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出版社,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直属的中央级法律图书专业出版机构,法律、行政法规的权*出版机构
精选法规——收录常用法律文件,为法律纠纷的解决提供*密切、*直接的条文规定
专业解读——对重难点法条进行条文注释,帮助读者理解和把握法律规定的精髓
实川附录——提炼法律流程图、诉讼文书、办案常用数据等内容,大大提高处理法律纠纷的效率
法规提要
物业管理条例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实用附录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参考文本)
业主临时公约(参考文本)
业主及业主大会图解表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隶属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出版物主要包括:1、法律法规的国家标准版本;2、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中外文对照文本;3、中外法学著作;4、研究生、大学本科、专科法学教科书;5、法律工具书;6、解释、宣传、介绍法律、法规的普及性读物。7、法律、法规中文及中外文对照文本的电子出版物。
本书主要内容:运用法律维护权利和利益,是读者选购法律图书的主要目的。法律文本单行本提供最基本的法律依据,但单纯的法律文本中的有些概念、术语,读者不易理解;法律释义类图书有助于读者理解法律的本义,但又过于繁杂、冗长。“实用版”法律图书至今已行销多年,因其实用、易懂的优点,成为广大读者理解、掌握法律的工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业主]
[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条 [物业管理定义]
[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的基本內容]
第三条 [选择物业服务企业的方式]
[公开、公平、公正原則]
[物业管理的类别]
第四条 [物业管理发展的途径]
第五条 [物业管理的监管机关]
[国家级物业管理监管机构]
[地方一级物业管理监管机构]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 [业主定义及权利]
[业主与物业的使用人]
[物业服务企业侵害业主权利的行为]
第七条 [业主的义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义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违反相关义务的业主可以采取的措施]
第八条 [业主大会代表业主合法权益]
[业主大会]
第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
[房管局作出的物管区域划分决定的效力]
第十条 [业主大会成立方式]
第十一条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方式及决定]
[业主参加大会的方式]
[业主大会的表决规则]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的会议类型及其启动方式]
[定期会议]
[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会议的通知及记录]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的性质和职责]
[业主委员会]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的登记备案制度及其成员资格]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
第十七条 [管理规约]
[管理规约]
[管理规约的通过与修改]
[业主违反管理规约的责任承担]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限制]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不能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相关单位的关系]
[居民委员会、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前期物业管理]
[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
第二十二条 [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十三条 [关于对临时管理规约的说明义务以及承诺遵守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
[物业管理招投标应注意的事项]
[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方式]
[招投标方式的选择适用]
第二十五条 [买卖合同内容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内容]
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业主共有或者共用的物业]
第二十八条 [共用物业的承接验收]
第二十九条 [物业承接验收时应移交的资料]
第三十条 [物业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的物业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的保修期限]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
[建筑工程质量缺陷时各单位之间的责任界定]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的性质、资质]
[不同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需满足的条件]
第三十三条 [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统一管理]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合同]
……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实用附录
《物业管理条例实用版(最新版)》:
(业主财物丢失的赔偿责任)
首先要看物业公司对于财物丢失是否有过失。如果物业公司正当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则不应当予以赔偿;否则,物业公司应视情况予以赔偿。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业主和物业公司均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如业主应当按合同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应当提供相应的服务。如果小区物业公司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作出了24小时保安的承诺,就应当对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保护义务。如发生业主财物丢失,物业公司则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业主在小区内受伤的责任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保障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由于物业公司的过错而造成的伤害,应负一定的责任。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35条第2款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物业服务公司理应加强小区内安全管理,排除潜在危险因素,预防事故发生。
(小区突然停电的责任规定)
对于突然停电,物业公司如果存在过错,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责任。一般来说,物业公司应当保证小区业主的正常生活,包括正常用水用电等。虽然说停电不是物业公司有意为之,但由于突然停电可能给业主的生活带来不利影响,物业公司应当尽职尽责,采取措施以防万一,在知悉有关停电的事由时,应当及时告知广大业主。
……