退出机制。由于商事登记中的市场退出机制不完善,实践中暴露出许多问题,给市场经济的发展造成了障碍。我国制定商事登记法时应当构建完备的市场退出机制,保障商事主体有序退出市场,保证市场的活力。
结论是对前文论述的观点概括和内容总结。我国目前正在推进商事登记立法改革工作,并修改了部分商事登记法规和规章,颁布了一些新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取得了一定成效,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市场机制起决定作用的制度安排。但是现阶段的改革成果没有完全跟上现代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要求。在商事登记立法改革的过程中,国家决策机构应当具有这样的决心和勇气:从登记制度入手,创造市场法治要求的营商环境,实现不同所有制商事主体的平等地位,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为市场决定作用下的企业法治建设提供制度保障。要实现这一目标,应当克服过去行政立法的路径依赖,充分认识公民经营权(营业权)的市场地位和法律地位,将这一权利的保障和行使规则上升到法律层面进行建构,制定一部统一的商事登记法,为我国商法基础理论的深入和商事主体制度的构建奠定制度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