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推荐 《中国案例指导(总第8辑)》具有以下特点: 权威性 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领导、审委会委员和各高级人民法院分管院领导编审,是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指导案例工作的指定公开连续出版物,是重要的案例指导工作平台和交流载体。 全面性 重点围绕指导性案例和案例指导工作,主要设置【指导案例】、【参考案例】、【案例论坛】、【案例工作】等栏目,及时刊登指导性案例及相关资料,总结和交流案例指导工作经验,为司法工作提供及时指导和服务,为理论研究和案例教学提供翔实参考资料。 指导性 精挑细选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各种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例,着力解决法律适用中的重要问题,为统一公正司法提供指导与参考。 目录 【指导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19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指导案例97-101号)(2018年12月19日 法〔2018〕338号)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19批指导性案例的指导意义 指导案例97号《王力军非法经营再审改判无罪案》的理解与参照——正确理解适用非法经营罪中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相关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指导案例98号《张庆福、张殿凯诉朱振彪生命权纠纷案》的理解与参照——见义勇为行为在诉讼中的认定 相关规定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指导案例99号《葛长生诉洪振快名誉权、荣誉权纠纷案》的理解与参照——以细节考据、观点争鸣等方式对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进行贬损、丑化的行为构成对英雄烈士名誉权、荣誉权的侵害 相关规定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指导案例100号《山东登海先锋种业有限公司诉陕西农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大丰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的理解与参照 相关规定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指导案例101号《罗元昌诉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地方海事处政府信息公开案》的理解与参照——行政机关应对政府信息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相关规定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20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指导案例102~106号)(2018年12月25日 法〔2018〕347号) 依法严惩网络犯罪专题指导性案例新闻发布会稿 指导案例102号《付宣豪、黄子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的理解与参照——“DNS劫持”型流量劫持行为的刑事司法认定 相关规定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指导案例103号《徐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的理解与参照——侵入并破坏机械远程监控系统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相关规定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指导案例104号《李森、何利民、张锋勃等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的理解与参照——干扰环境质量检测采样设备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司法认定 相关规定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指导案例105号《洪小强、洪礼沃、洪清泉、李志荣开设赌场案》的理解与参照——利用微信群控制管理,持续组织他人赌博构成开设赌场罪 相关规定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指导案例106号《谢检军、高垒、高尔樵、杨泽彬开设赌场案》的理解与参照——以微信抢红包形式进行网络赌博的定性 相关规定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参考案例】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第28号参考性案例 姜洪磊、仲崇亮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案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第146号参考性案例 赵宪虎、刘昭昭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黑飞”的刑事司法认定 【案例论坛】 类案裁判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方案的探索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 企业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2021年2月8日)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办公室编 【案例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审判业务文件 编发参考性案例工作的通知(2020年12月1日 法〔2020〕3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文件、参考性案例备案工作办法》的通知(2021年4月6日 法办〔2021〕13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的通知(2020年12月29日 法〔2020〕343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2021年2月22日 法释〔202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的通知(2020年12月29日 法〔2020〕34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2020年12月29日 法〔2020〕347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的通知(2020年12月25日 法发〔2020〕4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